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0年美国投资公司立法

1940年美国投资公司立法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2026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作者:刘军稳
出品人:
页数:416
译者:
出版时间:2007-9
价格:48.00元
装帧:
isbn号码:9787501180530
丛书系列:
图书标签: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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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1940年美国投资公司立法(中英文对照本)》介绍了美国管理投资公司(在我国被称为"基金公司")的两部专门法律,便于更多的人关注这个问题,从而促进我国投资基金的立法进程。《1940年美国投资公司立法(中英文对照本)》主要内容有两部分:一是《1940年投资公司法》和《1940年投资顾问法》的内容简介及国内外投资立法的比较研究,二是《1940年投资公司法》和《1940年投资顾问法》的中英文对照。

截至2007年1月12日,我国金融市场中的基金规模从4586.88亿份增长到6631.86亿份,基金资产净值从5579.18亿元增长到9411.65亿元,基金投资于资本市场的市值占A股流通市值的比重由17.57%上升到23.54%。但是,令人遗憾的是,仅用2004年6月1日生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规范和管理这样一个市场,对于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来说,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隐忧。

《1940年美国投资公司法:一段立法史的回顾与分析》 一、 引言:立法背景与时代诉求 1940年的美国,正站在历史的十字路口。大萧条的阴影尚未完全散去,紧随其后的是愈发激烈的国际局势,以及国内社会经济结构深刻的调整。在这样的背景下,金融市场的规范与监管成为一项紧迫的议题。特别是投资公司这一新兴的金融业态,其快速发展带来的潜在风险,以及对投资者权益保障的疑虑,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在20世纪30年代,投资公司经历了爆炸式的增长,它们通过汇集大众的资金,进行多样化的证券投资,为公众参与资本市场提供了新的途径。然而,这种模式的出现,也伴随着一系列的问题:信息不对称、利益冲突、内部交易、以及可能操纵市场的行为,都对普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了威胁。早期的监管尝试,如1933年的《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证券的发行与交易,但对于投资公司这一特定类型的金融机构,其运作机制的复杂性,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风险,需要更加有针对性的法律框架。 投资公司的兴起,尤其是信托基金(unit investment trusts)和管理型公司(managed companies,包括封闭式和开放式基金)的出现,使得金融市场的功能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它们不仅为投资者提供了分散风险的工具,也成为了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然而,投资公司的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利益是否一致?基金的投资决策是否透明?基金资产的安全如何保障?这些都是当时社会各界,特别是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最为关心的问题。 此外,1929年的股市崩盘以及之后暴露出的金融市场乱象,使得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任度跌入谷底。国会在经历了一系列的调查与听证会后,认识到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来重塑金融市场的秩序,保护投资者的信心,并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1940年投资公司法》(The Investment Company Act of 1940)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它标志着美国对投资公司监管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这部法案的出台,并非偶然,而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社会各界对金融市场治理能力提升的迫切需求的集中体现。 二、 法案的缘起与立法过程 《1940年投资公司法》的诞生,是美国金融监管史上一次重要的里程碑。其背后,是一系列深刻的社会经济变革以及对市场失灵的深刻反思。 早在1929年股市崩盘之前,投资公司就已经在美国的金融舞台上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然而,其蓬勃发展所带来的潜在问题,如信息披露不足、管理层与投资者利益冲突、以及资产的滥用等,开始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1929年的金融危机,更是将这些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暴露了当时金融市场监管的巨大漏洞。 在危机之后,国会成立了多项委员会,对金融市场进行深入调查。