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契约缔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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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
作者:施建辉
出品人:
页数:160
译者:
出版时间:2011-6
价格:26.00元
装帧:
isbn号码:978751182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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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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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这本《行政契约缔结论》由施建辉所著。在依法行政、服务行政和参与

行政的背景下,以契约手段达成行政目的已成为我国实现行政方式转变的重

要手段。近些年来,我国法学界虽然在理论上认可了行政契约的存在,并开

始对行政契约进行研究,实践中行政主体也大量运用契约方式解决现实问题

,但学界对于行政契约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研究内容主要局限于行政契

约运用于行政管理的必要性、行政契约概念及性质的界定、行政契约与私法

契约的关系等方面,对行政契约缔结的研究还相当粗浅,立法上亦缺少专门

的规定。行政契约的缔结是建立行政契约法律关系的首要步骤,不仅关系到

契约的成立及有效,而且直接涉及行政契约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平衡和契

约目的的实现。为此,本书在考察国外行政契约理论及立法现状,并对我国

行政契约实践作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侧重于行政契约缔结的理论和相关制度

的构建,旨在填补我国行政契约法研究领域的空白,并对我国行政契约立法

和行政管理实践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一章是行政契约及其缔结之意义。在这一章,作者首先对行政契约的

概念进行了界定,认为行政契约是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与行政相对人

意思表示一致而缔结的关于设立、变更、终止行政法律关系的协议。作者还

将本书所述之行政契约限定为行政契约中最典型之形态——在行政主体与相

对人之间达成的契约c关于行政契约的范围,作者认为应当坚持行政契约只

适用于公共事务领域,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不适用于平等主体交易

的范围。其次,作者对行政契约的地位作了分析,认为行政契约是一种行政

性和契约性、公法性和私法性兼顾的特殊契约形态,但就其根本属性而言,

仍然具有公法的性质。最后,作者着重阐述了行政契约的缔结对于行政契约

制度的重要意义,认为行政契约的缔结过程确保了契约合意的实现,行政契

约缔结的效果决定契约的效力及责任,等等。

第二章是行政契约的缔结原则。作者首先提出了对行政契约缔结原则的

认识,阐述了行政契约缔结原则对私法契约缔约原则的扬弃,并将行政契约

缔结原则分为共通性原则与特殊性原则。接着,本书分析了行政契约缔结原

则在解释和补充成文法、解释和弥补行政契约的内容、平衡行政契约当事人

的权利义务关系、指导当事人的缔约行为以及控制行政权力行使等方面的重

要功能。最后,作者对适用于行政契约缔结的共通性原则与特殊性原则分别

作了分析,认为共通性原则包括公开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特殊

性原则包括平等原则、竞争原则、有限契约自由原则。在此,作者还特别对

平等原则的适用作了重点讨论,认为虽然在行政契约关系中,行政主体居于

相对主动的地位,且往往享有一定特权,但行政契约中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平

等的人格主体,应当相互平等对待,在法律适用上平等。

第三章是行政契约的缔结规则。作者以为,行政契约虽然与私法契约存

在一定的联系,私法上关于契约行为的一般规定得准用于行政契约;但无保

留地适用私法规则,势必会与政府公共政策与行政管理的需求、实现公共利

益的契约目的相冲突。因此,必须对私法契约规则作若干修正,以排除不相

容之内容。作者在此章详尽论述了专门应用于行政契约缔结程序的特殊规则

。作者认为,公告规则是一项应用于行政契约缔结、履行、救济等全部过程

的程序规则,除了行政契约缔结程序之外,还应适用于行政契约成立之后;

