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请求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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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
作者:辜明安
出品人:
页数:394
译者:
出版时间:2009-1
价格:32.00元
装帧:
isbn号码:9787503690235
丛书系列:
图书标签:
  • 法律
  • 物权
  • 请求权
  • 民法
  • 物权法
  • 权利变动
  • 法律研究
  • 学术著作
  • 不动产
  • 债权担保
  • 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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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物权请求权制度研究》由辜明安编写。物权请求权作为物权保护和救济制度的确立,无疑是对物权法理论的极大丰富。但是,在我国物权请求权却成为物权理论极具争议的问题,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曾发生诸多争论。尽管最终的立法文本在物权保护中确定了物权请求权的基本内容,但其本身的理论问题却没有因立法而得到真正解决。因此,《物权请求权制度研究》试图破解这一难题,对物权请求权制度进行全面研究。

《物权请求权制度研究》除“导论”和“代结语”外,共分四章:

第一章:“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虽有其特殊性,但作为请求权应具有一般请求权的基本特质。本章通过对请求权理论追根溯源,在梳理学界观点的基础上,将请求权置于民事权利体系的框架之中进行分析,进而对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进行定位,为后文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本章研究认为,请求权是私人之间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是民事主体向他人请求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从权利分类的角度来说,请求权不是基础权利,它是从动态视点对权利所作的观察,是基础权利实现的手段,是服务于基本权利的技术性权利。每一种基础权利均有其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在逻辑上处于相同层面。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以及其他基础权利所对应的请求权共同构成了民法的请求权体系。因此,物权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存在不仅是制度构造上价值判断的结果,而且其本身定位也符合民事权利的逻辑构造。

第二章:“物权请求权与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在分析物权请求权含义和性质的基础上,本章着重研究和论证物权请求权作为物权保护机制的合理性。物权保护固然有多种方式,但物权请求权对物权的保护是其他保护方式不可替代的。这不仅因为物权请求权作为实现物权人对物权客体圆满支配的请求权,其性质决定了它的物权保护功能,更在于物权受到妨害时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还在于物权请求权区别于侵权行为后果,以及其之于诉讼时效适用的特殊性等方面的因素决定的。而且从法律制度体系构建的角度,为物权配置请求权更有利于民法的体系和谐。物权请求权作为物权自身的保护制度,不仅具有制度价值的必要性,而且具有充分的理论与实践依据。当然,作为物权保护制度的物权保护请求权可能与其他请求权之间存在竞合关系,对此得依请求权竞合规则妥善处理。

第三章:“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所有权是居于财产权核心地位的最完全的物权,其具有包括“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所有权妨害排除请求权”、“所有权妨害防止请求权”在内的各项物权请求权。

首先,基于所有权对物的直接支配性,离开对物的占有无法正常地理解所有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就是以回复所有权人对物的占有为直接效力,但不仅仅是以返还所有物为其终结,还须以所有人一占有人关系规则处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实现其利益衡平。

其次,在他人妨害所有权实现时,所有权人得请求相对人排除妨害,以回复所有权之圆满状态。但实际情况往往有其特殊性,在妨害排除的前提下,也须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虽然所有权妨害排除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两者所针对的对所有权侵害的方式及其产生的法律效力不同,但是由于所有权妨害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都是针对所有权的侵害,因此,两者之间又有关联而可得并存。

第三,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虽尚未遭受现实之妨害,但现实所有的情况均表明妨害有发生之可能而致所有权失其完满状态时,所有权人得请求防止之,其效果不仅表现在防止妨害之发生或去除妨害之虞的危险原因,而且相对人除例外情况得承担请求权的行使费用;相对人得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履行义务,是妨害防止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和妨害排除请求权的重大区别。

第四章:“基于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本章在他物权作为财产多极利用机制的理念之下,在对国外基于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主要立法例研究基础上,结合不同他物权的特点分别研究其所应具有的物权请求权。本章研究认为,不仅在他物权人与所有人之间所形成的合法他物权关系中,他物权人具有其优位性,而且因妨害他物权的原因具有多样性,他物权人当然应该享有基于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然而,他物权作为定限物权,与所有权相比具有不完备性,因此,除基于用益物权和基于动产质权的物权请求权具有物权请求权的各项请求权外,权利质权根本不具有物权请求权,抵押权和留置权均不具有返还请求权。各项具体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具有各自的特征。

