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权利在本质上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对此,学者之间存在争议,并由此形成了权利主观主义理论与客观主义理论。权利主观主义理论认为,权利是民事主体的个体权利,权利源于人性本身,必须承认权利相对于法律的独立性及其优势地位。而权利客观主义则认为:权利只是社会规则的个体结果,权利是法律规则的副产品。个人只能在客观法划定的范围内享有主观权利。主观权利不能借助自身就能存在,、他们不是从虚无中自发产生的,不是“天赋”的权利,主观权利只存在于不同法律规则所划定的范围内、所制定的条件下。虽然说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法律运行过程看,都在奉行“权利客观主义”理论,但大陆法系的民法典却是以主观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因为,如果不是“权利本位”的作用,就不可能出现所谓的绝对权、相对权、债权、物权、人身权等权利,也就没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划分。而权利本位就是以主观权利为理论基础的。这似乎是大陆法系理论、立法与司法实践的一个悖论。因此,我们在考察民事权利体系时,首先必须对权利的性质进行考察。我们认为,权利应当是主观而非客观的,否则,就真的如凯尔森所言,只有规范而无权利。那么,法典化也就无从谈起。
除此之外,在大陆法系,绝对权与相对权、债权与物权的二元划分使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责任二元体系得以形成;物权与债权的划分使支配权与请求权的划分得以完成;使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负担不同的使命;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必然发生。而行为能力的构造使理性统一了人们的行为,使意思自治的原则得以在支配权与请求权之间彻底贯彻。当然,绝对权与相对权、债权与物权的二元划分对民法体系构建的影响绝不止如此。在两种抽象规范的划分之间出现了某种连带的模糊地带,即所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绝对权保护与相对权保护的竞合现象。其中,最为明显的是在违约中出现了非财产性损害的契约性救济,我国《合同法》第122条就是著例。另外,“加害给付”、“债权的不可侵性”的出现,也是现实生活给抽象的规范提出的挑战。
人格权与物权的问题,因我国《物权法》已经通过、民法典已经雏形具备而显得特别引人注目,故在研究民事权利体系中也不得不提。在人格权问题上,学者关注的问题是:①人格权是自然法上的权利还是实证法上的权利?②是宪法上的权利还是民法上的权利?③人格权与权利能力关系如何?④人格权在中国未来民法典上是否应当独立成编?无论学者之间如何争论,不争的事实是:大陆法系迄今为止的民法典没有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先例。人格权当然也不仅仅是民法上的权利,德国的宪法法院就曾经就死后人格权的保护进行过裁判。同时,令我们发生疑问的是:德国的民法典已经进行过多次修改,其债法在几年前刚刚进行过现代化,而人格权为什么不进行修改而成编或者详细化?为什么还是以判例的方式存在,而且其判例是以基本法与民法典的第823条为基础?其后的《瑞士民法典》与刚刚施行的《荷兰民法典》也没有将其独立成编?因此,人格权独立成编之利弊仍然是有讨论余地的。一个国家的民法典中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与一个国家人格权的具体状况并不是一个成正比的问题。
《物权法》虽然已经通过,但现在《物权法》所规范的问题与中国目前对《物权法》所期待完成的使命之间仍然存在距离。法律是传统的产物,如何在法律中贯彻一个民族的精神与传统,使其具有本土化从而具有顽强的生命力,是每一代法律工作者的使命。物权法距离这样的使命还是具有相当的差距的。
本书虽然是对民事权利体系的研究,但仅仅是对这一问题研究的开始,因为这一题目具有相当的难度。因此,本书中有许多观点尚需要完善。同时,希望学术界同仁给予批评指正。在本书的完成过程中,得到了许多同志与朋友的支持,特别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支持和帮助。编者在此对为本书的协作与出版给予帮助与支持的人表示衷心感谢。
编者
2007年1月2日于北京