其中,由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导的关于投资公司的调查,对于理解其运作模式、潜在风险以及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至关重要。SEC在1938年向国会提交的报告,详细列举了当时投资公司存在的诸多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结构性风险: 许多投资公司采用复杂的控股结构,使得其资产与投资者资产之间的关系模糊不清,增加了操作风险。 管理与控制的集中: 少数管理层可能拥有过大的权力,容易导致决策偏向于自身利益而非全体股东。 信息披露的不足: 投资者难以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来评估基金的表现和风险。 利益冲突: 管理层可能存在利用基金进行自我交易或谋取不当利益的情况。 定价与申购赎回机制的不透明: 尤其是在开放式基金中,单位净值的计算和申购赎回价格的确定,容易存在操作空间。 基于这些调查结果,国会开始着手制定一部专门针对投资公司的法律。立法过程并非一帆风顺,期间充满了激烈的辩论与各方利益的博弈。投资公司行业协会、投资者团体、以及监管机构都积极参与其中,提出了各自的关切与建议。 《1940年投资公司法》并非在真空中产生,它是在1933年的《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等现有证券法律框架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的。可以说,它是对早期证券法律的补充和发展,旨在填补当时监管体系中的空白。 在法案的制定过程中,一些关键的原则逐渐成型: 投资者保护是核心: 法案的首要目标是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防止他们遭受欺诈和不公平待遇。 透明度是关键: 通过强制性的信息披露要求,让投资者能够了解基金的投资策略、费用结构、风险以及管理层的背景。 公平的竞争与运作: 建立一套公平的规则,规范基金的设立、管理、投资行为以及费率的收取,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机构责任的明确: 明确投资公司及其管理人的法律责任,一旦违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经过多方协商与妥协,《1940年投资公司法》于1940年8月22日正式签署成为法律。这部法案的颁布,标志着美国对投资公司监管进入了一个更加系统化、专业化的新时代,为后续金融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 法案的核心内容与监管框架 《1940年投资公司法》是一部内容详实、结构严谨的法律,它为投资公司的运作设定了严格的规则,并建立了一套全面的监管框架。其核心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1. 投资公司的定义与分类: 法案首先对“投资公司”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将其界定为发行证券,主要业务是将资金汇集起来,投资于证券,并且其本身不以生产、销售或提供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实体。随后,法案根据其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将投资公司主要分为三类: 封闭式投资公司(Closed-end investment companies): 这类公司发行固定数量的股票,且通常不在公开市场持续回购。其股票价格由市场供求决定,可能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净资产价值(NAV)。 开放式投资公司(Open-end investment companies,即共同基金): 这类公司持续发行新股,并在投资者要求时以其当日的单位净值回购股票。这是目前最常见的一种投资公司形式。 单元投资信托(Unit investment trusts): 这类公司发行固定数量的股份,这些股份代表了对一组预先确定的、静态的证券池的所有权。信托一旦设立,其投资组合通常不会发生变动。 法案对不同类别的投资公司,在监管要求上有所侧重,以适应其各自的特点。 2. 注册与披露要求: 强制注册: 任何在美国从事投资公司业务的实体,都必须向SEC进行注册。注册程序要求公司提交详细的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章程、投资政策、费用结构、管理层信息、财务报表以及风险因素等。 持续披露: 注册后,投资公司还需要定期向SEC提交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更新其财务信息、投资组合变动以及其他重要信息。这确保了投资者能够持续获得最新的公司运营状况。 宣传材料的规定: 法案对投资公司的宣传广告也提出了规范要求,禁止虚假、误导性的宣传,确保投资者接收到的信息真实准确。 3. 投资政策与限制: 法案对投资公司的投资行为施加了一系列限制,以防止其承担过度的风险或进行不当的投资: 多样化投资: 法案要求投资公司在其投资组合中实现一定程度的资产多样化,避免过度集中投资于单一证券或行业,从而降低单一证券波动带来的风险。 限制杠杆使用: 为了防范高杠杆带来的系统性风险,法案对投资公司使用借贷资金(杠杆)设置了严格的比例限制。 禁止某些类型的投资: 法案明确禁止投资公司投资于其他投资公司(除少数例外情况)或购买被禁止的证券。 关联交易的限制: 法案对投资公司与关联方(如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等)之间的交易进行了严格限制,以防止利益输送和内部人交易。 4. 管理公司与董事会结构: 管理公司的监管: 投资公司的管理通常外包给专业的管理公司(Investment Adviser)。法案要求管理公司必须注册,并接受SEC的监管。 董事会的构成与职责: 法案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与管理公司、主要承销商以及其他关键方没有经济或亲属关系的人员。