竞争规则是竞争原则的下位概念,行政主体选择相对人的权力受到该规则的

限制;回避规则要求与缔结的契约有利害关系的行政主体工作人员不得参与

缔约工作,并应当予以回避;不单方接触规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处理涉及两个

以上相对人的,且具有相互排斥利益的事项时,不得在一方不在场的情况下

单独与另一方接触;说明理由规则要求行政主体对其最终决定所作的依据作

出解释,或者对行政特权的行使进行书面阐述;听证规则要求行政主体在作

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

关于代理规则,作者重点研究了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规则适用于行政契约的

特殊要求。

第四章是行政契约的形式与缔结方式。作者指出,行政契约应当以书面

形式为原则,并对书面形式作了进一步的解析,认为行政契约以书面形式虽

属必要,但书面形式不应成为对于行政契约生效的过当的苛求。关于行政契

约缔结的方式,作者参考法国、德国、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结合我

国行政契约实践,提出了招标、邀请发价、竞争性谈判、拍卖和直接磋商等

方式,并对各种具体方式的优劣和具体适用作了详细的探讨。

第五章是行政契约的缔结程序。在该章,作者研究了行政契约缔结程序

与行政契约制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之价值,并对行政契约缔结程序作了

界定,认为行政契约的缔结实为一种行政程序,因而该程序与私法契约相关

程序存在很大的不同。其后,作者指出,行政契约的发动者一般为行政主体

,且在很多情况下,行政主体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并非要约而系要约邀请

,这也是行政契约进入缔结程序前的准备步骤。至于要约,则意味着行政契

约缔约的启动,也是行政契约缔结的正式程序,因此其在内容上必须具体确

定,符合实质要件、形式要求。本书在此还讨论了行政契约之要约的生效和

失效规则。最后,作者主张,承诺是行政契约成立的决定性阶段,也应符合

法定的要件和形式要求;作者还根据行政契约的特殊性,研究了行政契约的

强制承诺问题,指出行政主体在特定情况下对相对人应负有承诺的义务。

第六章是行政契约缔结的效果——成立和生效。在这一章,作者对行政

契约的成立和生效的概念作了探讨,并指出了两者的区别。关于行政契约成

立的要件,作者认为应围绕着契约当事人的合意而确定;作者还根据行政契

约的特点,围绕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讨论了行政契约成立要件的特殊性,

指明行政主体独立且受到特别限制的意思表示,以及双方当事人基于平等地

位的合意。关于行政契约生效的要件,既应当包括适用于所有行政契约的一

般生效要件,即行政契约适法、当事人意思表示无瑕疵等,也包括法律的特

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的一些特殊的生效要件。

第七章是行政契约的权利义务设置。该章讨论了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在契

约中并不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作者首先从行政契约的公共目的性、行政法

律关系的特点以及公共行政效率等角度说明了行政契约中行政主体享有特权

的必要性,论证了特权与契约自由原则和平等原则共存于一体的可能性,并

提出行政主体应当享有指导权、强制执行权、单方变更权和解除权、制裁权

等特权。为平衡行政主体的特权,作者不仅认为行政主体负有依法缔结行政

契约的义务、依法履行契约的义务,以及依法行使特权的义务,而且相对人

还享有缔约程序参与权、要求行政主体履行契约的权利、对行政主体行使特

权的抗辩权、行政主体特权行使的补偿权、不可预见的情况的补偿权、损害

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行政契约缔结论》的第八章是行政契约的缔约过失责任。作者在此章

首先结合私法契约规则以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之行政契约适用缔约过

失责任的理论和实践,论证了,缔约过失责任引入行政契约的可行性,指出

在行政契约缔结的一系列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要遵守依法行政和诚实信用原

则等法律原则的约束,否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作者进而对缔约过失责任

作了分析,认为行政契约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承担缔约过失

责任的主体既包括行政主体,也包括相对人。但仃政契约的缔约过失责任在

构成要件、责任形式等方面呈现出与私法缔约过失责任不同的特点。其次,

作者论述了行政契约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诚实信用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

