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啓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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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法律齣版社
作者:陳興良
出品人:
頁數:270
译者:
出版時間:2003-2
價格:15.00元
裝幀:平裝
isbn號碼:9787503623097
叢書系列:
圖書標籤:
  • 刑法
  • 法學
  • 陳興良
  • 刑法學
  • 法律
  • 法學隨筆
  • 入門
  • 法律理論
  • 刑法
  • 啓濛
  • 法律
  • 基礎知識
  • 法治
  • 公民教育
  • 犯罪與責任
  • 法律常識
  • 普法讀物
  • 法治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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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描述

《刑法的啓濛》成書於1997年,是作者在檢察院緊張工作之餘完成的一本讀書筆記式的著作。本書將帶領讀者進入一個沒有條文的法理世界。從孟德旨在為學習與研究刑法者提供一種刑法條文以外的刑法思想,使人認識到,除瞭法條注釋以外,還有一種不以法條為本位的刑法研究的範式之存在。本次修訂版中,作者根據新近齣版的一些著作,對有關內容作瞭增補,使本書內容更加全麵、係統。

《刑法的啓濛》 一、 曆史的迴響:刑法概念的起源與演變 “刑法的啓濛”並非空中樓閣,其思想的種子早已在人類文明的早期萌芽。追溯其源,我們可以看到,古老文明中懲罰犯罪的樸素觀念,是刑法最初的雛形。無論是《漢謨拉比法典》中“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原則,還是《十二銅錶法》中對罪與罰的早期規定,都體現瞭社會對維護秩序、懲治不法行為的內在需求。然而,這些早期法典往往帶有濃厚的報復色彩,缺乏對犯罪原因的深入探究,更遑論對個體權利的保護。 真正意義上的“刑法啓濛”的曙光,首先齣現在啓濛運動的偉大思想傢們那裏。伏爾泰、孟德斯鳩、盧梭等人的思想,如同春風吹拂,喚醒瞭人們對理性、自由和人權的追求。他們深刻批判瞭當時歐洲大陸封建專製下刑罰的殘酷、任意和不公,如酷刑、酷刑逼供、不確定刑罰等,這些都與啓濛運動倡導的人道主義和理性精神背道而馳。 伏爾泰以其犀利的筆觸,揭露瞭司法實踐中的種種弊端,呼喚審判的公正和公開,強調瞭證據的重要性,反對不經審判的隨意處死。他的《論犯罪與刑罰》並非一本係統性的法典,但其字裏行間對刑罰的批判、對寬容和人道的呼喚,極大地影響瞭後世刑法思想的發展。他認為,刑罰的目的在於威懾,而非報復,並強調瞭刑罰的適度和比例性。 孟德斯鳩則在其劃時代的著作《論法的精神》中,係統地闡述瞭三權分立的政治理論,並在此基礎上提齣瞭關於刑法的核心理念。他強調,法律必須是明確的、普遍適用的,並且必須由立法機關製定,行政機關執行,司法機關來裁斷。他認為,刑罰應該與罪行相適應,過於嚴苛的刑罰會激發犯罪,而過於寬容的刑罰則會鼓勵犯罪。他對“罪刑法定”原則的早期闡述,成為現代刑法的重要基石。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雖然未直接論述刑法條文,但他對社會契約、公意和個體自由的論證,為理解國傢權力的正當性以及刑罰的依據提供瞭深刻的哲學基礎。他認為,個體為瞭公共利益而讓渡一部分自由,而國傢的權力來自於全體人民的意誌,因此,刑罰的實施必須是維護社會契約的必要手段,並服務於公共利益。 這些啓濛思想傢們共同揭示瞭一個基本真理:刑法不僅僅是統治者懲治罪犯的工具,更應是保障公民權利、維護社會公正、促進人類文明進步的法律。他們提齣的“罪刑法定”、“刑罰人道化”、“刑罰適度化”、“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等原則,為後來的刑法改革奠定瞭堅實的理論基礎,也正是“刑法的啓濛”的真正內涵。 二、 核心理念的鑄就:罪刑法定原則的基石 “刑法的啓濛”最閃耀的成果之一,莫過於“罪刑法定”原則的確立。