法學知識轉型中的案例效能——實踐刑法學的嘗試 一、法學知識的轉型 二、案例的多重效能 三、案例效能發揮的基礎第一章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1—21)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公共安全” 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其他危險方法” 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數第二章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案例22—24) 一、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侵犯的法益 二、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客觀要件 三、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主觀要件 四、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罪數第三章 串通招投標罪(案例25—28) 二、串通投投標罪的“情節嚴重”第四章 強迫交易罪(案例29—52) 一、強迫交易罪侵犯的法益 二、強迫交易罪的“暴力”與“威脅” 三、強迫交易罪的“強買強賣” 四、強迫交易罪的“提供服務”與“接受服務” 五、強迫交易罪的主觀要素 六、強迫交易罪的停止形態 七、強迫交易罪與相關罪的界分第五章 拐賣婦女罪(案例53—71) 一、拐賣婦女、兒童罪侵犯的法益 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犯罪對象 三、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加重情形第六章 非法侵入住宅罪(案例72—92) 一、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的法益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非法侵入” 三、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他人住宅” 四、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罪數第七章 暴力取證罪(案例93—98) 一、暴力取證罪侵犯的法益 二、暴力取證罪的“證人”及“證人證言” 三、暴力取證罪的“暴力” 四、暴力取證“緻人傷殘、死亡”第八章 故意毀壞財物罪(案例99—116) 一、故意毀壞財物罪侵犯的法益 二、故意毀壞財物罪侵犯的對象 三、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毀壞” 四、故意毀壞財物罪的主觀形態 五、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數額較大” 六、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罪數第九章 僞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案例117—133) 一、僞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的“僞造” 二、僞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的“變造” 三、僞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的共犯 四、僞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的罪數第十章 尋釁滋事罪(案例134—199) 一、尋釁滋事罪侵犯的法益 二、尋釁滋事罪的行為要件 三、尋釁滋事罪的主觀要件 四、尋釁滋事罪與他罪的界分第十一章 盜竊、侮辱屍體罪(案例200—211) 一、盜竊、侮辱屍體罪侵犯的法益 二、盜竊、侮辱屍體罪的“盜竊、侮辱” 三、盜竊、侮辱屍體罪的“屍體” 四、盜竊、侮辱屍體罪的罪數第十二章 非法采礦罪(案例212—220) 一、非法采礦罪的行為要件 二、非法采礦罪的對象要件 三、非法采礦罪的罪數第十三章 介紹賄賂罪(案例221—225) 一、介紹賄賂罪的存否 二、介紹賄賂罪的行為要件 三、介紹賄賂罪的主觀要件 四、介紹賄賂罪與相關罪的界分 五、介紹賄賂罪的未完成形態 六、介紹賄賂人的“劫賄”代跋:理論距離實踐多遠——尋釁滋事罪法益的實證分析 一、法益作為犯罪構成要件解釋指導作用的實證分析 二、法益作為犯罪區分界限作用的實證分析 三、過於抽象的法益概念有待於立法明確附件:尋釁滋事案例匯集(177案例)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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