,讨论了行政契约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最后,作者认为承担缔约过失

责任的范围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应当包括间接损失,承担责任的方式既有私

法契约的损害赔偿,也包括行政契约特有的强制履行和行政处罚。

好的,这是一本关于明代江南士绅阶层社会文化变迁的专著的简介。 --- 《水墨春秋:明代江南士绅的家国与风雅》 本书聚焦于明代中晚期这一历史转折点,深入剖析了江南地区士绅阶层的兴衰、转型及其对地方社会、政治和文化生态产生的深远影响。 导言:变局中的江南士绅 明代中后期,江南地区以其空前的经济繁荣和文化积累,成为整个帝国的“衣食之源”与“文脉之所”。支撑这一繁荣的基石,正是以科举制度为核心、以土地和商业资本为依托的士绅阶层。他们不仅是朝廷官僚体系的后备军,更是地方治理的实际承担者、社会风尚的塑造者以及文化传承的主导力量。然而,随着晚明政治的日益腐败、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北方边患的加剧,这个传统上被儒家伦理所塑造的精英群体,正经历着一场深刻的、全方位的结构性变革。 本书试图跳出传统史学中对“清流”与“贪腐”的二元对立叙事,将江南士绅置于一个更为复杂的社会网络之中,考察他们在“入仕”与“守乡”、“义理”与“利欲”、“经世”与“致用”之间的张力与选择。我们关注的不仅是他们在朝堂上的风云变幻,更是他们如何在家乡的宗族网络、商业投资、园林营造乃至文学艺术中,重新定义自身的身份和价值。 第一部:士绅的权力基础与空间重塑 一、土地、资本与“新富”的崛起: 明代江南的经济重心逐渐由传统农业向商业和手工业倾斜。本书详细梳理了江南士绅如何利用其政治影响力,深度介入丝绸、棉布、盐铁等高利润行业。我们考察了以徽州商人(徽商)为代表的群体,如何通过科举和联姻,最终融入或依附于本土的传统士绅集团。这种“士商结合”的现象,极大地挑战了宋明理学中“重农抑商”的传统观念,也为士绅阶层的财富来源带来了新的合法性叙事。通过对宗族账目、契约文书的细致解读,本书揭示了资本如何在精英阶层内部进行循环和固化,以及这种财富积累如何反哺了他们的政治参与和文化活动。 二、宗族、义庄与地方治理的边界: 士绅的核心权力依托于强大的宗族组织。本书将明代江南的宗族视为一个半官方、半私人的社会治理实体。义庄、义学、义田的设立,不仅是士绅履行“善举”的体现,更是他们维系基层社会秩序、弥补国家治理真空的关键手段。我们分析了在国家权力下沉受阻时,士绅如何通过“乡约”和“族规”构筑起一套高效且具有约束力的民间法。然而,这种权力并非没有张力:宗族内部的派系斗争、地方豪强对公共资源的侵占,乃至士绅与地方官府之间的权力博弈,都清晰地勾勒出地方治理的复杂地貌。 三、园林、书斋与精英身份的符号学: 晚明时期,江南园林艺术达到了巅峰,如拙政园、留园的再修葺与扩建,不再仅仅是私人休憩之所,而是士绅阶层展示其审美趣味、哲学境界与经济实力的“微缩宇宙”。本书侧重于分析园林空间中的符号意义——假山、叠石、漏窗、匾额的布局,如何对应着士人对“天人合一”的追求和对政治污浊的逃避。书斋的陈设、藏书的规模,以及对古玩字画的鉴藏,共同构筑了一套排他的文化话语体系,用以将他们与新晋的商人阶层和底层的平民百姓严格区分开来。 第二部:文化转向与价值困境 一、晚明思潮的激荡:心学、阳明后学与实践理性: 明代思想史的主旋律无疑是王阳明心学的传播与演变。本书着重探讨了心学在江南士绅群体中的具体实践方式。它不再是纯粹的哲学思辨,而是被转化为一种应对现实困境的心理调适机制。面对朝政的腐败和个人理想的幻灭,阳明后学强调的“致良知”如何被异化为一种强调个体主体性、近乎耽溺于自我情感的“性灵”之学?我们考察了以李贽的“童心说”为代表的激进思潮如何挑战了传统的伦理规范,以及这些思想如何被体制内的士绅所吸收、批判或最终边缘化。 二、“经世致用”的再定义:技术与实学的高扬: 随着火器、水利、医药等领域的快速发展,传统的“空谈性理”受到质疑。本书关注了以徐光启、宋应星为代表的士人,他们将目光投向了实际的技术问题。江南士绅群体对这些实学家的支持,反映了他们对国家在内忧外患面前,急需有效解决方案的焦虑。这种对“实学”的重视,标志着士绅阶层在理论构建上的一次重要转向,即从纯粹的道德论证转向对技术与治理效率的关注。 三、文学场域的商业化与雅致的代价: 晚明文人结社盛行,如东西林社、复社的兴起,本质上是士绅利用文学活动来重建政治同盟和文化共识的努力。然而,随着印刷术的普及和市民阶层的壮大,文学的“场域”开始松动。本书深入分析了小说、戏曲等通俗文学的兴起对传统诗文体裁的冲击。士绅们一方面试图通过复古运动来维护诗文的“雅”;另一方面,他们又不得不承认,大众市场的品味正在重塑文化精英的话语权。这种雅俗之间的拉锯战,清晰地折射出士绅群体对自身文化领导地位丧失的深层不安。 结语:向清代的过渡与记忆的遗产 明清易代之际,江南士绅经历了最剧烈的身份认同危机。一部分人选择了“移情别恋”,投身清廷,成为新的士大夫;另一部分人则选择了“坚守故庐”,通过隐逸、纂修地方志或专注于宗族事务,将生命力从中央政治转向了地方性、私人性的领域。 本书认为,清代士绅的“驯化”与“内敛”,很大程度上是明代晚期这种复杂结构性张力作用的必然结果。他们留下的不仅是精美的园林和典雅的文字,更是一套关于如何在权力真空地带维持精英地位、如何在商业浪潮中锚定自身道德坐标的实践蓝图。 