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描述
《德国民法典》,1881年开始编撰, 1896年公布,1900年1月1日生效施行,源远流长,世界各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深受其影响。1965年,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集结当时民法学界精英,翻译整部《德国民法典》,内容完整、质量优良。2015年,台湾大学法律学院集结台湾地区诸位民法学者,更续绝学,一展德国民法五十年来不同之风貌。
作者简介
1965年5月初版
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
外国法编译委员会
编译委员
梅仲协 蔡章麟 洪逊欣
刘甲一 戴炎辉 韩忠谟
2016年修订第二版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 台大法学基金会
德国民法编译委员会(按姓氏笔划排列)
陈自强 谢铭洋 詹森林 蔡明诚 戴东雄
目录信息
推荐序一 / 翁岳生
推荐序二(含原文) / Max G. Huber
第二版序 / 蔡明诚
例 言
德国民法总简介 / 戴东雄(修订)
第一编 总则编
简 介
第一章 人
第一节 自然人、消费者、企业经营者(§§1—20)
第二节 法 人(§§21—89)
第二章 物及动物(§§90—103)
第三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行为能力(§§104—115)
第二节 意思表示(§§116—144)
第三节 契 约(§§145—157)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158—163)
第五节 代理及代理权(§§164—181)
第六节 允许及承认(§§182—185)
第四章 期间及期日(§§186—193)
第五章 消灭时效
第一节 消灭时效之标的及期间(§§194—202)
第二节 时效消灭之不完成、期满之不完成及重新开始(§§203—213)
第三节 消灭时效之法律效果(§§214—225)
第六章 物行使权利、自卫行为、自助行为(§§226—231)
第七章 提供担保(§§232—240)
《德国民法典》与台湾地区“民法”条文对照表(总则编)
《德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条文对照表(总则编)
第二编 债之关系法
简 介
第一章 债之关系之内容
第一节 给付义务(§§241—292)
第二节 债权人迟延(§§293—304)
第二章 因定型化契约而生之法律行为之债(§§305—310)
第三章 约定债之关系
第一节 成立、内容及终了(§§311—319)
第二节 双务契约(§§320—327)
第三节 向第三人为给付之承诺(§§328—335) ............................................ 314
第四节 定金、违约罚(§§336—345) ........ 317
第五节 解除;消费者契约之撤回权及退还权(§§346—361)
第四章 债之关系消灭
第一节 清 偿(§§362—371) .
第二节 提 存(§§372—386)
第三节 抵 销(§§387—396)
第四节 免 除(§397)
第五章 债权之让与(§§398—413)
第六章 债务承担(§§414—419)
第七章 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420—432)
《德国民法典》与台湾地区“民法”条文对照表(债编通论)
《德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条文对照表(债编通论)
第八章 各种之债 .387
第一节 买卖、互易(§§433—480)
第二节 分时居住权契约(§§481—487)
第三节 金钱借贷契约;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间之融资协助与分期供给契约(§§488—515)
第四节 赠 与(§§516—534)
第五节 使用租赁契约,收益租赁契约(§§535—597)
第六节 使用借贷(§§598—606)
第七节 物之消费借贷契约(§§607—610)
第八节 雇佣及类似契约(§§611—630之8)
第九节 承揽及类似契约(§§631—651之13)
第十节 居间契约(§§652—656)
第十一节 悬赏广告(§§657—661之1)
第十二节 委任、事务处理契约及支付服务(§§662—676之3)
第十三节 无因管理(§§677—687)
第十四节 寄 托(§§688—700)
第十五节 物之携入旅店主人处所(§§701—704) .
第十六节 合 伙(§§705—740)
第十七节 共同关系(§§741—758) .
第十八节 终身定期金(§§759—761)
第十九节 不完全之债务(§§762—764)
第二十节 保 证(§§765—778)
第二十一节 和 解(§779)
第二十二节 债务约束、债务承认(§§780—782)
第二十三节 指示证券(§§783—792)
第二十四节 无记名证券(§§793—808)
第二十五节 物之提示(§§809—811)
第二十六节 不当得利(§§812—822)
第二十七节 侵权行为(§§823—853)
《德国民法典》与台湾地区“民法”条文对照表(债编各论)
《德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条文对照表(债编各论)
第三编 物权编
简 介
第一章 占 有(§§854—872)
第二章 土地物权通则(§§873—902)
第三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之内容(§§903—924) .