这一规定旨在确保董事会能够独立客观地履行监督职责,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 合同的审批: 投资公司与管理公司、托管人等签订的合同,需要经过董事会(包括独立董事)的批准,并定期进行续签和审查,以保证合同的公平性。 5. 股东权利与保护: 信息获取权: 确保股东能够及时获取公司信息,包括年度报告、特别会议通知等。 投票权: 股东拥有对公司重大事项的投票权,如选举董事、修改章程等。 诉讼权: 股东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可以对管理层或公司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6. 托管与资产安全: 托管人制度: 法案规定,投资公司的资产必须由独立的托管人(Custodian)保管,以确保资产的安全。托管人负责保管证券,处理交易结算,并确保基金资产不被挪用。 资产分割: 基金资产与管理公司的资产必须严格分开,防止基金资产被用于管理公司的经营。 7. 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规定: 净值计算: 法案要求开放式基金必须每日计算其单位净值(NAV),并以该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确保定价的公平性。 申购与赎回: 规定了开放式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流程,以及相关的费用限制。 《1940年投资公司法》通过上述多方面的规定,构建了一个全方位的监管体系,旨在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并促进投资公司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 法案的影响与深远意义 《1940年投资公司法》的颁布,不仅对当时的美国金融市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影响力更是延续至今,成为全球范围内投资公司监管的典范。 1. 投资者信心重塑与市场规范: 在法案颁布之前,由于一系列金融丑闻,公众对投资公司的信任度较低。法案的实施,通过强制性的信息披露、严格的监管措施以及对不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极大地提升了投资者的信心。投资者能够更加放心地将资金委托给投资公司,为资本市场的活跃提供了重要的支撑。 2. 行业标准的建立与专业化发展: 《1940年投资公司法》为投资公司行业设定了一系列高标准的运营规范。这促使行业内的从业者不断提升专业能力,优化内部管理,并逐步走向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对于那些缺乏良好治理和透明度的公司,法案的严格要求迫使其进行改革,或被市场淘汰。 3. 促进资本市场高效运行: 通过规范投资公司的行为,法案有效降低了市场风险,减少了信息不对称,并提高了市场资源的配置效率。投资公司作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其稳健运营对于整个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4. 对全球金融监管的借鉴意义: 《1940年投资公司法》的许多原则和制度设计,已经成为国际金融监管的通行做法。许多国家在制定或修改本国的投资公司监管法律时,都会参考和借鉴这部法案的经验。例如,对于信息披露的要求、独立董事制度、以及对基金经理的监管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1940年投资公司法》的影响。 5. 应对新兴风险与挑战: 尽管《1940年投资公司法》在1940年制定,其核心原则至今仍具有生命力。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新的风险和挑战层出不穷,例如金融衍生品的运用、新的基金结构以及科技对金融的影响等。SEC和其他监管机构会根据时代的发展,通过解释、裁决和适时修法来应对这些新的情况,但法案的基础性框架依然稳固。 6. 法律的适应性与演进: 值得注意的是,《1940年投资公司法》并非一成不变的僵化规定。尽管其核心原则得以保留,但SEC通过不断的实践、解释和对相关法律的补充(如《1970年投资顾问法》的修正和扩展),使得这部法律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金融市场环境。例如,在涉及交易所交易基金(ETFs)等新型产品时,SEC会依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的精神,通过规则制定和许可程序,将这些新产品纳入监管框架。 五、 结语 《1940年投资公司法》不仅是一部法律文件,更是美国金融监管智慧的结晶,是历史发展进程中的重要产物。它在经历过市场动荡、投资者权益受损的阵痛后,通过立法手段,为投资公司行业建立起了一道坚实的“防火墙”。这部法案的成功,在于其坚持了以投资者保护为核心,以透明度为基础,以公平性为原则的立法理念,并成功地构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框架。 回溯这段立法史,我们能深刻地理解,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其适应性与前瞻性。而《1940年投资公司法》的持续有效性,正是其能够不断回应市场挑战,始终守护投资者利益的最好证明。它的存在,使得投资公司这一重要的金融工具,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也能够在一个相对稳定、可预期的环境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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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学角度来看,这本书的文字风格独树一帜,它兼具了新闻报道的精准性和历史学家的宏观视角。