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描述
本丛书第六、七辑的案卷,在涉及政治、经济、法律、社会、宗教等方面的65案次(包括茶印政府法令规章12案次,遗产案21案次,塚地案17案次,庙宇案15案次)中,颇有一些引人瞩目的地方,试析如下:
第一,税收承包商亏本的案件比较多。因为亏本,申请缓缴税款,或申请退回因逾期缴税而罚款的税收承包商,有如:酒税兼哨口市场税承包商妈腰陈永元、酒税随包商陈思聪,营业税承包商杨成童、陈广元,赌税承包商陈启淮、陈逢觉,典当业税承包商蓝奇杰,新把杀市场税随包商沈輙,爪哇烟草税承包陈江水、詹德生,鱼市场税承包商吴江水,新圩市场税承包商杨成章,米税承包商林启泰等。亏本的原因,例如哨口市场税承包商妈腰陈永元所申请:“因彼时厘力突(指荷印政府财政部门)唱价,无人承应,已经收回,弟思任理敖文明(指荷印政府)事(此指陈永元时任妈腰),不得不承受排比安顿,以为后年之人观法。”
第二,公堂与唐美色甘(华人孤贫养济院)关于归还1828年式厘陂墓地借款、利息、利润分成纠纷一案。据1849年5月26日案卷记述,唐美色甘致书公堂,为1828年荷兰美惜甘借10000盾,唐美惜甘借5000盾给公堂购买式厘陂土地,用作华人墓地,根据当年荷印当局决定,必须把所得一兰利润缴入唐美色甘,然而公堂以年久失忆为由,要求唐美色甘提供荷印当局这些文件。
第三,涉及婚姻的案件。婚姻案的案量,在第六、七辑中居第二位,而且大多数为离婚案,其中有成婚方几个月离婚者,或因性格不合而离婚者,或因丈夫回唐而离婚者,或因蓄妾、私通而离婚者。
第四,涉及遗产的案件。例如1850年9月27日案卷《(唐美色甘召领存在安汶美色甘诸人遗产名单一案)》记载,唐美色甘公示的待继承的1811-1842年期间的安汶的13份遗产名录,其中遗产最多的如1840年亡故的郑亚春,遗产6728盾;1834年亡故的王旁光,遗产6365.15盾;1842年亡故的吴凤娘,遗产6083.87盾。这些遗产的数额。
第五,涉及公堂增员的案件。例如1849年9月27日案卷《(眉那实值扳实达敖文律仁得唠案夺,公堂实识或名誉甲必丹、雷珍兰名额、权利、义务、增補名单一案)》。
作者简介
目录信息
和(荷兰)1849年1月1日,拜一,妈腰(陈永元)府中嘧喳唠
(挨实嗹询问唐人男子“成丁”、“弱冠”年龄一案)
和(荷兰)1849年1月12日,拜五,妈腰(陈永元)府中嘧喳唠,值月公勃低甲必丹黄燎光官、雷珍兰苏天庇官。高甲俊杰官、陈甲启淮官俱不在议,陈甲荣乔官囬唐
(挨宝嗹下令遵从缎直啷消防條规一案)
(挨宝嗹下令遵从《财宝君厘书》第6、7、8、10、11、12、17、19例一案)
(黄玉娘控黄全元欠款一案)
(木匠陈丁郎控所僱泥瓦工锺杞官欠款一案)
(张万日娘、朱扳离婚一案)
道光廿八年岁次戊申十二月十二日,即和(荷兰)1848年1月14日,礼拜,公堂封印大吉,风调雨顺,国泰民安
(公堂确定次日起分阄轮流查验来吧之唐船、舺舨船之甲必丹、雷珍兰名单一案)
(挨宝嗹命公堂查勘妈腰陈永元承包1848年哨口市场税亏本数额一案)
(陈瑞德控陈炎、林国娘欠款一案)
(黄亚求叫夏亚满旷婚一案)
(锺亚潮叫冯亚乐欠工钱一案)
和(荷兰)1849年1月28日,礼拜
(妈腰陈永元承包1848年哨口市场税亏本一案)
(妈腰陈永元申请缓缴1849年1、2月酒税承包款并免罚款一案)
道光廿九年岁次已酉正月二十日,即和(荷兰)1849年2月12日,拜一,公堂开印大吉。公勃低高俊杰甲、陈荣乔甲囬唐。黄燎光甲不在座。风调雨顺,国泰民安
(公堂确定本年值月公馆、兰得力、外务名单一案)
和(荷兰)1849年3月9日,拜五,妈腰(陈永元)府中嘧喳唠。值月公勃低陈甲启淮官、吴甲昭阳官。黄甲燎光官不在议
(黄权高控谢亚二欠款一案)
(荷印统督令,税收承包商逾期缴税者,该罚款;未缴清罚款者,不得求免罚款一案)
……
《公案簿》原档第十一册
注释
· · · · · · (收起)
读后感
用户评价