《民法典视角下的物权返还与占有保护》 本书深入探讨了我国《民法典》框架下物权请求权的内涵、功能及其理论基础。文章首先追溯了物权请求权的历史演进,分析了其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发展路径,并指出其在中国物权法体系中的独特地位。 一、 物权请求权的理论根基与制度功能 作者认为,物权请求权并非独立的实体法权利,而是物权作为一种支配权所派生的、用以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或返还财产的程序性救济手段。其核心功能在于保障物权人对其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性。 理论基础的辨析: 本书详细梳理了关于物权请求权性质的各种学说,包括物权派生说、独立请求权说、请求权竞合说等。作者倾向于认为,物权请求权是物权人基于其物权所享有的、具有独立请求内容的、以恢复和保障物权为目的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独立于物权本身,但与物权紧密相连,是物权实现其效力的重要保障。 制度功能的揭示: 物权请求权的主要功能在于: 排除妨害: 当他人的行为对物权人的物造成不当干涉时,物权人可以请求排除这种妨害。例如,相邻关系中的建筑物、植物枝叶越界侵入,或者噪音、恶臭等妨碍行使物权的,均可通过排除妨害请求权得以解决。 恢复原状: 如果他人的行为已经对物权人的物造成了损害,物权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使其恢复到损害发生前的状态。例如,毁损他人车辆后,应承担修复车辆的费用,使其恢复原状。 返还财产: 当物权人的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物权人可以请求返还其财产。这是最直接、最核心的物权保护方式,例如,盗窃、侵占他人财物后,物权人有权要求返还。 二、 《民法典》物权请求权规定的演进与亮点 本书着重分析了《民法典》对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民法典》在继承我国物权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物权请求权的行使条件、范围和限制,并新增或细化了一些重要的保护方式。 条文解读与细化分析: 作者对《民法典》中关于物权请求权的各项条款进行了逐条解读,例如,区分了“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返还财产请求权”的适用场景和法律后果。对于“消除危险请求权”,本书强调了其预防性特征,即当存在可能损害物权的情形时,物权人即可行使。 占有保护制度的完善: 《民法典》在占有保护方面进行了显著加强。本书详细阐述了占有作为物权的一项重要表现形式,以及其受到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它不仅保护合法占有,在一定程度上也对非法占有提供了一定的保护,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防止“以私力救济代替公力救济”的发生。 占有保护的基石: 文章深入探讨了占有是否必须是“善意”或“合法”的占有才能获得保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占有保护的请求权,不问占有是否合法,只问占有是否被非法侵夺或妨害。这体现了占有保护的即时性和秩序性功能。 侵夺与妨害的界定: 本书对“侵夺”和“妨害”这两个概念进行了深入分析,明确了区分不同侵权行为对于选择适当的保护方式至关重要。例如,盗窃属于侵夺,而噪音污染则属于妨害。 占有保护的期限与限制: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期限,一般为一年。同时,本书也探讨了占有保护与其他物权请求权之间的关系,以及在特定情形下可能存在的竞合和选择问题。 三、 物权请求权与其他民事请求权的竞合与协调 本书还探讨了物权请求权与其他民事请求权(如合同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的关系。在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同一事实能够引发多种请求权的情形,如何进行选择和协调,是解决复杂民事纠纷的关键。 物权请求权与合同请求权的协调: 例如,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享有占有、使用房屋的权利。如果出租人无理要求承租人迁出,承租人即可行使基于租赁合同的占有、使用请求权,同时也可以基于物权人(尽管是间接占有)的地位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本书将分析这两种请求权在法律性质、行使条件和法律后果上的异同,并探讨在不同情形下的优先适用问题。 物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 当他人的侵权行为不仅侵害了物权,还造成了财产损失时,物权人可能同时拥有要求返还财产(物权请求权)和要求赔偿损失(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本书将深入分析在竞合情况下,物权人如何选择最有利的救济方式,以及是否存在“择一说”或“合并说”的适用。例如,车辆被非法占有后,车主可以要求返还车辆,同时也可以要求占有人赔偿因车辆被占有期间造成的损失。 四、 实践应用与疑难问题探讨 本书并非仅限于理论探讨,更注重结合司法实践,分析现实生活中物权请求权可能遇到的各种疑难问题,并提出解决思路。 共有物分割中的物权请求权: 在共有物分割纠纷中,常常涉及对共有物占有、使用的处理,以及对不同共有人的权利保护。本书将分析在共有物分割过程中,各共有人所享有的物权请求权如何体现和行使。 不动产登记与物权请求权: 针对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本书探讨了不动产登记权利人在面对非法占有或妨害时的物权请求权行使问题。 特殊物权(如地役权、抵押权)下的请求权行使: 除了所有权,其他物权(如地役权、抵押权)的权利人如何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也是本书关注的重点。 《民法典视角下的物权返还与占有保护》一书,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深入、富有实践指导意义的物权请求权理论框架,帮助理解和运用我国《民法典》赋予的物权保护机制,维护合法的物权权益。

