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petition Law in China (Chinese Law Series, Volume 6)

Competition Law in China (Chinese Law Series, Volume 6)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2026

出版者:William S Hein & Co
作者:Chaowu Jin
出品人:
页数:347
译者:
出版时间:2002-06
价格:USD 80.00
装帧:Hardcover
isbn号码:9781575886794
丛书系列:
图书标签:
  • Competition Law
  • Chinese Law
  • Antitrust
  • China
  • Economic Law
  • Legal System
  • Regulation
  • Business Law
  • Market Economy
  • Intellectual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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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中国竞争法:维护市场秩序与促进经济繁荣 中国竞争法,作为一部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健康发展的基石性法律,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本书旨在深入剖析中国竞争法的核心理念、立法演进、关键条文及其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而细致的理解框架。通过对这一复杂法律体系的梳理,我们希望能揭示其如何应对日益全球化和数字化的市场挑战,以及它如何为中国经济的持续创新和繁荣提供坚实保障。 第一部分:中国竞争法的理论根基与历史演进 在深入探讨中国竞争法的具体条文和应用之前,有必要追溯其理论根基与历史演进。竞争法并非凭空出现,而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其核心在于保障自由竞争,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从而最大化社会福利。 经济学原理的支撑: 竞争法与经济学中的“完全竞争”理论紧密相连。理论上,完全竞争市场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带来最低的生产成本和最优的产品质量。然而,现实市场中,信息不对称、规模经济、网络效应等因素极易导致市场力量的集中,形成垄断。竞争法正是为了矫正市场失灵,通过法律手段干预可能损害竞争的行为,确保市场活力。 立法理念的演变: 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是伴随着立法体系的逐步完善而进行的。在改革开放初期,计划经济的残余以及市场机制的不成熟,使得对竞争的关注相对较少。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中国政府逐渐意识到建立健全竞争法律制度的紧迫性。 萌芽与早期探索: 改革开放初期,零星的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开始出现,如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这部法律在当时填补了市场经济中的法律空白,重点打击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对规范早期市场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反垄断的崛起: 随着中国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市场主体地位的日益凸显,反垄断问题的重要性逐渐上升。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竞争法体系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这部法律直接借鉴了国际上成熟的反垄断立法经验,确立了经营者集中审查、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等核心制度。 体系化与细化: 《反垄断法》颁布后,配套的实施细则和部门规章不断涌现,对法律条文进行了详细解释和补充,例如经营者集中审查的申报标准、程序,以及对不同类型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界定等。近年来,特别是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针对平台经济的监管成为新的焦点,相关的立法和执法实践也在不断探索和完善。 与其他法律的关联: 中国竞争法并非孤立存在,它与《公司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相互补充,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例如,《公司法》关注企业内部治理,而竞争法则关注企业在市场中的行为。 第二部分:中国竞争法的核心制度解析 中国竞争法体系以《反垄断法》为核心,辅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构建了一套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管框架。 经营者集中审查: 经营者集中,即通过合并、收购、控制权转移等方式,使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得到加强。为了防止因经营者集中导致或可能导致垄断,中国建立了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 申报标准: 法律规定了符合一定营业额标准或其他条件的经营者集中,必须事先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授权机构)申报。申报标准既考虑了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上一会计年度营业额,也考虑了相关市场营业额,以确保审查的有效性,同时避免对小型交易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审查程序: 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和进一步审查。初步审查通常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决定是否可以进行集中。如果初步审查发现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将进入进一步审查阶段,该阶段审查时间更长,审查更为深入。 审查原则与决定: 审查的根本目的是防止和制止垄断。审查机构将评估集中是否会消除或限制竞争。如果集中可能排除、限制竞争,审查机构可以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集中,或者不予批准。附加的限制性条件旨在消除或减轻集中的垄断效应,例如要求出售部分资产、限制市场份额等。 垄断协议的禁止: 垄断协议是指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限制技术等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构成要件: 垄断协议的构成,关键在于其“达成”和“排除、限制竞争”的意图或效果。法律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同业经营者之间)和纵向垄断协议(供应商与销售商之间)。 例外情形: 法律允许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经营者达成特定协议。例如,为了改进生产技术、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为消费者提供优惠,或者为了实现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经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不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的,可以不视为达成垄断协议。 法律责任: 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将面临行政处罚(包括巨额罚款)和民事赔偿责任。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禁止: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经营者经营能力的市场力量。 认定标准: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需要综合考虑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的市场份额、竞争状况、进入壁垒、交易相对人的依赖程度、交易相对人的议价能力等因素。 禁止行为: 法律明确列举了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歧视性地差别对待交易相对人;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特殊关注: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平台经济领域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成为监管重点,如“二选一”条款、大数据“杀熟”等。 行政垄断的规制: 除了经营者之间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还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规制。 行为表现: 例如,滥用行政权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不得与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地区性行业分割;滥用行政权力设置不合理的市场准入条件等。 监督与纠正: 对于行政垄断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纠正建议,或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部分:中国竞争法的实践与挑战 中国竞争法在过去的十余年间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也面临着诸多挑战,特别是在日益复杂的市场环境下。 执法力度与成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地方分支机构在反垄断执法方面扮演着核心角色。近年来,反垄断执法的力度不断加强,尤其是在大型科技企业、汽车行业、医药行业等领域,对维护公平竞争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典型案例的公布,也起到了警示和教育作用。 数字经济下的新挑战: 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发展,催生了平台经济的新模式。平台经济具有网络效应强、数据密集、用户粘性高等特点,容易出现“赢者通吃”的局面,形成超大规模的数字垄断。 平台经济的特点与监管难点: 平台经济的跨界性、数据驱动性给传统的竞争法分析带来了挑战。如何界定相关市场、评估平台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识别新型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都需要新的理论和方法。 监管的探索与创新: 中国政府正积极探索和创新对平台经济的监管模式,如出台针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加强数据合规监管,推动形成公平竞争的生态。 国际合作与竞争: 随着中国经济的全球化,跨国经营者在中国市场的竞争行为,以及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外国竞争法规定,都需要更深入的研究和理解。国际反垄断机构之间的合作也日益重要。 合规意识的提升: 随着执法力度的加大和法律的普及,经营者对竞争法的合规意识正在逐步提升。建立有效的内部合规体系,已经成为企业规避法律风险、保持稳健运营的重要一环。 立法与执法的未来展望: 中国竞争法体系仍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未来,立法可能进一步细化,更加关注新兴领域的竞争问题;执法将更加科学、精准,同时注重对创新活动的保护;合规教育和倡导也将得到更多重视。 结论: 中国竞争法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化进程的必然要求。它不仅是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律武器,更是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石。面对日益复杂和快速变化的全球经济格局,特别是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中国竞争法将继续承担起维护市场秩序、鼓励创新、保障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职责。本书的深入分析,旨在为理解、应用和完善中国竞争法提供一个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共同书写中国经济更加健康、繁荣的未来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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