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第一章 海事賠償責任限製的起源與現狀
第一 海事賠償責任限製的起源
一、海事賠償責任限製起源的經濟條件
二、海事賠償責任限製起源的理論淵源
三、海事賠償責任限製是中世紀商人造法的産物
第二 從海事判例到海事政策
一、判例匯編時代
二、法典化時代
三、國際公約時代
四、英國
五、美國
第三 海事賠償責任限製的主要國際公約
一、海事賠償責任限製的綜閤性國際公約
二、海上旅客人身傷亡及其行李損害賠償責任限製的國際公約
三、海上油汙損害賠償責任限製的國際公約
四、海上運輸危險有害物質的損害賠償的國際公約
五、海上核損害賠償責任限製的國際公約
六、歐陸的內水運輸責任限製公約
第四 中國海事賠償責任限製的立法情況
一、中國大陸
二、颱灣地區
三、香港特彆行政區
四、澳門特彆行政區
第二章 海事賠償責任限製概況
第一 海事賠償責任限製的界定
一、海事賠償責任限製的定義
二、海事賠償責任限製的性質
第二 海事賠償責任限製的特徵
一、海事賠償責任限製與按實際損失賠償製度的關係
二、海事賠償責任限製與單位賠償責任限製的關係
三、海事賠償責任限製與船舶優先權的關係
四、海事賠償責任限製與有限責任之間的關係
第三 海事賠償責任限製的意義和政策目的
一、海事賠償責任限製作為海商法規範的意義
二、海事賠償責任限製作為海事政策的政策目的
三、海事賠償責任限製在現代社會的公平意義和價值
第三章 海事賠償責任限製的方式
第一 委棄製
一、概述
二、缺陷
第二 執行製
第三 船價製
一、概述
二、船價的構成
三、缺陷
第四 金額製
第五 並用製
第六 選擇製
第四章 海事賠償責任限製的適用船舶
第一 國際公約及各國立法上的適用船舶
一、國際公約上的適用船舶
二、主要航運國傢立法上的適用船舶
三、我國責任限製法上的適用船舶
第二 特殊船舶的適用
一、海商法上船舶的界定
二、意欲在內陸水域航行的船舶
三、300噸以下的船舶”
四、為鑽探而建造或改建的,並從事鑽探作業的船舶
五、氣墊船
六、浮動平颱
第五章 海事賠償責任限製的主體
第一 嘗試尋找一個標準
一、船舶物權標準
二、責任項目標準
第二 船舶承租人
一、立法過程中的爭執
二、準船舶所有人
三、定期承租人與航次承租人
四、責任項目的區分
第三 船舶管理人
一、船舶管理人的界定
二、船舶管理人的責任限製分析
三、中國法下的船舶管理人責任限製問題
第四 船舶經營人
第五 雇員
一、“喜馬拉雅條款”
二、雇員範圍的界定
三、法理基礎
四、應由船舶所有人對其行為、疏忽或過失負責的任何人
第六 無船承運人
一、無船承運人的界定
二、無船承運人的法律地位
三、賦予責任限製權的必要性
第七 救助人
一、“TojoMaru”案
二、救助人責任限製的特殊性
第八 拖帶人
一、纍加論
二獨立論
三、類型化
第九 責任保險人
第十 其他
一、引航員
二、港口/運河管理局、交管中心與引航機構
三、港口經營人
四、核裝置運營者
第十一 發展趨勢
一、從船舶所有人到船舶物權人——“shipowner”廣義化
二、從直接責任人到責任中間人、轉承人
三、承運人概念無法引進責任限製公約
四、從海運主體到海上活動主體
第六章 海事賠償責任限製的適用條件
第一 從“過失”到“重大過失
一、從“過失”到“重大過失”的演變
二、“過失”與“重大過失”的區分
三、船舶共有情況下的責任限製喪失條件問題
第二 舉證責任
一、歸責方式客觀化
二、責任限製喪失條件的舉證責任客觀化
三、《國際船舶安全運營和防止汙染管理規則》的影響
第三 主要航運國傢的有關規定
一、英國
二、法國
三、美國
第四 我國《海商法》的規定
第七章 海事賠償責任限製的範圍
第一 《1957年公約》下的債權
一、限製性債權
二、非限製性債權
第二 LLMc1976下的債權
一、限製性債權
二、非限製性債權
第三 美國法的規定
一、《殘骸法》
二、《聯邦水汙染控製法》
三、《1980年綜閤環境反應、賠償和責任法》
四、《穿越阿拉斯加輸油管道管理法》
五、《1974.年深水港法》
六、《外部大陸架法》
七、《1990年油汙法》
八、《普萊斯一安德森法》
第四 我國大陸《海商法》的規定
一、限製性債權
二、非限製性債權
三、沿海港口間運輸船舶油汙損害賠償責任的法律適用
第八章 海事賠償責任限額
第一 《1957年公約》的規定
一、金額製
二、事故製
三、人身傷亡與財産損害兩分法
四、相互索賠的衝抵
五、《1957年公約》的1979年議定書
第二 LLMC1976的規定
一、噸位級距計算法
二、相互索賠的衝抵
三、責任基金的設置和分配
四、LLMC76//96
第三 PAL1974及其議定書的規定
一、PAL1974
二、1976年議定書
三、1990年議定書
四、2002年議定書
第四 其他國際公約的規定
一、CLC1969
二、關於海上核損害的民事責任的國際公約
第九章 省事賠償責任限製的程序
第十章 省事賠償責任限製的管轄權與法律適用
第十一章 省事賠償責任限製作用的弱化及替代可能
第十二章 損害賠償社會化
第十三章 省事賠償責任限製的國際統一化
第十四章 省事賠償責任限製的修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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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