第二节 土地所有权之取得与丧失(§§925—928)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之取得及丧失(§§929—984)
第四节 所有权请求权(§§985—1007)
第五节 共 有(§§1008—1011)
第四章 地上权a(删除)(§§1012—1017)
第四章 役 权 .
第一节 地役权(§§1018—1029)
第二节 用益权(§§1030—1089)
第三节 限制人役权(§§1090—1093)
第五章 先买权(§§1094—1104)
第六章 物上负担(§§1105—1112)
第七章 抵押权、土地债务、定期土地债务
第一节 抵押权(§§1113—1190)
第二节 土地债务、定期土地债务(§§1191—1203)
第八章 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1204—1272)
第二节 权利质权(§§1273—1296)
地上权法(§§1—39)
《德国民法典》与台湾地区“民法”条文对照表(物权编)
《德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条文对照表(物权编)
第四编 亲属编
简 介
第一章 民法之婚姻
第一节 婚 约(§§1297—1302
第二节 结 婚(§§1303—1312) .
第三节 婚姻之废止(§§1313—1318)
第四节 死亡宣告后之再婚(§§1319—1352)
第五节 结婚之普通效力(§§1353—1362)
第六节 夫妻财产制(§§1363—1563)
第七节 离 婚(§§1564—1587)
第八节 宗教之义务(§1588)
第二章 亲 属
第一节 通 则(§§1589—1590)
第二节 血统起源(§§1591—1600之5)
第三节 扶养义务(§§1601—1615之15)
第四节 父母与子女间之一般法律关系(§§1616—1625)
第五节 亲 权(§§1626—1711)
第六节 辅 佐(§§1712—1740)
第七节 收 养(§§1741—1772)
第三章 监护、法定辅助与襄佐
第一节 监 护(§§1773—1895)
第二节 法律上之辅助(§§1896—1908之10)
第三节 襄 佐(§§1909—1921)
《德国民法典》与台湾地区“民法”条文对照表(亲属编)
《德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条文对照表(亲属编)
第五编 继承编
简 介
第一章 继承之顺序(§§1922—1941)
第二章 继承人之法律地位
第一节 继承之承认及拒绝,遗产法院之救济(§§1942—1966)
第二节 继承人对遗产债务之责任(§§1967—2017)
第三节 遗产请求权(§§2018—2031)
第四节 多数继承人(§§2032—2063)
第三章 遗 嘱 .
第一节 通 则(§§2064—2086) .
第二节 继承人之指定(§§2087—2099)
第三节 后位继承人之指定(§§2100—2146)
第四节 遗 赠(§§2147—2191)
第五节 负 担(§§2192—2196)
第六节 遗嘱执行人(§§2197—2228)
第七节 遗嘱之订定及废止(§§2229—2264)
第八节 共同遗嘱(§§2265—2273)
第四章 继承契约(§§2274—2302)
第五章 特留份(§§2303—2338 之1)
第六章 继承权之丧失(§§2339—2345)
第七章 继承之抛弃(§§2346—2352)
第八章 继承证书(§§2353—2370)
第九章 遗产买卖(§§2371—2385)
《德国民法典》与台湾地区“民法”条文对照表(继承编)
《德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条文对照表(继承编)
缩写说明 .