我翻阅这本《公案簿(第六辑)》时,希望能从中找到一些关于古代社会如何处理特定类型犯罪的细微差别,比如邻里间的债务纠纷在不同朝代的处理手法有何演变。遗憾的是,全书给我的感觉是高度的同质化。不论是涉及命案、盗窃还是经济诈骗,几乎所有案件的判决逻辑都趋同于一种僵硬的模板:谁主张,谁举证,最终由权威裁决。这种“一刀切”的叙事模式,极大地扼杀了案件本身的独特性。例如,某个涉及乡绅之间土地界限的案件,本应是展现古代地方治理中人情与法理拉扯的绝佳范例,但书中仅仅罗列了几个地契的描述和最终的分割结果,对于过程中各方势力的博弈,对地方官在平衡各方利益时所承受的压力,完全没有着墨。阅读体验上,就如同在看一份份乏味的判决书摘要,缺乏必要的“现场感”和人物的心理活动刻画。对于想深入了解古代司法操作细节的读者来说,这本书提供的信息量是远远不够的,更像是匆忙赶工的一份材料汇编,而非精心雕琢的案例集。
这次的阅读体验,让我对“第六辑”这个概念产生了强烈的质疑。如果说前面的辑录还能看到一丝历史的脉络或某种编辑的主题性,那么这一辑则显得松散而缺乏凝聚力。其中有一部分内容,看起来像是从一些地方志的零散记载中拼凑出来的,年代跨度极大,地域分布也极为随机,读起来毫无连贯性。我特别留意了关于女性在公案中角色转变的记载,期望能看到一些进步的或至少是值得讨论的案例。然而,书中涉及女性的案件,往往将她们简单地塑造成受害者或引发争端的工具,其作为独立个体的能动性几乎被完全抹杀了。这种处理方式不仅不符合现代的阅读期待,也未能展现古代法律文本中可能存在的、微妙的性别视角差异。总的来说,这本书更像是出版社为了完成一个系列而匆忙推出的一册,它未能提供一个统一的、引人入胜的阅读框架,内容零散,深度不足,未能满足我对“公案簿”所应具备的学术探讨和历史还原的期待。
这部《公案簿(第六辑)》拿到手,沉甸甸的,光是看着封面那古朴的装帧,就让人忍不住想一探究竟。我个人对于这类汇编性质的书籍一直抱有很高的期待,希望能从中窥见历史的侧影,或是那些被时间尘封的奇案公断的细节。然而,这次的阅读体验却让我有些许的失落。书中呈现的案例,虽然标注着“公案”的名号,但多数时候更像是民间传闻的搜集,缺乏那种严谨的逻辑推演和深入的背景考据。比如其中一则关于某个地方士绅的“奇案”,描述得颇具戏剧性,各种离奇的情节层出不穷,但细究下来,所谓的“铁证”往往经不起推敲,更像是作者为了增加故事的趣味性而进行的艺术加工。我期待的是那种能让人拍案叫绝的、对人性深邃的剖析,或是对当时法律制度无奈的深刻揭示,而不是这种带着浓厚“志怪”色彩的叙事。整体而言,这本书在资料的筛选和呈现上略显粗糙,未能达到我心目中“公案簿”应有的厚重感和历史价值,更像是一本茶余饭后的谈资,而非值得反复揣摩的案牍精选。
说实话,我对这类辑录古代“奇案”的书籍一直抱有猎奇的心态去翻阅,希望能找到一些逻辑上的漏洞,或是对人性复杂性的不同解读角度。翻开《公案簿(第六辑)》,我首先注意到的是其排版上的诸多不便。字体大小时有变化,段落间的留白也显得随意,读起来总感觉像是在看一份未经整理的文稿,而不是一本正式出版物。更令人费解的是,某些案件的叙述脉络相当跳跃,前因后果交代得含糊不清,仿佛读者必须提前对该历史背景了如指掌。例如,某件关于财产纠纷的案件,涉及到复杂的宗族关系和地方惯例,书中却只是简单地罗列了判词,对于判词背后的社会结构和司法考量几乎没有触及。这使得案件的判断显得非常武断,读者难以理解“为何如此判”。如果说古代公案的魅力在于其对法理的试探与边界的拓展,那么这本书似乎更热衷于描述事件的结果,而非过程的艰辛与思辨的价值。期待中那种抽丝剥茧、步步为营的侦查或审讯过程,在这里大多被简化成了几句话的总结,实在辜负了“公案”二字所蕴含的严肃性。
作为一名业余的历史爱好者,我购买这本书的初衷,是希望它能提供一些新鲜的史料视角,尤其是那些与地方权力运作和基层司法实践相关的案例。这本书的篇幅着实可观,但内容质量却参差不齐得厉害。有些段落明显是引用了其他更权威的文献记录,叙述相对扎实,但很快就会被一些明显带有主观臆测成分的段落所打断,那些段落中的用词华丽,情感充沛,却极大地削弱了案件的可信度。我尤其关注那些涉及民间信仰与司法冲突的案例,因为这往往是观察古代社会治理韧性的一个重要窗口。然而,在这方面,本书的处理显得非常保守和平面化,作者似乎害怕深入探讨那些敏感或难以解释的部分,总是用一句“天意如此”或“神明昭示”草草收场。这种处理方式不仅没有提升故事的深度,反而让整个阅读过程变得肤浅乏味。如果一个“公案簿”不能勇敢地面对历史记录中的模糊地带和复杂性,而只是选择性地展示那些便于叙事的桥段,那么它的学术价值和可读性都会大打折扣,沦为一种廉价的猎奇读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