《水墨春秋》通过对社会结构、经济活动、思想嬗变和文化消费的交叉考察,旨在提供一个多维度的视角,来理解明代江南士绅这一复杂群体的历史命运及其留给后世的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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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约缔结论》这个书名,在我心中勾勒出了一幅关于行政权力与社会主体之间互动关系的复杂图景。我猜测这本书会深入探讨行政契约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它可能会从理论层面,对行政契约的法律渊源、构成要件以及与相关法律制度(如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的联系与区别进行阐释。尤其“缔结论”这三个字,让我对契约的形成过程产生了极大的兴趣。我想象书中会详细分析行政契约的缔结主体、缔结方式、缔结程序,以及在缔结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和争议。例如,如何界定行政主体的缔约能力?行政契约的要约与承诺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如何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我尤其关注书中是否会探讨行政契约的稳定性问题,以及在契约履行过程中,行政主体如何行使变更或解除契约的权力,以及这些权力的行使是否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另外,我也期待书中能够提供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来揭示行政契约在实践中的运用及其产生的效果。例如,在环境保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外包等领域,行政契约是如何被应用的?它在促进公共利益、规范市场行为、提升行政效率等方面扮演着怎样的角色?这本书的出现,无疑是对行政法领域一个重要课题的深入研究,它为理解和完善现代国家治理提供了新的视角和理论工具,我非常期待能从中获得深刻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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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看到《行政契约缔结论》这个书名时,我的脑海中立刻浮现出许多关于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法律关系的问题。我猜想这本书会着重探讨行政契约的缔结过程,这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和复杂法律考量的环节。在行政领域,契约的出现是否标志着一种权力与权利的融合,抑或是权力运行方式的某种创新?我非常好奇书中会如何界定行政契约的法律性质,它是否仅仅是行政主体单方面意愿的体现,还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缔结论”这个词汇,更是将我的注意力引向了契约形成的关键要素:从最初的意向表达,到具体的条款协商,再到最终的协议达成,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充满了法律上的挑战和现实中的考量。我期待书中能够详细阐述行政契约缔结的程序性要求,例如是否需要公开招投标、听证会,以及在缔结过程中,如何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公平交易权。书中是否会分析不同类型的行政契约,以及它们在缔结过程中是否存在差异?例如,涉及重大公共项目建设的契约,与涉及具体行政服务的契约,其缔结的复杂程度和法律规制是否会有所不同?我也希望这本书能够提供一些关于行政契约的案例研究,通过具体的实践来展示行政契约在解决现实问题中的作用。例如,在公共服务提供、环境保护、城市规划等领域,行政契约是如何被成功运用,并取得良好成效的?这本书的出现,无疑为理解现代行政法的运作提供了重要的视角,也可能为改善行政效率和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提供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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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约缔结论》这个书名,瞬间勾起了我对行政法领域一种更加灵活和动态的思考。我猜测这本书的重点将放在行政契约是如何形成和达成的,这其中必然涉及到复杂的法律程序和实践操作。在现代法治国家,行政主体与社会主体之间的互动日益频繁,而传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模式可能无法完全满足所有需求,因此行政契约的出现,填补了这一领域的空白。