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地質礦産法律全書--(1986―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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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地質齣版社
作者:
出品人:
頁數:546
译者:
出版時間:1996-05
價格:78.00
裝幀:精裝
isbn號碼:9787116021488
叢書系列:
圖書標籤:
  • 地質
  • 礦産
  • 法律
  • 法規
  • 中國
  • 1986-1995
  • 法律全書
  • 資源法
  • 礦業
  • 政策
  • 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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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描述

《中國地質礦産資源管理與法律製度研究(1986-1995):兼論改革開放初期的地質工作變遷》 本書導言:探尋轉型期中國地質礦産管理的法理基石 本書聚焦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尤其是在改革開放深入推進的1986年至1995年間,中國地質礦産資源管理體製與法律框架的形成、演變及其實踐。這一時期是中國經濟社會結構發生深刻變革的關鍵階段,國傢對自然資源的管理理念正從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模式,逐步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過渡。地質工作作為國民經濟的基礎性産業,其法律規範的建立與完善,直接關係到國傢資源安全、經濟發展速度與環境保護的平衡。 本書的撰寫,旨在係統梳理和深入剖析這一特定曆史時期內,與地質勘查、礦産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相關的核心法規、政策文件及其實施細則。它並非簡單地匯編法律條文,而是側重於對這些法律製度背後的時代背景、立法邏輯、行政管理實踐及其對地質行業影響的深度解讀。 第一部分:時代背景與法律語境的構建(1986-1995) 本部分將詳細描繪1980年代中期至1990年代中期,中國地質礦産領域所麵臨的宏觀環境。 1. 改革開放的深化對資源管理提齣的新要求: 隨著“放權讓利”政策的推行,地方政府與各類企業在礦産資源的勘查、開發中獲得瞭更多的自主權。這種權力下放,對原有的中央集權式的資源審批和管理體係提齣瞭挑戰,亟需新的法律框架來界定中央與地方、政府與企業的權責邊界。 2. 市場經濟體製的初步確立與資源資産化觀念的萌芽: 礦産資源開始被視為重要的生産要素和國傢資産,如何通過法律手段確認、保護和實現這些資産的價值,成為立法者關注的焦點。本書將分析這一時期對礦産資源“有償使用”原則的初步探索。 3. 地質工作職能的轉型: 傳統的由國傢“包辦”地質勘查的模式開始鬆動,社會資本和市場機製逐漸進入勘查領域。法律製度的變遷,直接影響瞭國傢地質勘查係統(如地質礦産部及其下屬機構)職能的重塑與定位。 第二部分:核心法律規範的結構解析與演變軌跡 本部分是本書的主體,將對這一時期內影響地質礦産管理的關鍵法律、法規、條例及其實施辦法進行詳盡的分析。 1. 《礦産資源法》的實踐與配套法規的構建: 重點分析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具體問題,及其為適應經濟發展而配套齣颱的一係列細則和實施辦法。我們將探討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申領程序、審批權限的劃分、以及對不同類型礦産(如戰略性礦産、地方急需礦産)在法律適用上的差異。 2. 礦權製度的法律基礎探討: 深入研究這一時期國傢對礦産資源“國傢所有”的基本原則下,如何通過法律授予勘查權和采礦權,界定礦權人的權利義務。這包括對礦區範圍的劃定、礦産儲量報告的法律效力、以及礦權轉讓、抵押等法律行為的初步規範嘗試。 3. 地質勘查工作的法律約束與鼓勵: 分析國傢如何通過法律手段,規範地質勘查活動中的質量控製、成果提交標準和信息公開義務。同時,也將探討國傢為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基礎地質勘查而設計的法律激勵機製。 4. 資源稅費製度的法律基礎: 考察資源稅、礦産資源補償費等在這一時期法律地位的確認與徵收方式的改革,理解這些經濟杠杆如何被引入資源管理體係,以體現資源的有償使用原則。 第三部分:行政管理體製的調整與地方實踐 本部分關注中央政府管理機構的變動(如地質礦産部的職能調整)對地方資源管理帶來的影響,並選取典型案例剖析地方政府在資源審批中的實際操作。 1. 審批權限的下放與監督機製的構建: 研究中央將部分礦産資源的審批權下放至省、自治區、直轄市後,地方政府如何運用現有的法律框架來行使權力,以及中央如何通過法律和行政規章對地方審批行為進行宏觀調控和事後監督。 2. 資源勘查開發中的爭議解決機製: 分析在市場化進程中,因礦權範圍衝突、資源歸屬不清、勘查成果權屬爭議等引發的法律糾紛。本書將梳理當時依據現有法律框架(如《礦産資源法》及相關行政法規)處理此類爭議的主要途徑和判例特點。 結語:曆史定位與後續影響 本書最後將對1986年至1995年間中國地質礦産法律製度的整體成就與曆史局限性進行總結。這一時期的法律規範為隨後更完善的《礦産資源法實施細則》以及資源市場化改革奠定瞭不可或缺的法理基礎。研究這一時期的法律實踐,有助於我們理解當代中國資源管理製度的“來處”,以及如何在法律變遷中平衡國傢主權、資源安全與經濟效率。 本書特色: 本書的資料來源涵蓋瞭這一時期頒布的所有重要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國務院批轉的意見及地礦部發布的規範性文件,輔以相關司法解釋與政策文件,力求提供一個全麵、精確且具有深刻洞察力的曆史分析框架,而非簡單的法規匯編。其分析側重於法律條文背後的政策意圖與實際執行的張力。

作者簡介

目錄資訊

目 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二)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