专有词汇索引表
附录 《德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对照表
· · · · · · (收起)
读后感
用户评价
《德国民法典》的阅读,对我而言,更像是在体验一种“法律的温度”。我一直觉得,法律不应该只是冰冷的条文,更应该体现出对人的关怀和对社会的责任。在法典中,我尤其被家庭法部分所吸引。关于亲子关系的确定,尤其是那些涉及非婚生子女的规定,让我看到了法律在保障儿童权益方面所做的努力。它不仅仅是简单地确认血缘关系,更是通过法律程序,来保障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应有的抚养、教育和继承权。这让我看到了法律如何超越传统的家庭观念,以一种更包容、更平等的姿态来对待每一个个体。同时,法典中关于监护和收养的规定,也体现了法律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当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法律会介入,为孩子寻找合适的监护人,确保他们的健康成长。这种对生命尊严的捍卫,让我感受到了法律背后的人性光辉。再者,在继承法中,除了对财产的分配,法典还强调了对被继承人生前意愿的尊重,比如遗嘱的效力。这不仅仅是对财产的安排,更是对逝者生命价值的一种肯定和延续。它让我想起,法律并非只是为了规范活着的人,也包含了对生命的敬畏和对遗留的关怀。
这本《德国民法典》对我而言,绝对是一次充满挑战但回报丰厚的阅读体验。初次翻开它,厚重的手感便预示着其内容的广博与深邃。作为一名对西方法律体系抱有强烈好奇心的普通读者,我并没有抱着成为法律专家的宏大目标,更多的是想从中窥探德国社会运作的底层逻辑,理解那些被视为“常识”却又根植于深厚历史与文化土壤的规则。我尤其被其中关于“权利”与“义务”的阐述所吸引。它不像某些通俗读物那样将法律简化为几个简单的条文,而是细致地勾勒出权利的边界、义务的来源,以及两者之间复杂而微妙的互动关系。例如,在物权编中,关于所有权绝对性的阐述,以及其如何受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就让我对“私有财产”这一概念有了全新的认识。它并非一个孤立、不受侵犯的存在,而是与整个社会秩序紧密相连。再者,合同法中关于“意思自治”原则的强调,又让我思考,在法律框架下,个体自由的边界在哪里?又如何确保这种自由不会被滥用,导致对他方的不公?这本书的语言风格严谨而精确,每一个词语都经过了审慎的推敲,这使得我在阅读过程中不得不集中精神,反复咀嚼。有时,我会因为一个晦涩的法律术语而停下脚步,查阅相关的解释,这个过程本身就充满了一种“探险”的乐趣。它迫使我跳出日常思维的惯性,去理解一个截然不同的逻辑体系,去感受一个国家法律精神的脉搏。我深切体会到,法律并非冰冷的条文,而是承载着一个民族对公平、正义以及社会秩序的深刻理解和不懈追求。
我对《德国民法典》的探索,更多的是源于对“公平”和“正义”的追寻。我并非法律专家,也无意成为辩护律师,但我相信,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法律体系是否公正。在法典中,我尤其关注债法中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它详细界定了何为“过错”,何为“损害”,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让我深刻理解到,法律不仅仅是保护那些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利益,也保护那些基于善良风俗和个人权利而产生的利益,即使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例如,当有人因为他人的疏忽而遭受了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法律会通过侵权责任的规定,来让加害者承担赔偿的义务,从而恢复受害者的权益。这种对“无过错责任”的谨慎适用,以及对“过错责任”的详细界定,都体现了法律在追求公正过程中的严谨。它并非简单地进行惩罚,而是力求在最大程度上恢复到“应有的状态”。再者,法典中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也让我看到了法律在处理那些虽然没有合同,但却发生了不当利益转移的情况时的智慧。它体现了法律对“公平”的内在追求,即任何人都不能无缘无故地从他人的损失中获利。
《德国民法典》对我来说,更像是一本“生活哲学”的教科书,它以一种极其严谨和系统的方式,阐述了社会运行的基本法则。我尤其沉浸在物权法中关于“占有”和“所有权”的讨论。它不仅仅是简单的“谁拥有”的问题,更是深入探讨了“占有”在法律上的意义,以及如何从占有状态推导出所有权。这让我对“财产”这个概念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它并非仅仅是物理上的拥有,更包含了一系列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我了解到,法律如何通过公示、登记等制度,来确确保所有权的明确性和稳定性,从而保障交易的安全。例如,对于不动产的买卖,法律要求进行登记,这使得产权的转移具有公开性和可追溯性,极大地降低了交易的风险。此外,法典中关于“限制物权”的规定,比如抵押权和地役权,也让我看到了法律在处理复杂财产关系时的智慧。它允许在尊重所有权的同时,为他人设定一定的权利,从而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这种对财产关系的精细化处理,让我看到了一个成熟法律体系的深度和广度。它并非简单地将财产一分为二,而是能够处理各种复杂的权利组合和利益平衡。