它成功地避免了将1940年代的金融界描绘成一个非黑即白的世界。作者花费了大量笔墨去探讨那些在当时被视为“进步”的条款,如何无意中催生了新的监管套利空间,这显示出作者对立法实践局限性的深刻洞察。阅读过程中,我仿佛置身于那个充满矛盾的年代:一方面是技术飞速发展带来的投资效率提升的诱惑,另一方面是民众对金融寡头重蹈覆辙的深深恐惧。这本书的价值在于,它清晰地梳理了这种社会情绪如何最终凝结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形态,并且这些形态在接下来的数十年中,如何持续影响着美国资本的流向与形态。它提供的不仅仅是知识,更是一种看待制度变迁的深度透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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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这本书的时候,我正在研究战后欧洲的复苏计划,本想找点关于美国资本如何介入国际融资的资料,结果被这本书的广度和深度彻底吸引住了。它给我的感觉,更像是一部社会经济史的侧写,而不是纯粹的法律史。作者对“投资公司”这个概念在四十年代初期的界定和演变进行了细致入微的解剖,这远超出了我对“立法”二字的初始想象。他没有停留在“通过了什么”的层面,而是深入挖掘了“为什么必须通过”的深层社会动因。阅读过程中,我多次停下来,查阅那些被提及的早期投资银行家的传记和当时的国会辩论记录,因为作者的笔触太具穿透力了,他能让你感受到那些在幕后推动或阻挠法案的利益集团之间的拉锯战,那种充满了烟雾弹和微妙妥协的政治博弈。文字的节奏感把握得非常好,时而如紧凑的法庭辩论,时而又像悠长的回忆录,将那个时代特有的那种既保守又渴望变革的矛盾心理展现得淋漓尽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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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结构组织堪称典范。它不像许多学术著作那样层层递进,让人感到压抑,而是采用了主题式的章节划分,使得读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点进行跳跃式阅读,而不会丢失主要的逻辑线索。我尤其关注了其中关于“信息披露”义务演进的那几个章节。作者对早期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描述,那种赤裸裸的,几乎是欺骗性的市场行为,与今天我们习以为常的透明度标准形成了强烈的反差。这种强烈的历史对比,使人不禁思考,我们今天所依赖的金融安全网,究竟是多么来之不易,又是多么脆弱。它没有预设任何道德制高点,只是冷静地陈述事实,让读者自己去评判历史人物的功过。行文之间,流露出一种对历史细节的偏执和对制度演进的深刻敬意,文字的密度很高,但阅读体验却十分流畅,每一页都值得反复咀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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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我一开始对这类专业书籍抱有一种敬畏感,担心自己的金融知识储备不足以应对。然而,这本书的叙事风格出乎意料地平易近人,仿佛一位经验丰富的行业前辈在茶余饭后,娓娓道来一段尘封的往事。它在解释复杂金融工具的监管逻辑时,采用了大量形象的比喻和类比,使得即便是像我这样对“共同基金”雏形不甚了解的读者,也能迅速抓住核心概念的精髓。最让我感到惊喜的是,作者对于不同地区、不同规模的投资机构在面对新规时的反应差异,进行了细致的横向比较。这种对比分析,让“立法”的影响不再是抽象的条文,而是具体到数百家公司的生死抉择上。它成功地将冰冷的法规注入了人性和商业的温度,读完后,我不仅理解了法案的内容,更领悟了法案背后的精神内核——如何在保护投资者利益与鼓励资本创新之间找到一个动态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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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厚重的典籍,初翻开时便带来一种扑面而来的年代感,仿佛能嗅到二战前夕华尔街弥漫的那股微妙的紧张与躁动。我原以为这会是一本枯燥的法律条文汇编,没想到作者的叙事功力着实了得,他并未沉溺于晦涩的法律术语,而是巧妙地将宏大的历史背景和具体的金融实践编织在一起。读者可以清晰地看到,在那个经济大萧条的阴影尚未完全散去,新的全球冲突一触即发的时代,美国资本市场的野蛮生长是如何一步步催生出对规范和监管的迫切需求的。书中对早期投资信托结构运作的描述,那种充满试探性、乃至可以说是“草莽”意味的创新,读来令人惊叹,也让人深思。它不仅仅是关于“立法”的记录,更像是一部关于金融理念如何从无序走向有序的编年史。我尤其欣赏其中关于市场参与者群体心态的刻画,那种在自由放任与必要干预之间的摇摆,至今仍能引起我们对当前金融监管环境的反思。整本书的论证脉络严密,对关键历史节点的选取和解读,都体现了作者深厚的历史洞察力,绝非简单的文献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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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过该书之后,收获颇多。不仅是作者的辛苦工作,而且也意识到美国法律的严谨。我们基金发展过程中加强法律规范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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