這個原則,看似簡單,實則蘊含著深刻的法治精神和對人權的尊重。其核心在於,任何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構成何種犯罪,都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任何刑罰的適用,都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不得由法官隨意增減或創造。 “罪刑法定”原則,在現代刑法中通常被概括為“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無明文規定不處罰”。這四個字,簡潔有力地劃定瞭刑法的邊界,也賦予瞭公民明確的行為準則。 首先,“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意味著隻有法律明確規定為犯罪行為的,纔能受到刑罰的製裁。這在很大程度上遏製瞭統治者利用模糊或隨意的法律來壓製異見、剝奪公民自由的可能性。在“罪刑法定”原則確立之前,往往存在著一些含糊不清的法律條文,甚至是以君主或官員的個人意誌來界定犯罪。這種不確定性,給司法帶來瞭巨大的濫用空間。啓濛思想傢們堅決反對這種“口袋罪”,他們認為,公民有權知道哪些行為是法律所禁止的,以便他們能夠遵守法律。 其次,“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則強調瞭刑罰的確定性。法律不僅要規定何為犯罪,更要明確規定該犯罪應受到何種刑罰,以及刑罰的範圍和執行方式。這可以防止法官在量刑時齣現過度的自由裁量權,避免齣現“同案不同罰”的情況。它要求刑罰的種類、幅度都必須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從而保障瞭刑罰的公平性和可預測性。 “罪刑法定”原則的意義,遠不止於此。它還包含瞭更深層次的含義: 保障人權和自由:通過將犯罪和刑罰的權力嚴格限製在法律的框架內,它有效地保護瞭公民的個人自由和財産不受國傢權力的任意侵犯。公民知道自己的行為後果,從而能夠更自由地進行各種閤法的活動。 維護法治的穩定和可預期性:法律一旦頒布,就應該穩定有效。公民可以依據現行法律規劃自己的行為,而不用擔心法律朝令夕改。這種穩定性是法治社會的基礎。 促進司法公正:當法官在判決時,隻需要依據法律條文,而非個人的好惡或外部壓力,司法公正就有瞭最基本保障。這有助於建立公眾對司法係統的信任。 “罪刑法定”原則的形成,經曆瞭漫長而艱辛的鬥爭。從啓濛思想傢們的呼喚,到法國大革命期間《人權宣言》的明確錶述,再到現代各國刑法的普遍確立,這一原則的每一步前進,都凝聚著無數先驅者的智慧和努力。它並非天然存在,而是人類在追求文明與公正的過程中,不斷探索和反思的寶貴結晶。 三、 刑罰的哲學審視:懲罰的目的與界限 “刑法的啓濛”不僅僅是對法律條文的規定,更是對刑罰本質和目的的深刻哲學追問。在啓濛運動之前,刑罰往往被視為一種報復、一種對神聖權威的維護,或者僅僅是為瞭鎮壓。而啓濛思想傢們,則試圖將刑罰的重心從報復轉移到理性、公正和人道。 1. 威懾理論的興起:預防犯罪的理性考量 啓濛思想傢們普遍接受並發展瞭“威懾理論”。他們認為,刑罰的主要目的,不是為瞭滿足報復的欲望,而是為瞭阻止未來犯罪的發生。這種阻止,可以分為兩個層麵: 一般預防:通過公開的、嚴厲的刑罰,嚮社會大眾展示觸犯法律的嚴重後果,從而普遍地警示和震懾潛在的犯罪分子,讓他們不敢犯罪。這是一種“以儆效尤”的理念。 特殊預防:對已經犯罪的罪犯施加刑罰,使其在服刑期間無法繼續犯罪,同時,通過教育、改造等方式,使其在刑滿釋放後能夠改過自新,重新融入社會,從而達到再次預防犯罪的目的。 以意大利啓濛思想傢切薩雷·貝卡裏亞為代錶的“古典犯罪學派”,將威懾理論推嚮瞭新的高度。在他的著作《論犯罪與刑罰》中,他係統地論述瞭刑罰的目的在於預防犯罪,而非報復。他認為,刑罰的有效性不在於其殘暴,而在於其確定性、迅速性和適度性。一個確定的、迅速的、與罪行相適應的刑罰,比一個遙遠而殘暴的刑罰更能有效地遏製犯罪。 貝卡裏亞強烈反對酷刑和死刑。他認為,酷刑不僅不人道,而且常常會逼迫無辜者認罪,或者讓罪犯變得更加殘忍。他認為,死刑與“社會契約”相悖,因為生命權是不可剝奪的,即使是社會契約,也不能賦予國傢剝奪公民生命的權力。他主張,刑罰的目的是通過限製自由來剝奪罪犯作惡的能力,而非剝奪其生命。 2. 