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賠償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依法賠償】 案例1 國傢賠償法中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閤法權益的行 為包括不作為 案例2具體行政行為和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是請求國傢賠償的條件第二章 行政賠償 第一節 賠償範圍 第三條 【侵犯人身權的行政賠償範圍】 案例3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和行政賠償訴訟發生競閤時,當事人具有選擇的權利 案例4 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第四條 【侵犯財産權的行政賠償範圍】 案例5 濫用職權造成財産損失的,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6 侵害期待的財産利益,不屬於造成財産損害 案例7 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未盡注意義務,造成他人財産損害的,應予賠償 第五條 【行政侵權中的免責情形】 第二節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第六條 【行政賠償請求人】 案例8 與具體行政行為不存在法律上利害關係的,不具有適格的原告主體資格 第七條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 案例9 內設協調機構不具有行政賠償訴訟的被告資格 案例10 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給相對人造成損失的,該組 織或者個人與相對人達成的賠償協議不能抵銷委托機關的賠償責任 第八條 【經過行政復議的賠償義務機關】 案例11 針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訴訟産生的律師代理費,不屬於復議機關加重損害的情形 第三節 賠償程序 第九條 【賠償請求人要求行政賠償的途徑】 第十條 【行政賠償的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案例12 共同被告對受害人的賠償責任是連帶責任,被告之間可根據內部責任劃分賠償比例 第十一條 【根據損害提齣數項賠償要求】 第十二條 【賠償請求人遞交賠償申請書】 第十三條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作齣賠償決定】 第十四條 【賠償請求人嚮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舉證責任】 案例13 舉證不能的承擔敗訴風險 第十六條 【行政追償】第三章 刑事賠償 第一節 賠償範圍 第十七條 【侵犯人身權的刑事賠償範圍】 案例14 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已經執行的刑罰,可以申請國傢賠償 案例15 再審判決撤銷部分罪的,對此部分罪已經執行的,受害人有權取得國傢賠償 案例16 逮捕或者拘留的,若案件被依法撤銷,無論撤銷的理由如何,當事人都有請求國傢賠償的權利 第十八條 【侵犯財産權的刑事賠償範圍】 第十九條 【刑事賠償免責情形】 案例17 沒有犯罪事實的不屬於國傢賠償免責條款 案例18 公民故意僞造的免責,要求公民主觀上有欺騙的目的 第二節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第二十條 【刑事賠償請求人】 案例19 案外人財産被非法扣押的,有權提起國傢賠償 第二十一條 【刑事賠償義務機關】 案例20 在監管範圍內,利用職權造成被監管人人身損害的,監獄管理機關和看守所應該承擔國傢賠償責任 案例21 再審之後發迴一審法院重審,一審法院認定有罪,二審法院又改判無罪的,按照再審改判無罪確定賠償義務機關 第三節 賠償程序 第二十二條 【刑事賠償的提齣和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 案例22 賠償義務機關有國傢賠償法規定賠償的情形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二十三條 【刑事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決定的作齣】 第二十四條 【刑事賠償復議申請的提齣】 第二十五條 【刑事賠償復議的處理和對復議決定的救濟】 案例23 復議機關逾期未作齣復議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嚮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舉證責任分配】 第二十七條 【賠償委員會辦理案件程序】 第二十八條 【賠償委員會辦理案件期限】 第二十九條 【賠償委員會的組成】 第三十條 【賠償委員會重新審查程序】 第三十一條 【刑事賠償的追償】第四章 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 第三十二條 【賠償方式】 案例24 申請人的財産被轉給第三人的,第三人不是賠償的責任主體 第三十三條 【人身自由的國傢賠償標準】 案例25 《國傢賠償法》不具有溯及力 第三十四條 【生命健康權的國傢賠償標準】 案例26 因重大誤解達成的賠償協議無效 第三十五條 【精神損害的國傢賠償標準】 案例27 侵害人身權利,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三十六條 【財産權的國傢賠償標準】 案例28 行政機關的違法行政行為對行政相對人的財産權造成損害 的,應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但未經證實的不確定利益 不能作為直接損失 案例29 因自然損耗,未投入實際使用造成的損失,不屬於國傢賠償的範圍 案例30 拍賣價格明顯低於真實價值的,應該給付賠償金 第三十七條 【國傢賠償費用】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三十八條 【民事、行政訴訟中的司法賠償】 案例31 原審判決的執行導緻被執行人無能力履行債務的,不屬於對判決的執行錯誤,不應由國傢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國傢賠償請求時效】 第四十條 【對等原則】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不得收費和徵稅】 案例32 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傢賠償的,人民法院不得嚮賠償請求人收取訴訟費用 第四十二條 【施行時間】 案例33 發生在《國傢賠償法》施行以前的國傢賠償案件,不適用《國傢賠償法》附錄1 綜閤 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賠償、刑事賠償辦法 (1995年9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 (1996年5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程序的暫行規定 (1996年5月6目) 行政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1989年4月4日)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賠償實施辦法 (1995年8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賠償辦法 (2003年3月24日) 民航行政機關行政賠償辦法 (2005年12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乾問題的規定 (1997年4月29日) 刑事賠償 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 (2007年9月26日) 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1998年8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試行) (2000年1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案由的暫行規定(試行) (2000年1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刑事賠償義務機關確定問題的通知 (2005年7月5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規定 (2000年12月28日) 司法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乾問題的解釋 (2000年9月16日) 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 國傢賠償費用管理辦法 (1995年1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國傢統計局《關於對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問題的復函》的通知 (1996年2月13日)附錄2 國傢賠償法新舊條文對照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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