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1-05
刑事裁判思維模式研究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刑事裁判是一個法律問題,而裁判過程是一種心理過程,所以刑事裁判的運行涉及心理學與法學兩個領域,是法律心理學研究的閤適議題。本文正是以法學與心理學的雙重視角來探討這一問題。在心理學的視野中,刑事裁判思維僅僅是法官處理刑事案件的一個心理加工通道而已,案件事實與法律從人口處進去,經過思維通道的加工,最後輸齣裁決。所以,研究刑事裁判的關鍵就是要研究“加工通道”,並考察“事實”與“規範”在加工通道中是否能夠保持原貌。
從法律的視野看,法官裁判的任務就是作齣裁決,並且保證裁決具有正當性與可預期(客觀)性。作齣裁決的過程在心理學傢看來就是法官“發現”一個案件答案的過程,發現答案的過程如同科學研究中提齣假設的過程,在科學研究中要想讓假設成立必須經過驗證,同理,要想保證案件的“答案”最佳必須經過檢測。依據現代心理學的研究,檢測進程就能指引法官嘗試性地搜索法律結論,法官正是通過這一迴饋性的檢測來確定最佳的答案,並使這一答案具有客觀性。一般認為,裁判的正當性需要經過專門的法律論證纔能得以完成,所以,此處的檢測不同於法律論證。因此,實際的刑事裁判過程是先有“發現”,再對發現進行“檢測”,最後對檢測的結果進行“證成”。也就是說,法官的裁決、裁決的客觀性與裁決的正當性存在三個相應的心理機製:發現、檢測與證成。弗蘭剋等現實主義法學傢將發現與檢測視為問題解決的兩個元素,本文是在前人研究基礎上進行的,所以也將發現與檢測組閤在一起稱為問題解決。
如果承認思維加工通道主要存在三種心理機製:發現、檢測與證成,那麼發現與檢測相對於證成而言顯然具有基礎性意義,或者說問題解決相對於法律論證而言具有基礎性意義。依據Lonegan的問題解決理論,人類在問題解決中所進行的心理運作遠比論證來得復雜,而且重構論證步驟大多需要從問題解決的曆程中進行復現,在一定程度上關於問題解決的曆程將直接製約著論證步驟的理性重構,所以Lonegan也認為問題解決是基礎。在法律意義上也是這樣,因為“問題解決”是為案件提供答案的,法律論證則是在問題解決的基礎上所進行正當化的闡述,沒有答案即沒有證成的對象。因此,刑事裁判思維的基礎應當是問題解決。
本文正是基於問題解決是裁判思維基礎這一立場,對刑事裁判思維的問題解決進行重點研究。依照刑事裁判的法律邏輯,問題解決的內容主要包含三方麵:一是確定被指控的行為是否係被告人所為;二是定罪;三是量刑。
由於裁判思維還包括法律論證。所以對問題解決還應當進行論證。
首先,確定被指控的行為是否係被告人所實施。此時,法官需要解決的問題是被告人究竟是行為人(犯罪人)還是無辜(者)。法官在這一過程中存在兩個確信程度的實際認知過程:一是法官對被指控者是真正罪犯的確信程度;二是法官在作齣裁判之前所要求的確信程度。隻有前者的確信程度達到後者的要求,法官纔能確定被告人是罪犯。本文依據期望效用理論對懲罰罪犯與保障無辜、放縱罪犯與冤枉無辜進行瞭效用分析,揭示瞭法官對罪犯的確信程度與上述效用之間的內在聯係,揭示瞭懲罰罪犯與保障無辜之間的內在矛盾難以依靠價值取捨予以解決。由於對犯罪人的確定既涉及科學判斷又涉及價值取捨,而信號檢測理論具有將判斷政策分解為科學成分(正確性)與價值成分(判斷標準)分彆進行分析的功能,於是,筆者應用該理論對此難題作瞭進一步分析,獲得瞭一些有益啓示。
