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社區矯正的立論基礎第一章 選題背景及概念重構 第一節 選題背景 一、研究社區矯正的緣起 二、研究社區矯正的意義 三、國內外研究現狀及分析 四、本書的研究思路 第二節 社區矯正的概念 一、關於社區矯正概念的主要學說 二、社區矯正概念主要學說述評 三、筆者的看法 第二章 社區矯正的刑事政策依據 第一節 社區矯正的犯罪論依據 一、對犯罪現象的認識趨於客觀 二、對犯罪原因的認識不斷深化 三、對犯罪人的認識逐漸豐富 第二節 社區矯正的刑罰論依據 一、刑罰目的之反思:懲罰與預防兼顧 二、刑罰執行權分配之反思:政府與社會共同承擔 三、刑罰執行方式之反思:行刑個彆化之提倡 第三章 社區矯正的行刑效益依據 第一節 監禁矯正的局限性 一、監禁損害犯罪人的精神健康 二、監禁將犯罪人從正常社會驅逐 三、監禁支齣的成本過於高昂 四、監禁犯罪人對被害人損失無益 第二節 社區矯正的優越性 一、社區矯正對犯罪人的價值 二、社區矯正對社區的價值 三、社區矯正對國傢和社會的價值 下篇:社區矯正的製度構建第四章 我國社區矯正麵臨的問題 第一節 觀念衝突的問題 一、社會公眾的重刑觀念:不能理性地對待犯罪人 二、司法機關的重刑觀念:不能積極適用社區矯正 第二節 法律依據的問題 一、試點文件不宜長期和大麵積適用 二、關於公益勞動的相關規定不閤法 三、關於社區矯正主體的規定不閤法 四、社區矯正工作的程序性規定缺失 五、社區矯正對象適用範圍不夠閤理 第三節 管理和教育方麵的問題 一、缺乏專門機構和專門工作者 二、監管多於矯正 三、奬懲機製缺乏力度 四、對無處投靠者安置難 五、心理矯正未真正落實 六、地區發展不平衡 七、分類處遇和個彆處遇尚不到位 八、社區居民不積極參與社區矯正 第五章 構建我國社區矯正的法律體係 第一節 修改社區矯正執行主體賦予司法行政機關執法權 一、公安機關作為刑罰執行主體不適宜 二、司法行政機關適閤承擔社區矯正工作 三、公安機關與司法行政機關聯閤執法不可行 四、我國現有法律規定與聯閤國相關規定衝突 第二節 增設社區服務刑使公益勞動製度閤法化 一、社區服務刑的起源與發展 二、我國增設社區服務刑的必要性 三、關於社區服務刑的立法設想 第三節 完善相關社區刑罰擴大社區矯正適用範圍 一、完善關於管製的立法 二、完善關於緩刑的立法 三、完善關於假釋的立法 四、完善關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立法 第四節 建立相關輔助製度保障社區矯正公正適用 一、建立刑罰易科製度 二、建立社區矯正判決前人格調查製度 三、建立判決社區矯正的聽證製度 四、建立社區矯正保證金製度與擔保人製度 五、建立多層次的行為規範和懲戒製度 六、建立矯正對象的人權保障製度 第五節 增加程序規定保障社區矯正有序進行 一、社區矯正的判決、裁定階段 二、社區矯正決定與執行之間的銜接階段 三、社區矯正的結束或撤銷階段 第六章 構建我國社區矯正的執行體製 第一節 社區矯正的機構建設 一、建立社區矯正的管理機構 二、建立社區矯正的執行機構 第二節 社區矯正的隊伍建設 一、建立社區矯正的專業工作隊伍 二、建立社區矯正的輔助工作隊伍 第三節 社區矯正的製度建設 一、建立有疏有密的監管製度 二、建立科學高效的處遇製度 三、建立全麵有力的幫睏製度 四、建立充分完善的評估監督製度 參考文獻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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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