行政法規 法規性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閤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礦産資源勘查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全民所有製礦山企業采礦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礦産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石油及天然氣勘查、開采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全國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辦法
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的規定
石油地震勘探損害補償規定
中外閤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暫行規定
鹽業管理條例
國務院關於修改《全民所有製礦山企業采礦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取水許可製度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閤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
礦産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實施細則
黃金地質勘探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煤炭生産許可證管理辦法
鄉鎮煤礦管理條例
國務院關於鄉鎮煤礦實行行業管理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對黃金礦産實行保護性開采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將鎢、锡、銻、離子型稀土礦産列為國傢實行保護性開采特定礦種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個體采煤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地質礦産部關於切實加強地質礦産工作請示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勞動部等部門《關於製止小煤礦亂挖濫采確保煤礦安全生産意見》 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利用境外資金開采低品位、難選冶金礦資源問題的批復
國務院關於整頓礦業秩序維護國傢對礦産資源所有權的通知
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
礦産勘查工作階段劃分的暫行規定
礦産勘查各階段選冶試驗程度的暫行規定
礦産和地下水勘探報告審批辦法(試行)
礦産勘查各階段礦床技術經濟評價的暫行規定
礦産資源勘查、采礦登記收費標準及其使用範圍的暫行規定
放射性礦山企業采礦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放射性礦山企業采礦登記發證實施細則
放射性礦産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放射性礦産資源勘查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石油及天然氣勘查、開采登記收費暫行規定
全國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建材及非金屬礦産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汙染防治管理規定
礦産督察員工作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社會公益性地質調查成果資料提供使用辦法
礦産儲量參理員試行管理辦法
地質勘查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地質勘查單位資格管理辦法
全民所有製礦山企業辦理延續、變更采礦登記和采礦許可證注銷手續的有關規 定
關於鎢、锡、銻礦産品、冶煉産品收購和銷售的規定
已開發油氣田儲量管理規定(試行)
地質礦産部行政復議與行政應訴規定
地質礦産部關於修改《地質礦産部規章製定、管理程序規定》的決定
礦床工業指標管理暫行辦法
違反礦産資源法規行政處罰辦法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單位資格管理辦法(試行)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理單位資格管理辦法(試行)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監理辦法(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礦産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核算規定
地質礦産部關於礦産資源補償費管理工作中若乾問題的補充規定
地質礦産工作中國傢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關於開辦黃金礦山企業申報和審批程序的規定
礦産資源勘查成果有償使用管理試行辦法
礦産資源勘查成果登記管理辦法
礦産儲量登記統計管理暫行辦法
礦産和地下水儲量報告奬勵辦法
調整規範要求,改革儲量審批的意見
縣辦國有及鄉鎮集體小型礦礦産儲量審批若乾規定
礦山閉坑地質報告審批辦法
煤炭生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鄉鎮煤礦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地質遺跡保護管理規定
礦産資源勘查區塊劃分及編號辦法
關於解決采礦權屬糾紛,核實、劃定礦區範圍的幾點意見
關於將“開采迴采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迴收率”列為考核國營礦山企業指標的
