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描述
本书是笔者在原博士学位论文《既判力客观范围研究》的基础上,经过修改、充实、完善而成。自2004年论文答辩完之后,笔者一直没有中止对既判力问题的研究与思考。作为原先设定的研究计划,有关既判力客观范围研究只是我整个既判力研究计划的一个部分,因而原本也没有将既判力客观范围部分单独成书的打算。但考虑到“学术价值与时间成反比”等因素以及工作中对于出版成果的强烈的现实需求,还是“诚惶诚恐”地将研究成果先行展示出来。另外,今年年初笔者获得日本文部科学省奖学金,将于今年10月赴东京大学展开博士后研究工作,因此也想借本书的出版来形成赴日前的一个阶段性成果。赴日研究的成行,无疑为笔者即将展开的有关既判力问题的后续研究提供更好的条件,期待自己能在今后两年之内完成该课题的研究工作。
作者简介
林剑峰,男,1977年1月14日生,浙江省宁波市人,法学博士。2004年7月从清华大学法学院毕业后就职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兼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与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研究领域包括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与制度、证据法学及司法制度。业已出版的著、译作品有:《外国民事证据制度研究》、《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转变时期的民事裁判制度》、《自律型社会与正义的综合体》、《新民事诉讼法讲义》、《诉讼制度改革的法理与实证》,等等。引外,还在《法商研究》、《法律研究》、《司法改革论证》、《人民法院报》等杂志、报刊发表论文十余篇。
目录信息
第一章 引言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二、文献综述(国内外的研究状况)
(一)国外的研究状况——以日本学界为中心
(二)国内研究现状
三、研究内容及方法
(一)研究内容
(二)研究方法
第一部分 基础理论的阐述
第二章 既判力理论的概述
一、民事诉讼与判决的效力
二、纠纷的终局性解决与既判力
三、既判力的本质
(一)实体法说
(二)诉讼法说
(三)对于两种学说的另一种理解——基于德国民诉法学发展史之视角
(四)既判力本质论的其他学说
(五)本质论的评析——局限及没落
四、既判力的根据
(一)学说
(二)评价
五、既判力作用的概述
(一)既判力的作用
(二)既判力的作用形态
(三)既判力作用的属性
第二部分 既判力客观范围本体论
第三章 既判力客观范围的传统理论
一、既判力作用范围的不同维度
(一)既判力客观范围
(二)既判力主观范围
(三)既判力时间范围
(四)三者的关系
二、既判力客观范围的传统理论
(一)诉讼标的与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二)判决书的结构与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三)将既判力客观范围限于判决主文的原因分析
三、既判力客观范围的例外——有关抵销的抗辩
(一)民事诉讼的抗辩
(二)抵销抗辩产生既判力的原因分析
——基于抵销抗辩与清偿债务抗辩之比较
(三)有关抵销抗辩之判断中产生既判力的范围
(四)关于抵销抗辩产生既判力的注意点
第四章 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扩张论——以争点效理论为中心
一、传统既判力客观范围理论的局限
(一)传统既判力客观范围理论反省的契机
——抽象法律制度与现实纠纷之间的不契合
(二)原因分析
二、既判力客观范围扩张的新学说
(一)既判力扩张说
(二)统一请求权说
(三)默示的中间确认之诉说
三、争点效理论
(一)争点效的概念及理论概况
(二)争点效理论的学术渊源
(三)争点效适用的要件
(四)争点效理论的意义
(五)争点效理论的评价及发展趋势
四、提出责任效理论
第五章 学说的梳理与评析:诉讼标的与程序过程之间的对立
一、诉讼标的基准说——以传统的既判力客观范围学说为中心
二、重视程序具体过程的学说
三、两者兼顾的理论——在诉讼标的与程序过程之间
四、不同系列学说差异的分析
(一)既判力根据的差异
(二)当事人程序保障及自我责任内容的差异
(三)诉讼标的所发挥机能的差异
(四)判决效范围形式化、标准化含义的差异
(五)小结
第六章 我国既判力客观范围制度的构建
