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治发展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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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人民公安
作者:赵秉志 编
出品人:
页数:741
译者:
出版时间:2005-7
价格:98.00元
装帧:平装
isbn号码:9787811091236
丛书系列:
图书标签:
  • 刑事法治
  • 刑事司法
  • 法治研究
  • 犯罪治理
  • 刑法理论
  • 刑事政策
  • 社会发展
  • 法学研究
  • 犯罪预防
  • 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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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本书2004年卷收集了本年度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向国家立法暨中央政法领导机关报送的12份研究咨询报告和其他符合本书宗旨的本中心有关心专题研究等共计27篇,涉及我国刑事法治发展的诸多前沿课题,对于推动我国刑事法治的进步具有积极的理论借鉴意义。

本卷共分为三编:

第一编“死刑聚集”收录了8篇有关限制、废止死刑的报告。合理限制死刑是目前完善我国刑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死刑适用过多、过滥不仅已经严重影响了刑事法治的健康发展,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权事业发展、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明显的障碍。近年来,我国刑事法学界广泛呼呈要通过立法司法途径大幅度减少和限制死刑适用,逐步废止非暴力犯罪死刑,从而使我国社会各界对死刑问题的研讨日趋升温,形成了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之一。本编收录的8篇报告,就废止非暴力犯罪死刑、死刑立法控制以及走私犯罪、金融犯罪、税收犯罪、盗窃犯罪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

第二编“总论问题”收录了12篇报告,分别对普遍管辖原则、刑法司法解释、宪法与刑法的效力关系、单位犯罪主体、精神疾病患者强制医疗、刑罚政策、立功制度、假释制度、一罪不二罚、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国际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证据展示制度等关乎刑事法治发展、完善的热点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

第三编“各论问题”收录了7篇报告,对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犯罪、妨害司法犯罪、非法行医罪、环境犯罪、贿赂犯罪等立法完善问题进行了全面、细致的研讨。

历史深处的微光:中古欧洲社会与法律变迁研究 导言:在变局中探寻秩序的基石 本书深入剖析了中古欧洲(约公元5世纪至15世纪)那段波澜壮阔的历史时期。这是一个传统罗马法体系逐渐瓦解,新的社会结构、政治权力以及法律观念交织碰撞的时代。我们聚焦的并非宏大叙事下的帝国兴衰,而是植根于土地、信仰和地方习俗之中的社会肌理,以及这些肌理如何孕育出独特的法律实践和秩序形态。研究的视角侧重于社会结构、经济生活与法律思想的相互渗透,力求展现一个动态的、充满张力的中古社会图景。 第一部分:从共同体到契约:社会结构的重塑 第一章:封建制度的法律本质与地方自治的勃兴 本章首先厘清封建制度(Feudalism)在法律层面的基础。它不仅仅是一种土地授予和军事义务体系,更是一种基于个人效忠和财产关系的复杂法律契约网络。我们详细考察了“采邑”(Fief)的法律地位演变,分析了从君主到领主,再到骑士层级的权利与义务的层级化结构。 重点分析了中世纪早期,尤其是在加洛林王朝衰落后,地方性权力如何取代中央集权,形成了强大的“地方自治实体”(Local Autonomous Entities)。这些实体——无论是大领主的庄园、自由城市的行会,还是修道院的管辖区——都发展出了一套自我维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体系。我们通过对早期习惯法文书的解读,展示了这种地方化、个人化的法律实践如何填补了中央权威真空。 第二章:庄园经济中的人身依附与法律保护 本章将目光投向庄园(Manor),这一中古社会和经济的基本单位。我们探讨了农奴(Serf)和自由农民在法律地位上的差异及其模糊地带。农奴的“人身依附性”——即被束缚于土地、受制于领主司法权——构成了封建法律秩序的核心约束。 然而,我们同时也深入研究了限制领主权力的机制。这包括教会法对“滥用权力”的道德批判,以及习惯法中对必要劳动和人身尊严的最低保障条款。通过对比不同地区(如英格兰的庄园法庭和法国的领主法庭),揭示了农奴在特定情境下寻求救济的可能性,以及他们如何利用法律的灰色地带来争取有限的自由空间。 第二部分:信仰与实践:法律思想与司法裁判 第三章:教会法的渗透与世俗法律的适应 教会法(Canon Law)在中世纪的地位无可替代。它不仅规范了神职人员和教会财产,更以其完善的教义和严谨的程序,对世俗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本章着重分析了教会法如何塑造了中世纪的婚姻法、契约精神以及对“良心”和“意图”的法律考量。 我们考察了“异端裁判所”的运作机制及其对司法程序的极端影响,并对比了世俗法庭在处理财产继承和合同纠纷时,对罗马法残余精神和教会法原则的吸收与改造过程。这种二元法律体系的并存与冲突,是理解中古法律活力的关键。 第四章:审判的仪式化:证据、宣誓与神明裁判 中古时期的司法实践充满了仪式感和宗教色彩。本章详尽描述了当时主要的证据规则和裁判方式。我们分析了“诉讼辩论”的口头化与戏剧化特征,探讨了宣誓(Oath)在确定事实真相中的核心地位——它不仅仅是一种证明,更是一种对神圣秩序的承诺。 更为引人注目的是“神明裁判”(Ordeal)的广泛应用,如热铁、冷水审判。我们并非简单地将其视为蒙昧的遗迹,而是将其置于当时的宇宙观中进行理解——当人的理性判断力受限时,诉诸“天意”成为维护社会正义和权威的必要手段。本章将展示这些裁判方式的衰落,以及其被理性证据规则取代的漫长过程。 第三部分:城市复兴与法律的专业化 第五章:城市法与商业契约的兴起 随着11世纪后城市(Boroughs/Communes)的复兴,一种新的、以商业需求为导向的法律体系开始形成。城市法(Town Law)强调契约的有效性、对个人财产的保护,以及对行会内部规则的尊重。 本章深入研究了早期商业实践中形成的“海洋法”(Lex Mercatoria)的特征,它如何超越了领主司法权的地理限制,成为跨区域贸易的通用准则。我们分析了早期商事法庭的构成及其与普通法庭在程序和实体法上的区别,强调了城市市民对“自由”和“自我管理”的法律追求。 第六章:民法复兴与法律学者的介入 12世纪中期,博洛尼亚大学的兴起标志着法律专业化的重要转折。格拉提安和伊尔内里乌斯等法学家重新发掘了查士丁尼《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引发了欧洲范围内的“民法复兴”(Recepcio Iuris Civilis)。 本章讨论了法学教授们如何系统化地解释、调和罗马法典与教会法,并将其应用于处理日益复杂的世俗社会问题。这标志着法律从纯粹的习俗和仪式,向一种可以被学院体系研究和传授的“科学”转变,为后世大陆法系的形成奠定了知识基础。 结论:中世纪法律的遗产 中古欧洲的法律并非停滞不前,而是一个充满张力、不断适应的复杂系统。它在封建的个人依附与城市契约自由之间摇摆,在神权裁决与理性证据之间摸索。本书旨在揭示,正是这段看似“黑暗”的时期,孕育了主权观念的雏形、习惯法的韧性,以及法律专业化的起点,为现代西方法律体系的形成提供了至关重要的社会土壤和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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