通知
關於勘查許可證注銷問題的通知
關於統配煤礦企業補辦采礦登記的補充規定
關於建立鄉鎮礦業發展基本情況定期報告製度的通知
關於同意49個有色金屬礦區作為首批國傢規劃礦區的復函
關於未經礦産儲量委員會審查批準的勘探報告進行建設,不得徵用土地的通知
關於加強地質災害情況通報工作的通知
關於將青海察爾汗鹽湖列為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國傢規劃礦區的通知
關於嚴格按國發〔1988〕75號文件規定頒發采礦許可證的通知
關於開采黃金礦産審批手續有關規定的通知
關於編製礦産和地下水勘探儲量年報的通知
關於辦理黃金礦産采礦登記問題的補充通知
關於將開陽磷礦礦區列為國傢規劃礦區的通知
關於開采鎢、锡、銻、離子型稀土礦産及清理整頓礦山企業中辦理采礦登記手續的規定
關於同意將四川白馬鐵礦等16個礦區列為國傢規劃礦區的通知
關於開展礦山企業礦産開發監督管理年度檢查的通知
關於對新建礦山項目進行復核審查的通知
關於開始辦理離子型稀土礦山開采許可證審批的通知
關於認真做好地質勘查登記及地勘單位資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關於加強地下水資源管理的通知
關於加強礦産品運銷環節監督管理的通知
關於繼續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對黃金礦産實行保護性開采的通知》的通知
關於加快煤礦企業“三率”指標製定和考核工作的通知
關於貫徹執行《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的通知
開采黃金礦産審批手續的補充規定
關於調整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産品增值稅稅率的通知
關於落實國務院全國鄉鎮煤礦工作會議精神,做好全國鄉鎮煤礦治理整頓工作的通知
關於企業交納礦産資源補償費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
關於金礦地質勘查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加強地熱可開采儲量審批與管理問題的通知
關於堅決貫徹執行國務院《礦産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的通知
關於組織實施《全國礦産資源補償費徵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關於煤成氣勘查開采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嚴格執行勘查申請登記程序的通知
關於加強地礦行政執法和行政監督工作的通知
對地質礦産部關於地勘單位減免稅金意見的函
關於貫徹《礦産儲量登記統計管理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
關於部分國有重點煤礦減徵礦産資源補償費的通知
關於印發《小秦嶺金礦礦業秩序治理整頓意見》的通知
法律適用解釋及有關問題函復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製工作委員會關於國營事業單位取得采礦權可以適用國營礦山企業取得
采礦權的規定的答復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製工作委員會對“特定礦種’和“國傢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
的法律適用解釋意見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製工作委員會關於在河道、航道範圍內開采砂石、砂金適用法律問題的
答復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製工作委員會關於在河道、航道範圍內開采砂石、砂金適用法律問題的
再次答復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關於鹵水是礦産資源的答復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關於對礦山企業審批和發證程序問題的答復
國務院法製局對能源部《關於請求協調煤礦企業執行“三率”指標考核問題的函》的復函
國務院法製局關於礦泉水屬性和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
國務院法製局關於地下熱水屬性和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
地質礦産部關於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水電部對《礦産資源勘查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中有
關地下水問題請示的復函
地質礦産部關於貫徹礦産資源法和國務院第四十八次常務會議精神的復函
地質礦産部關於轉發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特定礦種”和“國傢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
的特定礦種”的法律適用解釋意見的通知
地質礦産部關於轉發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辦公室對在河道、航道範圍內開采砂石、砂金
適用法律問題答復的通知
地質礦産部關於認真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法律問答依法行政的通知
地質礦産部對《關於貫徹執行〈礦産資源法〉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地質礦産部關於對《要求對〈礦産資源法〉第四十一條作齣立法解釋的請示》的復函
地質礦産部關於地熱資源按礦産資源管理的復函
地質礦産部關於地熱資源管理問題的復函
地質礦産部關於對《全民所有製礦山企業采礦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有關內容解釋
的復函
地質礦産部答復《關於〈礦産資源法〉第五條規定如何解釋的請示》的函
地質礦産部關於答復河北省地礦局對徵收中央直屬礦資源補償費有關問題的函
地質礦産部關於統配煤礦注銷礦井設計能力問題的復函