《德国民法典》于我而言,是一扇通往严谨思辨世界的大门。我并非法律专业人士,也无意去钻研每一个细枝末节的法律条文,但其字里行间所流露出的对秩序、公平和个人权利的尊重,深深地吸引了我。我尤其对债法中关于“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的解除”的规定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它不仅仅是关于交易的规则,更是关于人与人之间承诺的信守。我了解到,一份有效的合同,是如何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构建起一种法律上的约束力。而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又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寻求救济。这其中对于“违约责任”的界定,以及“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都让我看到了法律在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细致考量。它并非简单地惩罚违约者,而是试图通过赔偿,将受损一方的利益尽可能地恢复到合同履行前的状态。此外,关于“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规定,也让我看到了法律在处理那些并非基于合同,但却客观上构成了利益转移的情况时,如何运用公平的原则来规范。例如,某人出于好意为邻居垫付了医药费,这在法律上便可能构成“无因管理”,而邻居也因此获得了利益。这种超越形式的法律考量,让我看到了法律背后的人性化和对道德责任的强调。它并非仅仅关注“契约”,也关注“情理”。
我承认,《德国民法典》的阅读过程,并非总是一帆风顺,甚至可以说是充满了“烧脑”的时刻。但正是这种挑战,让我收获了前所未有的满足感。我尤其对法典中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感到着迷。它详尽地界定了何为“过错”,何为“损害”,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不仅仅是法律条文的罗列,更是一种对责任认定的精细化和制度化。我了解到,即使是没有合同关系,一个人也可能因为其行为给他者造成了损害而承担法律责任。这让我对“行为的后果”有了更直观、更深刻的认识。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即使司机并非故意,但如果其疏忽大意导致了碰撞,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法典对于这些“无意”的过错行为也给予了充分的关注,这体现了法律在保护受害者权益方面的周全与严谨。此外,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也让我看到了法律在试图恢复受害者遭受的损失方面的努力。它不仅仅是金钱的补偿,更是对一种“应有的状态”的追求。阅读过程中,我还会特别关注法典的结构和逻辑。从总则到债法,再到物权法、家庭法和继承法,这种分编的体系化设计,使得法律条文之间能够相互支撑,形成一个完整而严密的体系。每一个概念,每一个原则,都在这个体系中找到了自己的位置,并与其他部分相互呼应。这让我体会到了法律作为一门“科学”的严谨性,以及其背后所蕴含的智慧。
《德国民法典》的阅读之旅,与其说是在学习法律条文,不如说是在与德国的社会契约进行一次深入的对话。我一直对德国民族那种严谨、秩序井然的民族性格感到好奇,而这本法典,仿佛就是这性格最直接、最纯粹的体现。它不像一些国家法律那样充满了哲学思辨的光辉,却以一种近乎“朴实”的姿态,将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都纳入其规范之中。我特别关注的是家庭法的部分。关于婚姻的成立、效力以及解除,还有亲子关系的确立与亲权的内容,都让我看到了法律如何试图为人类最基本的社会单元——家庭,提供一个稳定、可预测的框架。它并没有回避家庭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复杂性,而是试图通过明确的规则来化解潜在的冲突。比如,关于离婚的规定,其背后所折射出的对个体选择的尊重,以及对子女抚养权的审慎考量,都体现了一种人文关怀。同时,继承法中关于财产如何传承的详细规定,也让我对“财富”与“家族”之间的关系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它不仅仅是物质的转移,更是价值观和责任的代代相传。在阅读过程中,我常常会联想到自己在日常生活中的一些经历,比如合同的签订,或者在发生纠纷时如何寻求法律的帮助。虽然我并不直接援引法典中的具体条文,但法典所奠定的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公平交易,早已渗透到我们社会的方方面面。这本书让我明白,法律并非只存在于法庭之上,它更是存在于我们每一次的互动,每一次的约定之中。它是一份无声的承诺,也是一张隐形的保障。