一、关于我国民诉法欠缺既判力制度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继受历史
(二)职权主义的诉讼构造
(三)观念与意识形态层面的因素
(四)现行法的具体制度、法官的素质及司法运作现状等因素加剧了对既判力制度的排斥
二、我国建立既判力客观范围制度及完善相关理论的必要性
(一)基于民诉理论与制度的视角
(二)基于司法实务的视角
(三)基于经济体制转轨的视角
三、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既判力客观范围的具体构建
(一)我国既判力制度构建及有效运作的条件
(二)关于我国既判力客观范围制度的构建
第三部分 既判力客观范围的延伸课题
第七章 既判力的时间范围
——客观范围在时间层面的延伸
一、民事诉讼中的标准时
——民事判决对象确定的时间因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性——标准时产生的原因分析
(二)诉讼中标准时的确定
二、既判力时间范围的确定
(一)关于既判力时间范围确定的传统理论——通说
(二)既判力时间范围理论的新发展
三、形成权遮断效的问题——既判力时间范围理论的具体化
(一)德国
(二)日本
四、评价
(一)法的安定性要求与具体程序保障的要求
(二)一次性解决纠纷的要求与个案妥当性(正义)的要求
五、对于我国学界的相关启示
(一)法制的发展阶段与诉讼政策
(二)我国既判力时间范围问题的处理原则
(三)对于一个案例的分析
——兼论在我国构建判决标准时制度的必要性
第八章 部分请求问题——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扩张或缩小
一、部分请求的概述——问题的界定
(一)何谓部分请求?——问题的提起
(二)与部分请求易于混淆的其他问题——问题的界定
二、有关部分请求的学说
(一)肯定说的立场
(二)否定说的立场
三、对于两种立场妥当性的分析
(一)对于诉讼标的把握层面的分析
(二)分析视角的转换:关于各种学说价值取向的分析
四、我国对部分请求问题的处理
(一)原则性立场的确定
(二)例外的设置
五、对《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的评析
后记
· · · · · · (收起)
读后感
用户评价
我买下这本书,纯粹是因为我对“既判力”这个词感到好奇。在我看来,法律判决应该是具有相当权威性的,它不应该被轻易地推翻或重复挑战。“既判力”似乎就是这种权威性的体现。而“客观范围”则让我想到,一个判决的影响力到底有多远?它是不是只适用于直接参与诉讼的当事人,还是会波及到那些与案件有间接联系的人?我希望这本书能够通过丰富的案例,来具体地阐释“既判力”是如何在实践中发挥作用的,以及它的“力量”究竟能延伸到何种程度。例如,在一个关于相邻关系的判决中,确定的通行权,是否也意味着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通行方式的否定?或者,在一个关于合同效力的判决中,其效力是否会延伸到所有与该合同相关的附属协议?我期待书中能够提供一些通俗易懂的解释,让像我这样的普通读者,也能理解法律的严肃性,以及一个判决所带来的深远影响。它能否像一位耐心的导师,为我揭示法律判决背后隐藏的逻辑和智慧,让我对“既判力”有一个更清晰、更具象的认识?
我被这本书的标题深深吸引,因为它触及了我一直以来在生活中遇到的一个现实问题:法律的“终结性”到底在哪里?我时常在想,一个民事判决,它一旦生效,是否就意味着所有相关的争议都将偃旗息鼓?“既判力”这个概念,对我而言,就像一个隐形但强大的守护者,它应该能阻止重复的诉讼,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现实中,我们有时会看到一些判决似乎并没有完全解决问题,甚至会引发新的争议。这本书的“客观范围”研究,听起来就是在试图界定这个守护者的“力量边界”。我好奇它是否会深入探讨,一个判决的效力,究竟能够渗透到哪些方面?是仅仅针对当事人之间的具体争点,还是会延伸到其他相关的、但未直接在诉讼中提出的问题?它会不会通过分析大量的案例,来揭示哪些因素会影响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例如判决的说理程度、证据的呈现方式,或者案件本身的复杂性?我特别希望书中能够提供一些可操作的建议,让普通人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既判力的原则。比如,在面临与已有判决相关的案件时,如何判断自己的案件是否受到既判力的约束?这本书能否像一面镜子,照出既判力的真实面貌,让我们看得更清楚,也更明白?
