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緒論 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重要法律第二部分 釋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適用範圍】 第三條 【壟斷行為種類】 第四條 【立法原則】 第五條 【對經營者集中的原則規定】 第六條 【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原則規定】 第七條 【對特定行業經營者的規範】 第八條 【行政性限製競爭】 第九條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 第十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 第十一條 【行業協會的自律】 第十二條 【經營者和相關市場的概念】 第二章 壟斷協議 第十三條 【壟斷協議概念及橫嚮壟斷協議類型】 第十四條 【縱嚮壟斷協議類型】 第十五條 【壟斷協議的豁免】 第十六條 【行業協會對反壟斷法的適用】 第三章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第十七條 【市場支配地位概念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情形】 第十八條 【認定市場支配地位的因素】 第十九條 【市場支配地位的推定】 第四章 經營者集中 第二十條 【經營者集中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集中申報】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集中的申報豁免】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申報集中提交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四條 【資料補正】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集中的初步審查】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集中的進一步審查】 第二十七條 【審查考慮的因素】 第二十八條 【經營者集中的禁止及其豁免】 第二十九條 【附加限製性條件】 第三十條 【決定與公告】 第三十一條 【反壟斷審查與國傢安全審查】 第五章 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製競爭 第三十二條 【禁止指定交易】 第三十三條 【禁止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 第三十四條 【禁止招投標活動中的地方保護】 第三十五條 【禁止排斥或者隈製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十六條 【禁止強製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 第三十七條 【禁止製定含有排除、限製競爭內容的規定】 第六章 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 第三十八條 【涉嫌壟斷行為的舉報和調查】 第三十九條 【調查措施】 第四十條 【調查程序】 第四十一條 【保密義務】 第四十二條 【被調查對象的配閤調查義務】 第四十三條 【被調查對象陳述意見的權利】 第四十四條 【對壟斷行為的處理和公布】 第四十五條 【承諾製度】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達成、實施壟斷協議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實施處罰時應當考慮的因素】 第五十條 【壟斷行為的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行政性限製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拒絕、阻礙調查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第五十四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反壟斷與知識産權保護】 第五十六條 【農業經濟活動的排除適用】 第五十七條 【施行日期】第三部分 附錄 一、有關法律和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草案二次審議稿)》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二、有關資料 反壟斷法中關於禁止壟斷協議相關內容簡介 卡特爾的形成及對卡特爾的調查、損害認定和處罰 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限製競爭行為 歐共體關於縱嚮壟斷協議豁免的規定 反壟斷法中關於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有關內容簡介 反壟斷法中經營者集中有關內容簡介 反壟斷並購案件中的市場界定問題 韓國對企業結閤的監管製度 一些國傢對經營者集中的“國傢安全審查”製度 反壟斷法適用除外規定簡介 有關國傢、地區和國際組織對壟斷行為處罰的規定 知識産權保護與反壟斷 戰後日本的産業政策與反壟斷法 澳大利亞反壟斷法律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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