我特别关注“缔结论”这个词,它暗示着本书将深入分析行政契约从无到有的过程,包括各方的意图表达、条件的协商、合同的起草以及最终的签署。我非常想知道,在行政契约的缔结过程中,如何平衡行政主体的公共利益与相对人的私有利益?是否存在一些特定的法律框架来规范这一过程,以防止权力滥用和不公平对待?书中是否会探讨行政契约的类型,例如是服务类契约、合作类契约,还是其他形式?它们在缔结方式和法律效力上又有哪些区别?我也期待书中能够提供一些具有说服力的案例分析,通过具体的实践来展示行政契约在解决现实问题中的有效性。例如,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项目、公共服务外包等领域,行政契约是如何被成功运用的?它在提升行政效率、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公平等方面扮演着怎样的角色?这本书的出现,无疑为我们理解和完善现代行政管理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和实践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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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约缔结论》这个书名,立刻在我脑海中点燃了对行政法领域的一种探索欲望。我猜测这本书将着重阐述行政契约是如何被“缔结”的,这其中必然包含了法律的严谨性和现实的复杂性。在现代治理模式下,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合作越来越频繁,而传统的行政命令或许可可能不足以应对所有情况,因此行政契约的出现,为解决复杂问题提供了新的途径。我非常好奇书中会如何界定行政契约的法律性质,它是否仅仅是行政主体单方面意志的体现,还是双方在平等基础上的合意?“缔结论”这个词汇,将我的注意力引向了契约形成的关键环节,包括如何确定缔结主体、如何进行协商谈判,以及如何确保契约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我尤其想了解,在行政契约的缔结过程中,如何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以及平等的协商地位。书中是否会探讨行政契约的类型,例如是服务类契约、合作类契约,还是其他形式?它们在缔结的复杂程度和法律效力上又有哪些差异?我也期待书中能够提供一些具有说服力的案例研究,通过具体的实践来展现行政契约在解决现实问题中的作用。例如,在公共交通、市政建设、文化产业发展等领域,行政契约是如何被成功运用的?它在促进公共利益、规范市场行为、提升行政效率等方面扮演着怎样的角色?这本书的出现,无疑为我们理解和完善现代行政管理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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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约缔结论》这本书名,在我心中勾勒出了一个关于行政权力运行与社会合作之间关系的崭新图景。我猜测书中将深入剖析行政契约的“缔结”过程,这其中包含了法律的规范、理性的博弈以及对公共利益的追求。在现代法治国家,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之间的互动越来越频繁,而传统的行政行为模式可能难以适应所有复杂的情况,因此行政契约的出现,提供了一种更具弹性和效率的解决方案。我非常好奇书中会如何界定行政契约的法律性质,它是否仅仅是行政主体单方面施加的法律义务,还是双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合意?“缔结论”这个词汇,将我的注意力引向了契约形成的关键要素:从初步的意向表达,到具体的条款协商,再到最终的法律约束,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充满法律上的考量和实践上的挑战。我特别想知道,在行政契约的缔结过程中,如何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行政主体在行使权力时,是否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以防止其利用优势地位压迫相对人?书中是否会探讨行政契约的多种缔结模式,例如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以保证最公平和有效的合同条款?我也期待书中能够提供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分析,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来揭示行政契约在实践中的应用及其产生的效果。例如,在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公共服务外包等领域,行政契约是如何被成功运用,并取得良好成效的?