这本书的封面设计相当朴实,没有花哨的插图,也没有醒目的标题字体,但正是这种低调反而引起了我最初的注意。我之所以会被它吸引,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民事判决”这个词触动了我作为普通人对法律判决的好奇心,而“既判力”又像一个充满学术气息的谜团,让我想要一探究竟。我一直觉得,法律条文离我们普通人的生活很遥远,但“判决”却是直接影响个体命运的关键。所以,当我看到这本书时,我脑海中浮现的是一个个具体的案例,是那些在法庭上宣读的判决书,以及判决之后,它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定论”?是所有相关的争议点都会被一劳永逸地解决,还是仅仅针对某个狭窄的层面?这本书是否会像一位循循善诱的老师,用深入浅出的语言,将“既判力”这个抽象的概念,通过生动的案例解析,剥离其复杂的学术外衣,展现其在现实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和界限?我特别希望它能解答那些我曾经在看新闻或者听闻他人经历时产生的疑问:为什么有些判决似乎总能引发后续的纠纷,而有些则显得坚不可摧?这本书是否会提供一个清晰的框架,让我理解这些差异背后的逻辑?它会涉及到哪些具体的民事案件类型?比如房产纠纷、合同违约、侵权赔偿等等,这些案件的既判力在处理上又会有何不同?我期待这本书能像一部法律的“解剖书”,让我对民事判决的效力有更深层次的理解,从而在面对法律问题时,能有更清晰的认识和判断。
这本书的标题,初读之下,总会让人产生一种“专业性太强,普通人看不懂”的既有印象。然而,正是这种“专业”,反而激起了我想要挑战和学习的欲望。我一直认为,对法律的了解,哪怕是基础性的,也能在日常生活中提供重要的指引。我尤其对“客观范围”这个词颇感兴趣,它似乎暗示着一种界限的划定,一种对既判力有效性的“地理”划分。我想象着,这本书会不会以一种相对宏观的视角,来梳理不同类型民事判决在客观上能够约束的范围。例如,当一个关于某块土地所有权的判决做出后,它所确定的所有权人,是否也同时确定了这块土地上所有潜在的附属权益?又或者,一个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判决,是否能够直接适用于所有购买了同批次产品的消费者?书中是否会通过对比分析,来展现不同司法管辖区或者不同法律体系下,对既判力客观范围的不同理解和处理方式?我期待它能够提供一些实用的“工具”,帮助读者识别和理解判决的“边界”,避免因为误解了判决的效力范围而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它是否会列举一些典型的“越界”判决案例,并分析其原因,以警示读者?我希望这本书能够像一位经验丰富的向导,带领我们在这片法律的“未竟之地”中,找到清晰的路径和明确的标记。
这本《民事判决既判力客观范围研究》,光从书名来看,就透着一股严谨和求索的精神。我一直对法律中的“确定性”和“稳定性”非常感兴趣,因为这关系到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和个人的权利保障。“既判力”恰恰是实现这种确定性的重要制度,而“客观范围”则进一步限定了它的适用边界,这非常关键。我设想,这本书的作者一定花费了大量的心思去梳理和辨析这个复杂的问题。它会不会深入分析,在不同的法律传统和理论框架下,既判力客观范围是如何被理解和界定的?例如,是否存在一些普遍适用的原则,还是说很大程度上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来判断?我尤其好奇,这本书是否会涉及一些前沿的学术争论,比如在涉及新的财产形式(如数字资产)或者新的侵权行为(如网络侵权)时,既判力客观范围的界定是否会面临新的挑战?书中是否会引入一些国外的先进理论或者判例,为国内的法学研究和实践提供借鉴?我期待这本书能够提供一个系统性的理论框架,帮助我理解既判力客观范围背后的深层逻辑,以及它在维护司法公正和效率方面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它能否像一本“百科全书”,为我解开关于既判力客观范围的种种疑惑?
