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政通史(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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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中国社会出版社 作者:孟昭华 出品人: 页数:1238 译者: 出版时间:2006-10 价格:320.00元 装帧:精装 isbn号码:9787508715858 丛书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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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本书比较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上起原始社会,下迄建国初期(1949年~1966年)各个时期中国民政的实践,丰富了中华民族历史文化这一伟大宝库。

《中国民政通史》这本书作为一部系统而全面的历史著作,致力于梳理和分析中华民族在历代不同时期的民政制度发展。这本书的内容涵盖了从古代至现代的各个重要阶段,详细记录了各种民政政策、法规及其背后的社会背景。通过对大量历史文献、法律文件和官方档案的深入研究,这部书力求呈现一幅宏观且多维度的中国民政发展的全貌。 在书中,历史学者不仅关注了各个时代民政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还注重探讨这些政策背后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因素。这种多角度的分析方法,使得读者能够更全面地理解中国民政制度是如何随着时间演变而变化的。书中对古代经典法令的解析,尤其引人注目,为我们揭示了那个时代法律与秩序的运行机制。 另外,这本书还详细描述了不同历史阶段内民政管理的具体措施,如户籍制度、婚姻制度、养老和济贫政策等。这些内容不仅展示了各朝代在民政领域的努力与成效,也为我们了解中华民族独特的人文传统提供了宝贵的资料。通过对这些民政制度的详细考察,读者能够更深刻地体会到中国社会的发展脉络和文化特征。 《中国民政通史》的写作过程非常严谨,每一章节都经过多层次的校对与编辑,以确保历史事实的准确性与学术严谨性。这不仅帮助读者掌握了丰富的历史知识,也增强了他们对中国传统文化和社会制度的理解。书中的图表、数据及典故分析,使得内容更加生动有力,便于读者深入学习与思考。 在研究历代民政制度时,作者还特别关注了法律变革和社会变迁对民政发展的深远影响。这种对历史变迁的细致观察,不仅丰富了书籍内容,也为后续的学术讨论提供了坚实基础。通过这些详尽而系统的分析,这本书成为研究中国历史的重要参考资料,值得广大读者和学者深入研读。 这本书对学习者来说,不仅有助于理解古代社会的运作机制,还为现代民政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展示了一个国家在面对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时,如何通过制度创新与法律完善来保障人民的福祉。这种深层次的历史探讨,使得《中国民政通史》成为一本不可忽视的重要典籍。 书中还特别强调了不同文献和档案的重要性,通过对这些资料的整理与解读,作者希望能引导读者更好地理解历史的真实面貌。这种对原始资料的细致处理,不仅提升了学术价值,也增强了读者对历史研究方法的认识。正是这种详尽而细腻的内容呈现,使得这本书在众多民政类著作中独树一帜,深受学术界和教育机构的喜爱。 总体来看,《中国民政通史》不仅仅是一部历史书籍,更是一段对中华民族智慧与制度的深刻探索。它为读者提供了一个全面、深入的视角,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尊重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同时也启发着人们思考现代社会中民政制度的发展与创新方向。

作者简介

目录信息

上卷
民政考
第一章 原始社会
第一节 中国原始社会概况
第二节 原始社会的婚姻形态
一、原始乱婚时期
二、血缘婚时期
三、族外婚时期
四、对偶婚时期
五、个体婚(一夫一妻)时期
第三节 原始社会的丧葬习俗
第四节 黄帝修德振兵,抚保民生
第五节 尧亲九族和万国,敬授民时
第六节 虞廷九官,初设司徒
第七节 减灾避害的强烈愿望和与自然抗争的有关传说
第八节 禹治洪水,划“九州”
第九节 原始社会的救灾活动
一、移民避水
二、治水除害
三、散发粮肉、救济灾民
四、抢种播谷、教民自教
第十节 更替部落联盟首领的禅让制度
第二章 夏商
第一节 王位世袭制的确立与奴隶制国家的形成
第二节 夏商时期的王权和国家机构
一、行政管理机关
二、宗教事务机关
第三节 地方行政管理与行政区域划分
第四节 夏商时期的婚姻形式
一、一夫一妻制与多妻制并存
二、血缘婚和族外婚的遗迹
三、奴隶和女性的社会地位与:境况
四、以俪皮为礼的买卖婚姻的出现
第五节 有关丧葬习俗的记述
一、丧期三年
二、殷商时期实行墓葬,并有棺椁
三、进行墓葬,留有坟头
四、始有墓铭
第六节 殷墟考古中所见的墓葬形态
第七节 有关自然灾害的记载
第八节 夏商时期的水患与治水
一、大禹治水以后,古代文献里尚有治理黄河水患的记载
二、商代多次迁都,都与水灾有关
……
第三章 西周
第四章 春秋
第五章 战国
第六章 秦汉
第七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
第八章 隋唐五代十国
第九章 两宋辽金西夏
下卷
第十章 元
第十一章 明
第十二章 清
第十三章 中华民国
第十四章 建国初期的民政工作(1949-1966年)
· · · · · · (收起)

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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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政通史 上卷 494页右侧 <原文开始>(五)允许纳妾 法律明确规定纳妾为合法,《唐律疏义》引《户令》谓,“娶妾仍立婚契”,同时规定:“若婢有子……听为妾。”家中使女如果有幸被主人看重,其为主人生了孩子的,则允许升她为妾,不得刁难;妻子到了五十岁如果尚未生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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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政通史 上卷 494页右侧 <原文开始>(五)允许纳妾 法律明确规定纳妾为合法,《唐律疏义》引《户令》谓,“娶妾仍立婚契”,同时规定:“若婢有子……听为妾。”家中使女如果有幸被主人看重,其为主人生了孩子的,则允许升她为妾,不得刁难;妻子到了五十岁如果尚未生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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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政通史 上卷 494页右侧 <原文开始>(五)允许纳妾 法律明确规定纳妾为合法,《唐律疏义》引《户令》谓,“娶妾仍立婚契”,同时规定:“若婢有子……听为妾。”家中使女如果有幸被主人看重,其为主人生了孩子的,则允许升她为妾,不得刁难;妻子到了五十岁如果尚未生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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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政通史 上卷 494页右侧 <原文开始>(五)允许纳妾 法律明确规定纳妾为合法,《唐律疏义》引《户令》谓,“娶妾仍立婚契”,同时规定:“若婢有子……听为妾。”家中使女如果有幸被主人看重,其为主人生了孩子的,则允许升她为妾,不得刁难;妻子到了五十岁如果尚未生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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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政通史 上卷 494页右侧 <原文开始>(五)允许纳妾 法律明确规定纳妾为合法,《唐律疏义》引《户令》谓,“娶妾仍立婚契”,同时规定:“若婢有子……听为妾。”家中使女如果有幸被主人看重,其为主人生了孩子的,则允许升她为妾,不得刁难;妻子到了五十岁如果尚未生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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