地質礦産部關於對《礦産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有關條款解釋的函
地質礦産部關於四川康滇公司申辦勘查許可證問題的復函
地質礦産部關於對二氧化碳氣勘查、開發管轄問題的復函
地質礦産部關於地質資料有償使用方麵幾個問題解釋的函
地質礦産部對核工業總公司關於免徵鈾礦産資源補償費問題的復函
地質礦産部關於確認在中國海域開采海洋石油資源不重復徵收礦産資源補償費的復函
地質礦産部關於對“縣級人民政府”含義及有關問題解釋的復函
地質礦産部關於明確地下熱水屬性的復函
地質礦産部對國務院第150號令部分條款解釋的函
地質礦産部關於《執法地位的請示》的復函
地質礦産部關於徵收河道采砂礦産資源補償費有關問題的復函
地質礦産部關於《對〈礦産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作進一步解釋的請示》的復函
地質礦産部關於徵收礦産資源補償費問題的復函
地質礦産部關於徵收礦産資源補償費問題的復函
地質礦産部關於水采岩鹽徵收補償費問題的復函
地質礦産部對《關於平朔安太堡露天煤礦繳納補償費事項的請求》的復函
地質礦産部關於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進行采礦活動適用法律的復函
地質礦産部對長春市《關於修、築鐵路、公路、林區運材路采挖砂、石、土資源適用法律
條款請示的函》的函
地質礦産部關於共、伴生礦産徵收礦産資源補償費問題的復函
地質礦産部關於對華東石油地質局免繳礦産資源補償費請示的復函
地質礦産部關於開采水體下礦産資源含義的復函
地質礦産部關於《礦産資源勘查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勘查變更登記適用解釋的函
地質礦産部關於徵收礦産資源補償費中有關問題的復函
地質礦産部對以行政煤礦為納費人徵收礦産資源補償費問題的復函
地質礦産部關於徵收煤泥礦産資源補償費問題的復函
地質礦産部關於執行《礦産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中有關問題的復函
地質礦産部關於礦渣是否屬於礦産資源的復函
地質礦産部關於徵收地下水資源補償費問題的復函
地質礦産部關於對平塑安太堡露天煤礦洗選煤如何計徵礦産資源補償費問題的復函
地質礦産部關於《礦産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有關條款解釋的復函
地質礦産部關於中國長江三峽工程開發總公司請求免繳礦産資源補償費有關問題的復函
地質礦産部對平陸縣關於礦産品運銷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答復的函
地質礦産部關於按銷售收入計徵礦産資源補償費是否含增值稅的復函
地質礦産部關於計徵礦産資源補償費有關問題的復函
地質礦産部關於如何計徵采、選、冶聯閤企業礦産資源補償費的函
地質礦産部關於黃金礦産開發管理有關問題的復函
地質礦産部對徵收礦産資源補償費中有關問題復函
地質礦産部關於江蘇省地礦局要求徵收大屯煤電公司全部井田煤礦資源補償費的復函
地質礦産部對《如何確定烏石山鐵礦礦産品銷售收入問題的請示》的答復
地質礦産部關於對萬寜縣環境資源局有關礦産資源補償費問題請示的意見的函
地質礦産部關於礦産資源補償費納費及資料報送期限問題的復函
地質礦産部對《礦泉水的屬性及其適用法律行專文法律解釋的請示》的復函
地質礦産部對《關於是否可以提前申報、審批礦産資源補償費免繳、減繳申請的請示》
的復函
地質礦産部關於煤層氣勘查登記管理問題的復函
地質礦産部關於礦泉水、地下熱水適用法律問題的函
地質礦産部關於違法勘查處罰權問題的復函
地質礦産部關於解釋《礦産資源勘查成果登記管理辦法》中“優先探礦權”的復函
地質礦産部對黃金地質勘查報告審批問題的復函
地質礦産部對《關於給渭南地區金礦頒發采礦許可證是否閤法的請示》的復函
地質礦産部對鈾礦産品徵收礦産資源補償費問題的復函
地質礦産部關於如何確定礦産資源補償費納費義務人的請示的復函
地質礦産部對遼寜省地質礦産廳關於徵收礦産資源補償費有關問題請示的答復
地質礦産部關於徵收長廣煤礦公司煤礦資源補償費問題的復函
地質礦産部關於徵收建築用砂岩資源補償費適用法規的復函
地質礦産部關於徵收茫崖地區石棉礦産資源補償費問題的復函
地質礦産部關於礦産資源補償費有關問題的復函
地方性法規 地方政府規章
北京市開辦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審批辦法
北京市水資源管理條例
北京市開辦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違法處罰辦法
北京市實施《礦産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辦法
北京市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開發利用礦産資源監督管理辦法
關於明確區、縣地下資源管理辦公室行政處罰權的批復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北京市平原區地下水嚴重超采區、超采區和未超采區劃定範圍進一
步加強地下水資源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管理條例
天津市關於加強深井管理防止汙染地下水源的規定
天津市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規定
天津市礦産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
天津市實施《取水許可製度實施辦法》細則
天津市地熱資源管理規定
河北省地方煤礦管理條例
河北省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管理條例
河北省礦産資源管理條例
邯鄲市礦産資源管理條例
河北省鄉(鎮)、村和個體采金管理辦法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
河北省地方礦山企業礦長安全技術資格審查暫行辦法
河北省地質勘查登記管理辦法
河北省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采礦登記管理辦法
河北省礦産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
河北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
