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绪论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法律第二部分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垄断行为种类】 第四条 【立法原则】 第五条 【对经营者集中的原则规定】 第六条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原则规定】 第七条 【对特定行业经营者的规范】 第八条 【行政性限制竞争】 第九条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第十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的自律】 第十二条 【经营者和相关市场的概念】 第二章 垄断协议 第十三条 【垄断协议概念及横向垄断协议类型】 第十四条 【纵向垄断协议类型】 第十五条 【垄断协议的豁免】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对反垄断法的适用】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十七条 【市场支配地位概念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 第十八条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 第十九条 【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条 【经营者集中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集中申报】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集中的申报豁免】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申报集中提交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资料补正】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集中的初步审查】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集中的进一步审查】 第二十七条 【审查考虑的因素】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集中的禁止及其豁免】 第二十九条 【附加限制性条件】 第三十条 【决定与公告】 第三十一条 【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 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三十二条 【禁止指定交易】 第三十三条 【禁止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 第三十四条 【禁止招投标活动中的地方保护】 第三十五条 【禁止排斥或者隈制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 【禁止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第三十七条 【禁止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三十八条 【涉嫌垄断行为的举报和调查】 第三十九条 【调查措施】 第四十条 【调查程序】 第四十一条 【保密义务】 第四十二条 【被调查对象的配合调查义务】 第四十三条 【被调查对象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对垄断行为的处理和公布】 第四十五条 【承诺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实施处罚时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五十条 【垄断行为的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五十四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反垄断与知识产权保护】 第五十六条 【农业经济活动的排除适用】 第五十七条 【施行日期】第三部分 附录 一、有关法律和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二、有关资料 反垄断法中关于禁止垄断协议相关内容简介 卡特尔的形成及对卡特尔的调查、损害认定和处罚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限制竞争行为 欧共体关于纵向垄断协议豁免的规定 反垄断法中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有关内容简介 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有关内容简介 反垄断并购案件中的市场界定问题 韩国对企业结合的监管制度 一些国家对经营者集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规定简介 有关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对垄断行为处罚的规定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 战后日本的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 澳大利亚反垄断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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