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社会法全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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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出品人:
页数:376
译者:
出版时间:2009-3-1
价格:35.00元
装帧:平装
isbn号码:9787503693045
丛书系列:
图书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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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根据宪

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第四条 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第六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下列活动不需申请:

(一)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

(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第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砘,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第九条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体、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第十条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第十一条 主管机关认为按照申请的时间、地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将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第十二条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第十三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提出申请后接到主管机关通知前,可以撤回申请;接到主管机关许可的通知后,决定不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机关,参加人已经集全的,应当负责解散。

第十五条 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体、游行、示威。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体、游行、示威。

第十七条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三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第十八条 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

第二十条 为了保障依法举行的游行的行进,负责维持交通秩序的人民警察可以临时变通执行交通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游行在行进中遇有不可预料的情况,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行进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

第二十二条 集会、游行、示威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等单位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主管机关为了维护秩序,可以在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逾越。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

(二)国宾下榻处;

(三)重要军事设施;

(四)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早六时至晚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并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必要时,应当指定专人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负责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当佩戴标志。

第二十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是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煽动犯罪。

第二十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第二十九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包围、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或者国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或者聚众堵塞交通,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的拘留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决;对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决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破坏公私财物或者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亡的,除依照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适用本法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参加中国公民兴行的集会、游行、示威。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社会法全编》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社会法全编》是一部系统梳理、全面集成的中国国家法与社会法领域现行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工具书。本书以翔实的内容、严谨的编纂,为读者提供了关于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权力运行,以及社会成员权益保障和义务履行的完整法律图景。本书的编纂旨在服务于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中国建设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宏大战略目标,为各级国家机关、法律实务工作者、企事业单位、学术研究机构以及关心中国法治进程的广大社会公众,提供一部兼具深度、广度和实用性的重要法律参考。 一、 国家法部分:构建国家权力运行的基石 本书的国家法部分,聚焦于国家权力如何产生、如何运行、如何受到制约以及如何服务于人民。这部分内容全面涵盖了国家机构的组织与职能、国家权力的基本原则与边界,以及国家与其他主体之间关系的基本规范。 1. 宪法与国家根本大法: 作为国家法的核心,宪法部分深入阐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性质、根本任务、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运作等。本书对宪法文本进行了条文解读,并辅以重要的宪法性文件和司法解释,力求全面展现宪法的精神实质及其在国家治理中的指导地位。 2. 国家机构组织法: 这一部分详细阐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国家主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的产生程序、组织结构、职权范围和工作机制。本书通过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等,清晰地描绘了国家权力分工与协作的法定框架,为理解中国独特的国家治理模式提供了基础。 3. 国家行政管理法律制度: 本部分深入探讨了国家行政权力的运行规范。它包含了行政组织、行政程序、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监察等一系列关键领域。本书收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核心法律,并关注了近年来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关法规,力求体现国家行政管理体系的科学化、法治化发展趋势。 4. 国家安全与国防法律制度: 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是国家法的基本使命。本书的国家安全部分,详细梳理了涉及国家安全、反间谍、国家情报、反恐怖主义、网络安全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国防部分则涵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展现了国家为维护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所构建的法律屏障。 5. 国家司法与法律监督制度: 司法公正与法律监督是法治的生命线。本书的这一部分,深入分析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与组织,以及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司法程序的基本规则。特别关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并结合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展现了中国构建以人民为中心的、公正高效的司法体系的努力。 6. 国家财政与金融管理法律制度: 国家财政是国家运行的物质基础,金融管理则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本书涵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详尽阐述了国家在预算管理、税收征管、货币政策、金融监管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为理解国家经济调控能力和金融市场运行规则提供了依据。 二、 社会法部分:保障民生福祉与促进社会和谐 社会法是国家法的重要补充和延伸,它关注的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是国家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保障民生福祉的直接体现。本书的社会法部分,内容丰富,覆盖面广,力求全面反映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劳动者权益保护、社会治理等方面的法律实践。 1.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这是社会法中最为核心和重要的组成部分。本书系统梳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详细阐述了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与解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如工资、休息休假、职业安全健康等),以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的缴费、待遇、管理等关键内容。同时,还关注了工会、集体合同等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法律制度。 2. 民事权利与义务规范: 尽管民事权利的保障是民法典的核心,但本书在社会法框架下,特别提炼了与社会成员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民事法律规范。这包括了对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保护,以及合同、侵权等行为的法律后果。本书侧重于从社会成员角度审视这些权利的实现与救济途径,尤其关注涉及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法律。 3. 社会组织与社会管理法律: 现代社会治理离不开健全的社会组织体系和社会管理机制。本书梳理了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活动规范等法律法规,同时也涵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相关规定。此外,还涉及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工作等与社会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政策。 4. 教育、文化与卫生健康法律制度: 提升国民素质、传承中华文明、保障人民健康是国家和社会的重要责任。本书在这一部分,汇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详细阐述了国家在教育普及、教育公平、文化传承与创新、公共卫生服务、疾病防控、医疗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框架,展现了国家为促进社会全面发展所做的努力。 5.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法律: 建设生态文明是国家长远发展的战略选择。本书的环境保护部分,收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全面展现了国家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自然资源管理、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强调了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统一。 6.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 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构建诚信社会的重要环节。本书详细梳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和配套规定,明确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消费者维权途径,为消费者在市场活动中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三、 本书的特色与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社会法全编》的最大特色在于其全面性和系统性。本书将分散在不同部门法、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法和社会法的逻辑结构进行科学梳理和分类编排,形成了一个有机整体。读者可以通过本书,清晰地了解国家权力的运作轨迹,以及社会成员在各个方面的权利义务。 其次,本书注重权威性和实用性。所有收录的法律法规均以国家正式公布的版本为准,并辅以相关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重要部门规章。本书的编纂力求贴近实际需求,为法律实务工作者提供快速检索的工具,为研究者提供深入分析的素材,为普通民众提供了解自身权利义务的窗口。 再者,本书体现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动态性。随着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法律法规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本书在收录经典法律的同时,也关注了近年来出台的重要新法规,力求反映中国法治的最新进展。 总而言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社会法全编》不仅是一部法律工具书,更是理解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社会运行机制以及法治发展方向的百科全书。它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更加公平、和谐、可持续的社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和重要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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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长期关注法律动态的业余爱好者,我原本以为市面上关于国家法和社会法体系的汇编已经足够全面了,但这本书的出现彻底刷新了我的认知。它不仅仅是简单地罗列法条,更像是一部精心编纂的法律脉络图谱。我尤其欣赏它在章节划分和条文注释上所体现出的编撰者的独到见解。很多我之前在零散的法典中难以串联起来的法律关系,在这本书里得到了逻辑自洽的梳理和整合,仿佛为我搭建了一个理解中国法律框架的快速通道。这种体系化的编排,极大地降低了跨领域法律知识学习的门槛,对于非专业人士来说,无疑是一份宝贵的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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