山西省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管理條例
山西省礦産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
內濛古自治區礦産資源管理條例
內濛古自治區礦産儲量管理試行辦法
內濛古自治區礦産資源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內濛古自治區礦産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
遼寜省集體和個體采礦條例(修正本)
遼寜省黃金生産管理辦法
遼寜省鄉鎮集體和個體開采礦産資源監督管理辦法
遼寜省礦産資源補償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吉林省集體所有製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管理條例
吉林省鄉鎮集體、個體煤礦實行礦山安全條件閤格證暫行規定
吉林省鄉鎮集體、個體煤礦礦長實行安全資格審查暫行規定
吉林省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礦産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吉林省礦産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
黑龍江省集體和個體采礦管理條例
黑龍江省礦産黃金管理處罰暫行規定
黑龍江省黃金礦産保護性開采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全民所有製礦山企業采礦登記管理實施辦法
黑龍江省集體、個體采礦礦産資源監督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非金屬礦産開采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地質勘查市場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礦産寶石玉石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實施《礦産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辦法
關於上海市貫徹國務院《礦産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的實施意見
江蘇省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管理辦法(修正本)
江蘇省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收費試行辦法
江蘇省《鹽業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江蘇省礦産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
浙江省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管理條例
浙江省昌化雞血石開發利用和保護辦法
浙江省礦産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
安徽省鄉鎮集體和個體開采礦産資源管理辦法(修正本)
安徽省礦産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
福建省開辦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管理辦法
福建省外商投資礦山企業采礦登記管理辦法
福建省礦産資源監督管理辦法
福建省礦産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
江西省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管理辦法
江西省城鎮地下水資源管理暫行辦法
江西省鄉鎮集體個體煤礦礦長安全資格審定暫行辦法
江西省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礦産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江西省礦産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
江西省地質勘查管理辦法
山東省集體所有製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管理辦法(修正本)
山東省人民政府批轉省地礦局、省財政廳關於貫徹實施《礦産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
意見的報告的通知
河南省《礦産資源法》實施辦法(修正本)
河南省地震監測設施環境保護辦法
河南省礦産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辦法
關於加強河南省鋁(粘)土礦産品資源宏觀調控進一步搞活市場的通知
湖北省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管理辦法(修正本)
湖北省礦産儲量管理規定
湖北省鹽礦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辦法
湖北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
湖北省礦産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
湖南省鄉鎮集體企業采礦和個體采礦管理辦法(修正本)
湖南省礦産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監督管理辦法
湖南省礦産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
廣東省礦産資源開發管理暫行條例
廣東省開辦集體礦山和個體采礦審批發證管理辦法
廣東省礦産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開采礦産資源管理條例(修正本)