作者简介

目录信息

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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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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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完此书,最大的感受是作者在构建理论框架时的严谨与宏大叙事能力。它不是一本供人快速查阅的工具书,而是一部需要沉下心来,细细品味的学术专著。全书的论证逻辑链条环环相扣,从请求权的一般法理溯源,到具体规范的类型化分析,再到跨法域(如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类似请求权)的横向比较,展现了作者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广博的知识面。特别是书中对德国法系和英美法系中相关制度的引入与对比分析,为我们理解中国物权请求权制度的本土化改造提供了重要的参照系和批判性视角。它没有提供廉价的“标准答案”,而是通过提出深刻的问题,引导读者进入一个更为复杂的思辨空间。对于希望在物权法领域进行深度研究的学者来说,这本书无疑提供了极具价值的理论基石和前沿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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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著作深入剖析了现代民法理论中一个至关重要却又常常被遮蔽的领域——物权请求权。作者没有止步于对现有法规条文的机械罗列和解释,而是以一种极具穿透力的视角,对请求权的发生基础、构成要件及其在不同法律场景下的适用进行了系统的、辩证的探讨。尤其令人印象深刻的是,书中对请求权与传统债权请求权在性质上的微妙差异,以及其在物权变动过程中所扮演的能动角色进行了细致的辨析。很多时候,我们习惯于将物权视为一种静态的支配权,但这本书成功地将其动态化、请求化,揭示了请求权如何成为实现物权效力的核心驱动力。例如,在论及排除妨害请求权时,作者不仅仅停留在表面上的“不作为”要求,而是深入挖掘了请求权背后的社会伦理基础和对私有财产边界的维护意图,这使得整个论述层次感极强,对法学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而言,都是一次理论上的深刻洗礼,它迫使我们重新审视那些看似理所当然的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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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叙述风格与其说是一篇严谨的法律论文集,不如说更像是一场精妙的辩论。作者的笔锋犀利而富有激情,尤其是在探讨请求权在物权保护中的“最后一道防线”地位时,观点鲜明,论据充分。它成功地将原本枯燥的法律条文,转化为了充满张力的权利救济实践。我特别欣赏作者在处理请求权与公示制度、登记制度之间的互动关系时所展现出的洞察力——请求权如何穿透表面的公示形式,直达真实的权利状态?这种对法律现象背后权力关系的揭示,使得全书的阅读体验非常酣畅淋漓。它不再是简单地告诉你“如何做”,而是告诉你“为什么必须这样做”,这种由内而外的解释深度,极大地提升了对法律条文理解的质量,对于正在准备复杂物权纠纷案件的律师来说,绝对是不可多得的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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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务操作层面来看,这本书提供了许多具有即时指导意义的分析框架。它清晰地划分了物权请求权在不同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受侵害时的具体形态和行使路径。书中对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限制、除斥期间的认定,以及与其他担保物权行使方式的竞合处理,都进行了详尽的案例式解析。很多实务中难以界定的模糊地带,如相邻关系中的间接损害排除请求权,在书中得到了非常细腻的描摹和界定。它没有回避复杂性,而是直面现实中权利边界的模糊,并提供了一套可供操作的、具有理论支撑的分析工具。可以说,它有效地架起了纯粹的学院派理论与复杂的司法实践之间的桥梁,让那些在法庭上叫嚣的权利主张,找到了坚实的理论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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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著作的出版,在我看来,标志着国内物权法研究领域对请求权理论的重视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它最难能可贵的一点在于,它不满足于对既有制度的修补性研究,而是大胆地提出了对现有体系进行概念重塑的可能。书中对请求权“独立性”的强调,挑战了传统民法学中将请求权依附于基础权利的固有观念,具有相当的理论前瞻性。阅读过程中,我数次被作者对某一细微法律差别的深刻洞察所折服,这些洞察往往是导致案件结果迥异的关键所在。全书的学术水准极高,对于任何希望在民法基础理论,特别是物权法领域深耕的学者而言,这本书几乎可以作为一部奠基性的参考读物来收藏和研读,它的价值将随着时间推移而愈发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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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早期的关于物权请求权的研究,它的意义可能只是在于比较系统地将物权请求权的问题域构建了一遍。但是个中论述,还是缺乏深刻的理论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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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早期的关于物权请求权的研究,它的意义可能只是在于比较系统地将物权请求权的问题域构建了一遍。但是个中论述,还是缺乏深刻的理论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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