这本书的出现,无疑为理解和完善现代行政管理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和实践指导,我渴望从中获得深刻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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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行政契约缔结论》的书名本身就散发着一种严谨而深刻的学术气息,让我对其中探讨的内容充满了好奇。在阅读之前,我脑海中浮现的是关于政府与公民之间,或者政府与其他主体之间,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所可能形成的各种契约性关系。我猜想书中会详细阐述行政契约的法律基础,例如是否在现有的行政法体系中能够找到明确的理论支撑,以及其区别于民事合同的独特之处。我特别期待能看到书中对行政契约的类型进行细致的划分,例如是侧重于公共服务提供类的契约,还是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契约。同时,缔结论三个字也暗示了这本书会深入探讨契约的形成过程,包括要约、承诺、协商等环节,以及在这些环节中是否存在特殊的法律规则或实践考量。比如,在行政契约的缔结过程中,是否允许行政主体与相对人进行平等协商,还是行政主体拥有更大的主导权?又或者,是否存在一些程序性的要求,例如公开听证、征求公众意见等,来确保契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这些都是我在这本书中希望找到答案的关键问题。此外,我也希望能从书中了解到行政契约在实践中应用的案例,通过真实的案例分析来加深对理论的理解。例如,在城市规划、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行政契约是否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如何被运用以促进公共利益,同时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些具体的应用场景将极大地丰富我对行政契约的认知。这本书的书名简洁而有力,仿佛为我打开了一扇通往行政法理论新领域的大门,我迫不及待地想踏入其中,探索其丰富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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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约缔结论》这本书名,让我对其中可能涉及的行政法理论和实践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我设想,这本书的作者必定对行政契约这一概念有着深入的理解,并且会着力剖析其“缔结”这一核心环节。在行政法领域,传统的思维模式往往强调的是行政主体的单方面行政行为,而“契约”的引入,则意味着一种更加互动和协商的治理模式。我非常期待书中能够详细阐述行政契约的法律基础,它是否基于特定的法律条文,还是通过司法解释和学理研究逐渐形成的?“缔结论”的视角,让我关注到契约形成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因素:从行政主体的立法意图,到相对人的实际需求,再到双方的谈判博弈,每一个环节都值得深入探究。我尤其想知道,在行政契约的缔结过程中,是否存在一些特殊的法律原则需要遵循?例如,在行政权力具有天然优势的情况下,如何确保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书中是否会提供一些关于行政契约缔结的“最佳实践”,从而为政府部门和相关主体提供指导?我也希望能从书中了解到行政契约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适用情况,通过比较研究来汲取经验。例如,一些发达国家在运用行政契约来解决复杂的公共问题时,有哪些值得借鉴的模式?这本书的出现,不仅是对行政法理论的补充,更是对现代国家治理模式的一种探索,我渴望从中获得启发,理解政府与社会之间如何通过契约建立更有效的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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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政契约缔结论》这本书,我首先联想到的便是其可能涉及的理论深度。在我看来,“行政契约”这一概念本身就蕴含着一种张力,它试图将私法领域中的契约精神引入到行政领域,这无疑是对传统行政法理论的一次挑战和发展。我非常好奇书中会如何界定行政契约的性质,是将其视为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还是作为一种连接行政权与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桥梁?书中的“缔结论”更是将我的注意力引向了契约的形成过程,这是一个充满动态和博弈的环节。