南寜市礦産資源管理規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礦産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礦産資源補償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開采礦産資源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批轉區地礦局關於明確黃金礦産開采登記發證管理報告的通知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堅決製止任意開采、破壞、買賣鍾乳石的通知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禁止在通航河道亂采濫挖礦産資源的通知
海南省礦産資源開發分級管理暫行規定
海南省外商投資開發礦産資源管理規定
四川省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管理條例(修正本)
四川省礦産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辦法
四川省關於實施礦産資源勘查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意見
四川省關於實施全民所有製礦山企業采礦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意見
四川省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登記發證實施意見
貴州省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管理辦法
貴州省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違法處罰辦法
貴州省礦産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
雲南省集體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管理條例
雲南省飲用天然礦泉水鑒定暫行管理辦法
雲南省地質勘查設施保護暫行規定
雲南省地質勘查臨時用地損害補償暫行規定
雲南省鼓勵外商投資勘查開采礦産資源的規定
雲南省礦産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
西藏自治區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管理辦法
西藏自治區資源稅試行辦法
陝西省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管理條例
陝西省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規定
陝西省礦産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
甘肅省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管理辦法
甘肅省礦産儲量管理條例
甘肅省實施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辦法的規定
甘肅省實施《礦産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辦法
青海省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管理條例(修正本)
海北藏族自治州礦産資源管理條例
青海省礦産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
寜夏迴族自治區礦産資源管理條例
寜夏迴族自治區汝箕溝無煙煤開采保護辦法
寜夏迴族自治區賀蘭石開采保護辦法
寜夏迴族自治區實施《礦産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管理辦法(修正本)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礦産資源管理條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石油勘探臨時用地和損害補償暫行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礦産資源監督管理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取水許可製度實施細則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礦産資源補償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有關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有關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有關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有關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有關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有關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有關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賠償法
行政法規製定程序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有關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有關條款)
土地復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實施細則(有關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汙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有關條款)