从一个普通读者的视角,《德国民法典》带给我的,是一种关于“规则”和“秩序”的深刻启蒙。我一直觉得,一个社会之所以能够有序运转,离不开一套清晰、可预测的规则体系。而这本法典,正是这样一套体系的基石。我特别关注了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的规定。它不仅仅是土地和房屋的简单描述,更包含了对于产权的界定、转移的流程,以及抵押权、地役权等一系列复杂的权利设定。这让我意识到,我们生活中的许多“财产”,其背后都有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在支撑。例如,房屋的买卖,不仅仅是钱货两讫那么简单,还需要经过登记、过户等一系列法律环节,才能确保产权的合法转移。这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也避免了日后可能产生的诸多纠纷。此外,关于“共有”和“分割”的规定,也让我对财产的共同拥有和最终的权益分配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它不仅仅是字面上的“共同拥有”,更包含了一套详细的规则,来处理在共有关系出现裂痕时,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阅读的过程中,我常常会思考,这些严谨的条文,是如何在日常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它们并非遥不可及的法律概念,而是渗透在我们每一次的交易,每一次的财产转移之中,默默地维护着社会的正常运转。
当我第一次拿起《德国民法典》,我并没有预设它会是一本多么“轻松”的读物,但其内容的逻辑性和系统性,还是让我感到惊叹。我特别关注了债法中的“合同义务”部分。它详细地阐述了合同一旦成立,双方所承担的义务以及这些义务的履行方式。我了解到,合同不仅仅是双方的约定,更是在法律上赋予了这些约定强制力。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买方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另一方便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履行,或者要求赔偿损失。这种明确的义务设定,为商业活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此外,关于“债的消灭”的规定,也让我看到了法律在处理合同关系终结时的周全。无论是通过履行、抵销,还是免除,法律都提供了清晰的界定,以确保合同关系的合法终结。这让我意识到,法律并非只是关注合同的成立,更关注其整个生命周期的规范。它提供了一个完整的框架,来处理从合同建立到终结的每一个环节。在阅读过程中,我也会思考,这些严谨的法律条文,是如何在日常生活中影响我们的。无论是签订一份租房合同,还是购买一件商品,其背后都有这些法律原则在默默地发挥作用,保障我们的权益,也约束我们的行为。
《德国民法典》的阅读,对我而言,是一次与“秩序”和“规范”的深度对话。我一直认为,一个高效、有序的社会,必然建立在一套清晰、完备的法律体系之上。而这本法典,正是这套体系的基石。我特别喜欢其中关于“法律行为”的论述。它详细解释了何为有效的法律行为,以及影响法律行为效力的因素,比如意思表示真实、行为能力等。这让我意识到,我们日常生活中许多看似简单的行为,比如签订一份合同,或者订立一份遗嘱,在法律上都有着极其严格的界定和要求。它并非鼓励人们去死记硬背法律条文,而是让我们理解,每一个法律行为背后都蕴含着法律对公平、安全和秩序的追求。例如,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它详细阐述了如何区分真意、推定真意,以及在何种情况下,意思表示不真实会影响合同的效力。这种对行为动机和结果的精细化考量,让我看到了法律的严谨和细致。再者,法典中关于“代理”的规定,也让我看到了法律在处理复杂关系时,如何运用“他人代表自己”的机制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它并非简单地允许一个人代表另一个人,而是设定了一系列规则,来确保代理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从而保护了委托人和相对人的权益。
高山止仰
高山止仰
翻译好。翻译最重要让人明白,文白并不是重点,但有的人白话文翻译还比这种颇有文言气息的翻译更令人费解,高下立判。
翻译好。翻译最重要让人明白,文白并不是重点,但有的人白话文翻译还比这种颇有文言气息的翻译更令人费解,高下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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