我设想,作者可能会从契约自由、平等协商等原则出发,探讨在行政权力主导的背景下,如何实现行政契约的有效缔结。这其中必然涉及到权力制约与平衡的议题。例如,当行政主体在缔结契约时,是否会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以防止滥用权力?相对人在面对行政主体提出的契约条件时,又是否拥有真正的选择权和谈判空间?书中是否会探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行政契约缔结模式,以及它们各自的优劣之处?我特别关注那些能够促进行政效率、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同时又能有效规制行政权力的缔结机制。从这本书的书名来看,它似乎不仅仅是对行政契约概念的介绍,更是一种对其“如何形成”的深度剖析。这让我对书中可能出现的案例分析、比较法研究以及理论建构充满了期待。这不仅仅是一本书,更可能是一次对行政法理论前沿的探索,一种对现代国家治理模式的深刻反思,我渴望从中获得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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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约缔结论》这本书名,让我对行政法领域中一种新的治理模式产生了极大的好奇。我猜测书中将重点阐述行政契约是如何被“缔结”的,这其中必然涉及到复杂的法律程序、各方的意愿表达以及最终的法律约束。在现代社会,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日益多样化,传统的单方面行政行为可能无法满足所有情况的需求,因此行政契约的出现,为行政管理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和可能性。我非常想知道,书中会如何定义行政契约的法律性质,它是在行政权力的框架内运作,还是与民事契约有着本质的区别?“缔结论”这三个字,则将我的注意力引向了契约形成的关键环节,包括如何确定缔结主体、如何进行协商谈判,以及如何确保契约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我尤其关注在行政契约的缔结过程中,如何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以及平等的协商地位。书中是否会探讨行政契约的类型,例如是长期合作协议、项目管理合同,还是其他形式?它们在缔结的复杂程度和法律效力上又有哪些差异?我也期待书中能够提供一些具有说服力的案例研究,通过具体的实践来展现行政契约在解决现实问题中的作用。例如,在公共交通、市政建设、文化产业发展等领域,行政契约是如何被成功运用的?它在促进公共利益、规范市场行为、提升行政效率等方面扮演着怎样的角色?这本书的出现,无疑为我们理解和完善现代行政管理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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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看到《行政契约缔结论》这个书名时,我立刻联想到了行政法领域中一种日益受到重视的法律工具。我猜想这本书将深入探讨行政契约的形成机制,特别是“缔结”这个过程,这其中包含了法律的严谨与实践的灵活。在现代国家治理中,行政主体往往需要与社会各界进行合作,以实现公共目标,而行政契约正是实现这种合作的重要法律载体。我好奇书中会如何界定行政契约的法律地位,它是否仅仅是一种行政手段,还是具有独立的法律规范效力?“缔结论”的侧重点,让我对契约的成立条件、缔结主体、缔结方式以及各方权利义务的明确化过程产生了浓厚兴趣。我尤其想了解,在行政契约的缔结过程中,如何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行政主体在行使权力时,是否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以防止其利用优势地位压迫相对人?书中是否会涉及到行政契约的订立,例如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以保证最佳的合同条款和合作伙伴?我也期待书中能够提供一些具体的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来揭示行政契约在实践中的应用及其带来的影响。例如,在环境治理、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行政契约是如何被用来解决复杂问题的?它如何促进公共利益,同时又能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本书的出现,无疑是对行政法理论和实践的一次有益探索,我渴望从中获得深刻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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