刑罰的界限:人道與比例的考量 “刑法的啓濛”另一個重要貢獻,是對刑罰的界限進行瞭哲學審視,強調瞭人道和比例原則。 人道主義:啓濛運動倡導的“人道主義”精神,直接滲透到刑罰的改革中。殘酷的刑罰,如肢解、淩遲、剝皮等,被視為野蠻和不文明的體現。刑罰的設計應尊重人的尊嚴,避免不必要的痛苦和摺磨。這為後來的刑罰人道化改革奠定瞭基礎。 比例原則:即刑罰必須與罪行的嚴重程度相適應。輕罪不應科以重罰,重罪也應得到與其罪行相符的懲罰。過輕的刑罰無法起到威懾作用,過重的刑罰則可能導緻不公,甚至激發新的犯罪。比例原則是實現刑罰公正的重要保障。 這些思想,與當時盛行的“君權神授”和“國傢絕對權力”的觀念形成瞭鮮明對比。啓濛思想傢們認為,國傢權力的行使,尤其是對公民生命和自由的剝奪,必須受到嚴格的限製。刑罰的運用,是國傢權力對公民權利的最後也是最嚴厲的乾預,因此必須審慎,並遵循理性、公正和人道的原則。 “刑法的啓濛”正是通過對刑罰目的的理性重塑,以及對其界限的哲學界定,將刑法從一種單純的懲罰工具,提升為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權、促進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製度。它所倡導的精神,至今仍然是現代刑法理論和實踐的重要指導原則。 四、 司法公正的基石:證據、公開與平等 “刑法的啓濛”的最終落腳點,在於對司法公正的追求。一個再美好的刑法理念,如果不能在司法實踐中得到切實有效的體現,那終將是空中樓閣。啓濛思想傢們深知這一點,他們對司法程序的公正性提齣瞭諸多要求,為現代司法製度的建立奠定瞭基礎。 1. 證據的重要性:擺脫迷信與任意 在“刑法的啓濛”之前,許多審判過程依賴於迷信、宗教審判,或者僅僅是法官的主觀臆斷。酷刑逼供是獲取“證據”的常見手段,這導緻瞭大量冤假錯案的發生。啓濛思想傢們,特彆是伏爾泰,對這種狀況進行瞭猛烈抨擊。 他們強調證據的重要性,並開始區分不同類型的證據,要求對證據進行理性審查。證據不再是為定罪服務的工具,而是判斷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罪犯是否應受刑罰的客觀依據。這要求司法審判必須基於事實,而非臆測或權威。 2. 審判的公開性:消除暗箱操作 秘密審判是封建專製下壓迫人民的重要手段。許多審判在封閉的法庭進行,判決結果和理由不為公眾所知。這為腐敗和不公提供瞭溫床。 “刑法的啓濛”倡導審判的公開性。公開審判意味著,任何公民都有權旁聽法庭的審理過程,司法過程的每一個環節都暴露在公眾的監督之下。這不僅能夠有效地防止司法官員的舞弊行為,而且能夠通過公開的辯論,促進對法律的正確理解和適用,從而增強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信任。公開性原則,是現代法治國傢司法程序的重要標誌。 3. 法律麵前人人平等:打破特權與等級 在中世紀和早期現代社會,法律往往帶有森嚴的等級色彩。貴族、平民、奴隸,在法律麵前享有不同的權利和義務,甚至受到不同的審判。這種不平等,是社會不公的重要體現。 “刑法的啓濛”高舉“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旗幟。這意味著,任何公民,無論其身份、地位、財富如何,在法律麵前都應享有同等的權利,並承擔同等的義務。法律的適用,不應受到個人身份的影響,而是應一視同仁。這一原則,是現代民主法治國傢的核心價值之一,也是實現社會公正的基石。 這一原則的實現,並非一蹴而就。但啓濛思想傢們提齣的理念,如同普照大地的陽光,驅散瞭籠罩在司法領域裏的黑暗,為構建一個更加公正、平等的社會奠定瞭思想基礎。 五、 結語 “刑法的啓濛”是一場深刻的思想革命,它不僅重塑瞭刑法的概念和原則,更對人類社會的法治和人權進步産生瞭深遠的影響。它提齣的“罪刑法定”、“刑罰人道化”、“刑罰適度化”、“證據優先”、“審判公開”以及“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等核心理念,至今仍然是現代刑法學和法治建設的基石。 當我們迴顧這段曆史,並非要簡單地重復古老的教條,而是要理解這些理念的來之不易,以及它們對於當下依然具有的現實意義。在任何時代,對刑法的啓濛精神的堅守,都是維護社會公正、保障公民權利、促進社會和諧與進步的重要力量。因此,“刑法的啓濛”不僅是曆史的迴響,更是麵嚮未來的永恒課題。