这本书的结构布局简直是教科书级别的典范,尤其是对民事权利的起源和发展脉络的梳理,严谨得让人叹服。作者似乎对每一个细微的概念演变都了如指掌,从罗马法的基础概念,到近代私法革命的浪潮,再到现代社会背景下权利的再定义,逻辑链条清晰得如同高清地图。我印象最深的是关于“私法自治”边界探讨的那一章,作者没有简单地采取拥护或批判的二元对立姿态,而是通过对比不同法域的司法实践,构建了一个极其精妙的分析框架。他引用的案例不仅具有重大的判例价值,更重要的是,它们被巧妙地嵌入到理论体系的论证之中,使得抽象的法理变得鲜活可感。阅读过程中,我多次停下来,回溯前文的论述,试图捕捉作者抛出的每一个关键的转折点。这种对细节的打磨和对整体框架的宏观掌控力,使得本书不仅仅是一本学术专著,更像是一份指引我们深入理解民事法核心精神的深度指南。那种层层递进的阅读体验,让人感觉自己正在被引领着,从一个旁观者,逐渐成为一个能够洞察法律深层运作机制的思考者。
评分坦白说,我一开始对这类研究抱持着略微保留的态度,总觉得理论上能够挖掘的点已经不多了。然而,这本书彻底颠覆了我的预期。它最令人称道之处,在于其对“体系性”的极端追求。作者不是简单地罗列各个民事权利的规定,而是煞费苦心地去寻找它们之间的内在连接、张力和制衡关系。比如,他详细剖析了财产权与人格权在现代社会中的功能性偏移,并探讨了如何通过法律概念的重塑来适应新的社会经济结构。这种研究深度,不是那种表面上的综述可以比拟的。在某些关键章节,作者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这些观点往往尖锐且富有挑战性,迫使读者不得不重新审视自己既有的认知模型。阅读完相关章节后,我常常需要合上书本,在脑海中快速搭建起作者构建的那个全新的知识结构,感受那种“豁然开朗”的学术震撼。
评分这本书的语言风格实在太有个人魅力了,读起来完全没有那种传统法学著作的枯燥感。作者似乎有一种魔力,能将那些晦涩难懂的法律条文和学说争论,转化成一种富有节奏感和画面感的叙述。特别是当他阐释一些涉及权利冲突的场景时,那种‘如同置身法庭’的代入感极强。我尤其喜欢他使用比喻的手法,比如他将民事权利比作一张不断延展的巨型织物,而每一个权利的行使,都是在上面编织新的图案。这种形象化的表达,极大地降低了理解门槛,让非专业人士也能窥见其中奥妙。行文中,作者不时会穿插一些对法律社会学或历史哲学的思考,使得整个讨论维度被极大地拓宽,不再局限于纯粹的法律条文分析。这种跨学科的视野,让本书的厚度远超一般同类著作,让人在研读法律细节的同时,还能体会到思想的碰撞与交融。
评分这本书的注释系统简直是浩如烟海,但绝不是为了炫技。我发现,凡是引用了外文文献或罕见判例的地方,作者都提供了详尽的背景介绍,这对于希望进行更深层次研究的读者来说,简直是无价之宝。很多时候,我只需要顺着脚注往下查阅,就能发现通往更专业领域的另一条路径。书中引用的文献来源极其广泛,从德奥的经典法学巨著,到英美的判例法理论,再到新兴的亚洲法学思潮,都有所涉猎,这体现了作者深厚的国际视野和扎实的文献功底。它不是一本“闭门造车”的学术成果,而更像是一份精心绘制的“研究地图”,标记了所有重要的学术路标和潜在的探索区域。对于想要在民事法领域深耕的学者而言,这本书提供的参考资源本身就值回票价了。
评分这本书的行文节奏变化莫测,充满了辩证的张力,读起来让人精神高度集中。它不像某些学术作品那样一味地推崇某一学派或某一种思潮,而是乐于展现理论之间的拉锯战和相互博弈。在讨论到某些敏感或争议性较大的法律问题时,作者表现出了惊人的平衡感,他会先将正反两方的论据铺陈得淋漓尽致,让读者充分理解争论的焦点所在,然后再提出自己倾向的解决方案,但即便如此,也总是留有余地,承认其他可能性的存在。这种亦步亦趋的引导方式,极大地培养了读者的批判性思维能力。它教会我的不仅是知识本身,更是“如何思考法律问题”的方法论。读完这本书,我感觉自己看待法律条文的角度,已经从线性展开的接受者,转变为一个能够进行多维度空间审视的分析者了。
评分本书对于物债二分的梳理功莫大焉,奇怪的是这么重要的材料竟然被淹没,国内对于基础性问题的研究一直处于没有的状态,本书很好的弥补了这一现状,但是要考虑如何纳入本国民法体系,而非单纯的介绍或是转译
评分我导竟有如此棒的书一本,被淹没在了茫茫书海里,第一次读到主观权利理论的部分,觉得很欣喜仍有学者在坚持民法的人文主义。PS喜欢小朱写的第一章。
评分本书对于物债二分的梳理功莫大焉,奇怪的是这么重要的材料竟然被淹没,国内对于基础性问题的研究一直处于没有的状态,本书很好的弥补了这一现状,但是要考虑如何纳入本国民法体系,而非单纯的介绍或是转译
评分本书对于物债二分的梳理功莫大焉,奇怪的是这么重要的材料竟然被淹没,国内对于基础性问题的研究一直处于没有的状态,本书很好的弥补了这一现状,但是要考虑如何纳入本国民法体系,而非单纯的介绍或是转译
评分我导竟有如此棒的书一本,被淹没在了茫茫书海里,第一次读到主观权利理论的部分,觉得很欣喜仍有学者在坚持民法的人文主义。PS喜欢小朱写的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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