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上上 浙江新昌人,主要研究民商法学、法律方法论。
现为清华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上发表多篇。代表性论文有:《利益的层次结构和利益衡量的展开》《物权法定主义:在自由与强制之间》《论商誉与商誉权》等;代表性专著有:《论股东表决权——以公司控制权争夺为中心展开》《图解新公司法》等。
曾获得“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奖”;科研成果获得国家奖励1次、省部级一等奖1次、二等奖2次、三等奖2次。2008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2010年浙江省“1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2011年入选浙江省“钱江人才计划”。
目录
上篇源流
第一章概念法学
一、法国的概念法学
二、德国的概念法学
三、概念法学的主要特征
第二章利益衡量的兴起
一、德国的利益法学派:对概念法学的批判
(一)耶林的目的法学对概念法学的批判
(二)赫克为代表的利益法学对概念法学的批判
二、美国庞德的利益法学
(一)社会工程与法律利益
(二)利益学说与利益纲目
(三)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
(四)法律漏洞与非依法裁判
三、日本的利益衡量论
(一)加藤—郎的利益衡量论
(二)星野英—的利益考量论
四、对利益衡量的简要评论
中篇重构
第三章利益衡量的必然
一、法律存在漏洞
(一)法律漏洞的原因
(二)法律漏洞的类型
二、司法性立法
(一)立法机构:由单一走向多元
(二)法官职权变异:司法性立法
三、法律适用:从三段论到三角论
四、利益衡量的价值
(一)赫克的侄女继承案
(二)加藤一郎的飞机事故案
(三)利益衡量与法律漏洞填补方法的关系
五、结语
第四章异质利益衡量的可能
一、问题的缘起:异质利益衡量的公度性难题
二、异质利益衡量的求解路径:从抽象命题到具体情境
(一)异质利益衡量需要澄清的误解
(二)求解难题的两种路径
(三)求解难题的路径转换:从抽象命题到具体案件
(四)小结:异质利益衡量的公度性难题存在求解路径
三、异质利益衡量的价值基础:存在基本的社会共识
(一)基本价值的社会共识
(二)利益位阶的社会共识
(三)行为规范的社会共识
(四)小结:利益衡量需要的是社会共识,不是公度性
四、异质利益衡量的规则基础:存在具体的制度共识
(一)法律制度允许以公度性为基础的利益衡量
(二)法律制度不允许以公度性为基础的利益衡量
(三)小结:利益衡量需要的是制度共识,不是公度性
五、异质利益衡量的程序:优势利益的制度性选择机制
(一)诉讼程序是异质利益的选择机制
(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表达与利益竞争机制
(三)法官的利益选择机制
(四)裁判文书中的利益衡量披露机制
(五)小结:程序为利益衡量提供制度理性
六、结论:异质利益衡量的公度性难题是可解的
第五章利益衡量的重构:基于利益的层次结构
一、利益衡量可能导致恣意:以加藤一郎的“骈居妻”为例
二、利益的层次结构
(一)利益及其层次结构
(二)利益层次结构的术语解释
(三)利益层次结构的法理再解析
三、利益层次结构的生成
(一)利益层次结构的生成
(二)当事人利益与制度利益的关系
(三)制度利益与社会变迁
四、利益衡量的展开:法律适用中的利益衡量
(一)制度利益无缺陷时的衡量:以“姘居妻”案为例
(二)制度利益存在缺陷时的衡量:以“玻璃幕墙”事件为例
(三)制度利益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时的衡量:以医疗事故为例
五、结语
下篇阐释
第六章制度利益的衡量
一、制度利益的解构与铺陈
(一)制度利益的性格
(二)制度利益的解构:类型化与利益细分
(三)制度利益的铺陈
(四)小结:制度利益可分两步骤剖析
二、制度利益衡量的规则
(一)制度利益衡量的基准:应当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协调
(二)制度利益衡量的三大支撑
三、制度利益衡量的动态性功能:牵引法律制度演进的内在动力
(一)制度利益衡量推动现存法律制度向前进化
(二)制度利益衡量与法律制度创设的关系
四、制度利益衡量的静态性功能:判断法律制度效力的实质准据
(一)违宪审查的实质是制度利益衡量
(二)比例原则是制度利益衡量的另一种表达
五、结语
第七章利益衡量的界碑
一、利益衡量的滥用及其原因
二、利益衡量滥用的主要样态
(一)因缺少对利益结构的整体衡量而导致的滥用
(二)因超越利益衡量的边界而导致的滥用
三、利益衡量的界碑与法律制度的选择
(一)利益衡量的基础:权利存在于法律制度中
(二)利益衡量的界碑与法律制度的选择
(三)小结
四、利益衡量的具体界碑
(一)“法外空间”不应进行利益衡量
(二)应在妥当的法律制度中进行利益衡量
(三)应在同一法律关系中进行利益衡量
(四)妥当的文义存在于法律制度中
(五)选择妥当的法律规范作为衡量的依据
(六)法律救济不能的案件不应进行利益衡量
五、结论:利益衡量存在界碑
结论
附录利益衡量的经典裁判文书
判决书一北大方正公司案
判决书二重庆索特盐化公司案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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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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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扯不上利益呢,只要可以扯就能联系上。谁不是在做利益衡量呢,只要要做决定就可以说在利益衡量。方法论教育方法论实在不是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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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文中所说的“制度利益”,其实就是“规范目的”,文章显然没有进入到法学方法论的常规体系之中,自创了一种新的“利益衡量”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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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其实还是很不好办的,虽然作者提出了四层次判断(当事人利益、群体利益、制度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论,但是还是存在许多问题。第一个就是制度利益其实不是那么好确定的,比如说作者认为古代婚姻制度的制度利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因为结婚年龄小,所以由父母代为选择,但是其实也可以认为是保障父家长制等一套礼教秩序。第二是制度利益和社会利益冲突时如何解决,作者举了《侵权责任法》出台前,医疗损害责任判决突破不合理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为例,似乎说可以大胆冲破落后法律制度的束缚,但是在后面又说只有在法律存在漏洞时才能创设新的法律规则。不过前文所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可以认为是法律漏洞吗?第三,社会公共利益的判断则是更加难以进行的,作者也没有对这方面进行较为清晰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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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扯不上利益呢,只要可以扯就能联系上。谁不是在做利益衡量呢,只要要做决定就可以说在利益衡量。方法论教育方法论实在不是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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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文中所说的“制度利益”,其实就是“规范目的”,文章显然没有进入到法学方法论的常规体系之中,自创了一种新的“利益衡量”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