作者簡介

陳興良,男,1957年3月21日生,浙江義烏人。1977年12月考上北京大學法律係,1981年12月本科畢業,獲法學學士學位;同年考上中國人民大學法律係刑法專業博士研究生,1987年12月畢業,獲法學博士學位。現任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刑事法理論研究所所長、中國犯罪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比較法研究會乾事、北京市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兼副秘書長。

主要研究成果:個人專著《正當防衛論》、《共同犯罪論》、《遺傳與犯罪》、《刑法哲學》、《刑法的人生基礎》、《當代中國刑法新概念》、《刑法的價值構造》、《刑法疏議》等8部;主編《刑法全書》等20多部;閤著《刑法學原理》等30多部;閤譯《立法理論——刑法典原理》等4部。

目錄資訊

代序:渴望啓濛
1 孟德斯鳩:探尋法意
1.1 超越實在法
1.2 刑法的精神
1.3 犯罪的載體
1.4 刑罰的限度
2 貝卡裏亞:建構公理
2.1 追隨孟德斯鳩
2.2 刑法的原則
2.3 犯罪的本質
2.4 刑罰的目的
3 邊沁:追求功利
3.1 實現最大幸福
3.2 犯罪:禁止的惡
3.3 刑罰:必要的惡
4 費爾巴哈:崇尚威嚇
4.1 締造實在法
4.2 罪刑法定主義
4.3 權利侵害說
4.4 心理強製說
5 康德:弘揚道義
6 黑格爾:訴諸理性
7 龍勃羅梭:遭遇基因
8 菲利:防衛社會
9 加羅法洛:迴歸自然
10 李斯特:關切目的
代跋:緬懷片麵
後記
· · · · · · (收起)

讀後感

評分☆☆☆☆☆

片面何以深刻?因为这种“片面”只及一点而不及其余,而这“一点”恰恰是以前的“全面”中所没有的。深刻的片面突破平庸的全面! -----陈兴良  

評分☆☆☆☆☆

没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研究 ---------陈兴良

評分☆☆☆☆☆

没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研究 ---------陈兴良

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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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何以深刻?因为这种“片面”只及一点而不及其余,而这“一点”恰恰是以前的“全面”中所没有的。深刻的片面突破平庸的全面! -----陈兴良  

用戶評價

评分☆☆☆☆☆

這部作品給我的感覺是,它在試圖構建一個宏大而精密的體係,試圖將那些看似零散的社會現象與抽象的法律條文編織在一起。初讀之下,我感覺自己像是在迷宮中穿行,每一步都充滿瞭探索的欲望,又夾雜著一絲對未知的敬畏。作者對於犯罪動機的剖析,遠超齣瞭教科書式的簡單羅列,他似乎在探究人性的幽微之處,試圖揭示那些驅動個體走嚮越軌行為的深層社會結構和心理機製。尤其是在論及刑罰的公正性與社會功能時,作者展現齣瞭深刻的洞察力,他沒有簡單地給齣“是”或“否”的答案,而是將法律置於一個動態的社會背景下進行審視,探討瞭懲罰的目的究竟是為瞭報應、威懾,還是改造。這種多維度的思考方式,極大地拓寬瞭我對“法”與“社會”關係的理解,讓我意識到,法律並非冰冷的規則集閤,而是活生生地反映著一個時代道德底綫與價值取嚮的鏡子。整本書的敘事節奏張弛有度,既有對曆史案例的細緻迴溯,也有對前沿法理學理論的探討,讀起來酣暢淋灕,絕非枯燥的法律術語堆砌。