行政復議條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行政法規解釋權限和程序問題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有關條款)
國務院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有關
問題的通知
城市供水條例(有關條款)
指導外商投資方嚮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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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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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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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帶著對法規條文的期待打開瞭這本厚重的典籍,但很快,我的注意力被那些細微的司法解釋和地方性法規的引用所吸引。它們如同散落在巨大礦脈中的“伴生礦”,雖然不顯眼,卻極具研究價值。舉個例子,書中收錄的幾份早期涉及外資參與礦産勘探的批文細節,清晰地勾勒齣當時國傢在“引進來”與“保安全”之間走鋼絲的謹慎姿態。這些文件遠比主法條文更“生動”,它們透露齣的信息是,每一次政策的鬆動或收緊,背後都有著復雜的經濟考量和政治博弈。我特彆留意瞭其中幾條關於礦産儲量報告製度的規定,那時的要求相對粗放,與今天精細到小數點後幾位的科學統計有著天壤之彆,這映射齣當時技術支撐能力與宏觀管理需求之間的張力。這本書的價值在於,它沒有做任何現代化的“美化”處理,而是忠實地保留瞭那個時代法律條文的“原始形態”,讓研究者能夠直接觸摸到製度構建的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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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的厚度本身就是一種宣言。它昭示著,在那個地質勘探工作仍帶有濃厚計劃經濟色彩,同時市場化改革又如火如荼的十年間,國傢對於“如何管理腳下的財富”這件事,付齣瞭何等巨大的立法努力。我特彆關注瞭其中關於地質資料匯交和信息公開的早期規定。與如今強調數據透明和共享的理念相比,那時的規定顯得保守而嚴格,信息壁壘森嚴,這不難理解,畢竟在當時,地質信息本身就是一種重要的戰略資源。通過比對不同年份對“地質勘查成果”的定義範圍變化,可以清晰地推導齣國傢對信息價值認識的提升過程。這本書沒有給我們現成的答案,它隻是提供瞭一份無比詳盡的“原始材料清單”,讓每一個想深入研究資源治理、能源戰略或法製建設史的人,都能從中找到屬於自己的挖掘點。它是一部紮實的基礎文獻,其價值在於其曆史的“原汁原味”,而非一時的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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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話,作為一個非法律專業的愛好者,我最初對這種“全書”類的書籍是抱有敬畏之心的,生怕自己被晦澀的術語和繁復的條款淹沒。然而,這本書的編排邏輯,或者說它所呈現齣的曆史脈絡,卻齣乎意料地具有引導性。它不是按時間順序簡單堆砌,而是將不同層級的法律文件——從國務院的條例到部委的規範性文件——進行瞭巧妙的穿插和對照。這種結構帶來的最大好處是,你可以清晰地看到一個宏觀決策是如何被具體化、操作化,並最終落實到基層礦管部門的實踐中的。例如,對比某項國傢層麵的資源調控條例與隨後某省份齣颱的具體實施細則,就能立刻發現“上情下達”過程中齣現的政策“摺扣”或“變通”。這不僅僅是法律研究,更是一部關於國傢治理能力在特定曆史階段如何運作的微觀案例分析集。它讓我們理解,法律條文的效力,往往取決於其被執行環境的復雜性,這比單純背誦條文本身要深刻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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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的封麵設計,那種略顯陳舊的米黃色紙張,散發著一種曆史的厚重感,讓人在翻開之前就能感受到它所承載的分量。我原以為這會是一本枯燥的法律條文匯編,但深入閱讀後纔發現,它更像是一部濃縮的時代編年史。它記錄瞭改革開放初期,中國在建立和完善地質礦産資源管理體係過程中所經曆的探索與掙紮。那些早期的法規,措辭相對樸實,缺乏後世法律文本的嚴謹與精密,卻真實地反映瞭當時國傢對資源戰略布局的初步思考。比如,關於礦權齣讓的某些模糊錶述,恰恰說明瞭當時市場經濟浪潮初起時,監管框架尚未完全成熟,充滿瞭試驗性的色彩。閱讀這些條文,我仿佛能“聽”到那些決策者在探討如何平衡國傢利益與地方開發積極性時的聲音。它不是簡單地羅列法條,而是通過這些法律條文的演變,構建瞭一個觀察中國特定曆史時期資源管理思想變遷的獨特窗口。對於任何一個想瞭解中國現代地質礦産管理體製“原點”的人來說,這本書提供的背景資料是無可替代的。

评分☆☆☆☆☆

翻閱這套書,給我的感覺就像是走進瞭一個陳舊但保存完好的檔案庫。那些泛黃的紙張和油墨的氣味,無形中增強瞭文本的說服力。我不是在讀一本時效性極強的工具書,而是在進行一次“考古發掘”。最讓我感到驚喜的是,書中收錄的不少司法解釋,雖然在後來的修法中可能已經被廢止或修改,但它們是當時司法實踐的真實寫照。比如,早年間對“非法采礦罪”的界定範圍,可以清晰地看到當時司法機關在麵對新興的個體和集體采礦行為時所錶現齣的審慎和探索。這些早期的司法“摸索”,為我們今天完善相關法律提供瞭大量的反麵教材和經驗教訓。這本書的意義在於,它提供瞭一個完整的“曆史快照”,記錄瞭法律製度在快速工業化進程中,如何試圖為無序的資源開發按下“刹車”或“加速”鍵的努力過程。它讓我們意識到,每一部現行的法律,都建立在無數次成功的嘗試和失敗的教訓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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