過於日本風格,過於強調大陸法系主位視角。 對美國法的介紹與我體驗的,風格差異巨大。 林教授的日語功力一定比其英文水平高太多。 民事訴訟法體系這麼做,有趣但不那麼實用。 相較於這種日式的靜態分類不周延構造方法,順著時間綿延的德式動態變遷重組構造方法,還是更符合實際狀況,也符合人的認知習慣。 如果不追求體系方案,那又得看英美的實踐。 中國法適用問題還是得從實定法解釋上用功。 孔見以為: 尼克遜新實體法說應當直接進入中國法教科書;三審制下,控訴和上告的定位差異,可以作為再審功能反思的參考(如果事實查明做得足夠好);新堂幸司教授爭點效理論,有學習必要;水谷暢教授提出責任效理論,可以加入法社會學教材;立法問題所面臨的實踐壓力確實不小,訴訟類型化觀念還需要繼續加強。
過於日本風格,過於強調大陸法系主位視角。 對美國法的介紹與我體驗的,風格差異巨大。 林教授的日語功力一定比其英文水平高太多。 民事訴訟法體系這麼做,有趣但不那麼實用。 相較於這種日式的靜態分類不周延構造方法,順著時間綿延的德式動態變遷重組構造方法,還是更符合實際狀況,也符合人的認知習慣。 如果不追求體系方案,那又得看英美的實踐。 中國法適用問題還是得從實定法解釋上用功。 孔見以為: 尼克遜新實體法說應當直接進入中國法教科書;三審制下,控訴和上告的定位差異,可以作為再審功能反思的參考(如果事實查明做得足夠好);新堂幸司教授爭點效理論,有學習必要;水谷暢教授提出責任效理論,可以加入法社會學教材;立法問題所面臨的實踐壓力確實不小,訴訟類型化觀念還需要繼續加強。
過於日本風格,過於強調大陸法系主位視角。 對美國法的介紹與我體驗的,風格差異巨大。 林教授的日語功力一定比其英文水平高太多。 民事訴訟法體系這麼做,有趣但不那麼實用。 相較於這種日式的靜態分類不周延構造方法,順著時間綿延的德式動態變遷重組構造方法,還是更符合實際狀況,也符合人的認知習慣。 如果不追求體系方案,那又得看英美的實踐。 中國法適用問題還是得從實定法解釋上用功。 孔見以為: 尼克遜新實體法說應當直接進入中國法教科書;三審制下,控訴和上告的定位差異,可以作為再審功能反思的參考(如果事實查明做得足夠好);新堂幸司教授爭點效理論,有學習必要;水谷暢教授提出責任效理論,可以加入法社會學教材;立法問題所面臨的實踐壓力確實不小,訴訟類型化觀念還需要繼續加強。
過於日本風格,過於強調大陸法系主位視角。 對美國法的介紹與我體驗的,風格差異巨大。 林教授的日語功力一定比其英文水平高太多。 民事訴訟法體系這麼做,有趣但不那麼實用。 相較於這種日式的靜態分類不周延構造方法,順著時間綿延的德式動態變遷重組構造方法,還是更符合實際狀況,也符合人的認知習慣。 如果不追求體系方案,那又得看英美的實踐。 中國法適用問題還是得從實定法解釋上用功。 孔見以為: 尼克遜新實體法說應當直接進入中國法教科書;三審制下,控訴和上告的定位差異,可以作為再審功能反思的參考(如果事實查明做得足夠好);新堂幸司教授爭點效理論,有學習必要;水谷暢教授提出責任效理論,可以加入法社會學教材;立法問題所面臨的實踐壓力確實不小,訴訟類型化觀念還需要繼續加強。
過於日本風格,過於強調大陸法系主位視角。 對美國法的介紹與我體驗的,風格差異巨大。 林教授的日語功力一定比其英文水平高太多。 民事訴訟法體系這麼做,有趣但不那麼實用。 相較於這種日式的靜態分類不周延構造方法,順著時間綿延的德式動態變遷重組構造方法,還是更符合實際狀況,也符合人的認知習慣。 如果不追求體系方案,那又得看英美的實踐。 中國法適用問題還是得從實定法解釋上用功。 孔見以為: 尼克遜新實體法說應當直接進入中國法教科書;三審制下,控訴和上告的定位差異,可以作為再審功能反思的參考(如果事實查明做得足夠好);新堂幸司教授爭點效理論,有學習必要;水谷暢教授提出責任效理論,可以加入法社會學教材;立法問題所面臨的實踐壓力確實不小,訴訟類型化觀念還需要繼續加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