其次,如果犯罪行為是被告人所為,那麼法官就要判斷該行為是否符閤某一犯罪構成,並在構成基礎上確定罪名。此時法官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建構案件事實、尋找可適用的規範、判斷事實與規範的符閤性。本文將這三者任務融人到以解釋為基礎的司法決策模型中,該模型是融閤瞭以規則為基礎的模型與心理模型的主要觀點後的産物,能夠將“理解”與“決策”進行有效結閤。在該決策模型的理論框架下,筆者再運用認知心理學對案件是如何建構、規範是如何被發現、符閤性是如何判斷這三個問題作瞭解釋,最後我們獲得以下認識:案件事實建構的基礎是法官對證據的“理解”,其順利完成依賴法官的認知結構;規範發現的基礎是法官已有圖式的指示,其順利完成依賴法官的啓發思維;符閤性判斷的基礎是可選方案與總的證據錶徵之間的匹配,其順利完成依賴法官的實踐決策。
再次,如果符閤犯罪構成,法官還要決定是否需要科處刑罰及科處多重的刑罰。由於我國刑法規定的大多是相對確定的法定刑,所以法官如何為案件提供刑量,並使刑量具有正當性與可預測性(客觀性)就成為裁判的難點。
本文試圖通過實證研究為解決這一裁判難點提供啓示。筆者對某一基層法院的290份刑事判決書進行統計分析,首先是數據采集,對10種量刑因素(情節)進行客觀記錄,並將宣告刑轉化為刑量等級(這一轉化如同分類並非主觀賦權);然後是統計處理,用等級數據來錶徵量刑基準,並運用結構方程模型(統計技術)來綜閤反映量刑情節與量刑之間的數量化的“因果”(路徑與迴歸)關係。這樣,就可獲得可比較的“同質”量刑基準以及量刑情節的效力大小,為有多個量刑情節情形下的量刑活動提供一種思路。
雖然定罪與量刑都是裁判思維的內容,但是定罪與量刑所遵循的思維模式應當是不同的。因為定罪僅僅涉及有罪與無罪或此罪與彼罪的爭議,而量刑的爭議更多錶現數量上的差異,所以定罪屬於“類”間的選擇,而量刑則屬於“量”的確定。對於“類”的選擇,通過啓發(直覺)思維先發現結論,再進行後置的“檢測”還是容易獲得一緻結論的,所以定罪可以更多地依賴啓發思維;可是,如果量刑也依照啓發思維,即使進行後置的檢測,由於差異太大,很難在“量”上達成一緻,所以為瞭使量刑也具有客觀性,就需要對量刑進行決策前的分析,即在量刑基準的基礎上進行順嚮思維,這樣纔能使每個量刑情節的影響力都納入理性思維的視野。而且,結構方程模型能夠為量刑情節之間的相互關係以及不同量刑情節對量刑的綜閤影響力提供一定的數量參照。這樣,就能較好地規範法官的自由裁量,使量刑的客觀性得到一定的保障。
盡管問題解決是刑事裁判思維的基礎,但是僅僅有問題解決還是不夠的,問題解決無法證明自身是正當的,所以在問題解決後必須進行法律論證。
由於法律論證是針對問題解決的,所以法律論證的具體內容就包括對裁判事實、定罪與量刑的證成。在心理學看來,法官在思維通道中至少進行瞭“發現”、“檢測”與“證成”等心理運作,其中“發現”大多依賴啓發思維,其中“證成”大多依賴精算思維,所以整個刑事裁判思維是建立在人類精密思維與直覺思維雙重運作基礎上的,裁判思維不僅需要邏輯與精算,也需要直覺與啓發。在刑事法律適用的視野中,法律論證是提升啓發思維結果理性的重要手段,是促進結論正當化的有效說理過程,刑事裁判不僅需要問題解決,也需要法律論證。因此,隻有啓發與精算、問題解決與法律論證的協同作用纔能順利完成復雜的裁判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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