评分☆☆☆☆☆

讀罷全書,我最大的感受是,這部作品提供瞭一種“冷靜的激情”。它對法律的信仰是堅定的,但這份信仰並非盲目崇拜,而是建立在對現實無情審視的基礎之上。作者對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的平衡有著近乎執著的探討,他沒有迴避現代司法體係中那些令人沮喪的缺陷,比如證據的不可靠性、辯護資源的分配不均,以及司法官的主觀能動性如何影響最終裁決。他的筆觸犀利而又不失同情,對受害者和被告人,他都給予瞭充分的尊重和審慎的分析,避免瞭道德審判的陷阱。這種剋製而深沉的批判精神,使得整本書的論述充滿瞭重量感。它教會瞭我,理解刑法,不僅僅是記住那些條文,更是要理解在法律的框架下,如何最大限度地維護每一個個體的尊嚴與權利。這是一種對理想的追求,但這種追求是紮根於對人類局限性的深刻認知的。

评分☆☆☆☆☆

這本書最獨特之處,或許在於其敘事中流露齣的曆史縱深感。作者仿佛是一位站在時間長河上的觀察者,他將當代法律問題置於漫長的法律演變史中進行考察。他會追溯到羅馬法時代的痕跡,也會提及啓濛運動時期對於人權觀念的奠基,這種宏大的曆史視角,極大地豐富瞭對“刑罰必要性”的理解。當我們討論一項現代刑法規定時,作者總能引導我們迴顧,這項規定是如何從野蠻走嚮文明的,中間經曆瞭多少次思想的鬥爭與妥協。這種曆史的厚重感,使人對現行法律體係産生瞭一種敬畏感,因為它不是憑空齣現的,而是無數代人智慧與痛苦凝結的産物。閱讀這本書,就像是進行瞭一次高強度的知識漫遊,它不提供廉價的安慰,而是提供瞭一套更為堅實、更具韌性的思維工具,去麵對這個世界日益復雜的道德睏境與法律挑戰。

评分☆☆☆☆☆

坦白講,對於一個並非專業齣身的讀者來說,這本書的密度是相當大的,它要求你保持高度的專注力。但一旦你沉浸進去,那種知識被層層剝開的快感是無與倫比的。作者在結構上的設計非常巧妙,他沒有采用傳統的章節遞進方式,而是采取瞭一種螺鏇上升的結構,每當感覺自己似乎抓住瞭某個核心概念時,作者又會引入一個新的維度來深化或顛覆之前的理解。這使得閱讀過程充滿瞭“頓悟”的時刻。我特彆欣賞作者對一些經典案例的重新解讀,他不僅僅復述瞭判決結果,更深入地挖掘瞭判決背後的權力博弈和社會輿論的裹挾。這種深入骨髓的解構,讓我們看到法律實踐的復雜性與局限性,它揭示瞭在理想的法治與殘酷的現實之間,總有一道難以逾越的鴻溝。這本書像是一把精密的解剖刀,剖開瞭法律的軀殼,讓我們看到瞭其內部跳動的、充滿矛盾的社會脈搏。

评分☆☆☆☆☆

這本書的語言風格,老實說,初看時讓人有些措手不及。它不像傳統法律讀物那樣刻意追求嚴謹和剋製,反而帶有一種近乎文學性的張力。作者似乎並不滿足於僅僅陳述“是什麼”,更熱衷於探討“為什麼會這樣”以及“我們應該如何看待”。比如,在描述某類特定犯罪的社會成因時,他穿插瞭大量的社會學觀察和哲學思辨,這種跨學科的融閤,使得原本可能晦澀的法律概念變得生動起來,仿佛每一個條款背後都站著一個鮮活的社會悲劇。我印象最深的是其中關於“不可罰領域”的論述,作者用一種近乎辯論的口吻,挑戰瞭許多根深蒂固的法律教條,迫使讀者不斷地自我反思:我們所堅持的法律邊界,真的是絕對真理嗎?這種挑戰權威、追問本質的精神,是這部作品最寶貴的地方。它不是一本告訴你標準答案的工具書,而更像是一份邀請函,邀請你加入這場關於正義與秩序的漫長對話。讀完後,我對那些耳熟能詳的法條,都有瞭全新的、更具批判性的認識。

评分☆☆☆☆☆

不錯的導讀。代跋《緬懷片麵》畫龍點睛

评分☆☆☆☆☆

從孟德斯鳩到馮·李斯特的刑法思想發展史簡介

评分☆☆☆☆☆

啓濛讀物。

评分☆☆☆☆☆

比較簡練的入門書,比較喜歡貝卡利亞和黑格爾,還要找找他們的書繼續讀

评分☆☆☆☆☆

我的刑法學啓濛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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