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证据制度的发展大体经过了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制度等历史阶段;中国的证据制度经过了早期的神示证据制度、封建时期的以法定证据为主兼有裁判者自主判断的证据制度,到国民党政府时期确立了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新中国成立以后,受原苏联立法模式和意识形态、国际政治格局等多方面的影响,民事诉讼以实事求是作为自己的证据制度。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与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的区别在于:
(1)判断案件事实的标准不同。纵观西方国家的自由心证可以看出,与自由心证制度结合在一起的是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为高度盖然性,而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为盖然性占优。而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强调对案件事实的彻底查明,盖然性一般来说无法进入实事求是的理念当中。案件事实可能如此或者大致是这样的概念,很难为主流民事诉讼法学者认同。主流民事诉讼法学者探讨的也多是裁判者应该查明案件事实、裁判者也能够查明案件事实等。
(2)裁判者的事实判断能否为第三人完全审查不同。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所包含的重要内容是裁判者可以根据法律、经验、道德良心对案件事实进行独立判断,而且其判断过程难以为第三人审查,裁判者对案件的心证过程和裁判者自身的心理活动向来被认为是排斥他人认识的神秘领域。当然,这种情况在两大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事实认定又有一定的区别。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强调正当程序和裁判过程的绝对形式主义,裁判者的判断向来被认为是上帝的声音,制度设计上既未设置对事实裁判者的审查机制,也没有要求裁判者说明裁判的理由和事实认定与否的原因。由于历史文化和法律文化的影响,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民事诉讼一直把案件事实的发现和实体法规定的价值目标的实现作为其首要任务,实质公正具有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所不曾具有的优先地位。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其不仅设置了英美法系国家所少有的再审程序,规定二审法院为事实审法院,既可以审查事实,也可以审查法律,而且把裁判者论证事实认定的理由,展示事实认定的过程,作为裁判者的重要义务。那么这是否就意味着事实认定的心理过程就能够为第三者审查了呢?其实不然,研究表面事实认定活动甚至其他的认识活动,并不是如实证分析哲学家所强调的理智的、细密的分析过程,而表现为充满跳跃的非理性的冲动。在非理性的认识结果或结论形成以后,认识主体的论证过程或者说明理由的过程,只不过是为其原来的认识结果寻求正当化依据的过程。换句话说,从这一角度看,事实认定理由的说明、事实认定结果的论证,同裁判者的实际认识活动有背离。自由心证下,第三者对事实裁判者认识活动的审查内容又是什么呢?第三者能够审查的只能是其中相对抽象而与案件的具体特征能够剥离的内容,这些内容能够在许多不特定的案件中适用。第三人审查的侧重点是裁判者的事实认定活动是否违反了这些抽象的规范要求,并根据其是否违反作成不同的处理结果。这些抽象的规范包括法律、经验、道德等。实事求是证据制度侧重强调认识结果的客观性和认识过程的客观性,这种客观性的表现就是不同的认识主体对于同一认识现象,在认识正确的情况下,其得出的认识结论是一致的、相同的。即是说,只要是正确的认识结果就能够经得起其他人的审查,经得起其他人的检验和实践活动的检验。对事实裁判者的事实认定活动进行全面审查就成为中国实事求是证据制度的一个特点。这一特点既体现了对裁判者认识能力的充分信任,因为它以人能够认识客观世界为前提,同时又表现出对事实裁判者认识能力的不信任甚至一定程度的怀疑。故此,我国民事诉讼中上诉程序、再审程序都以对案件事实的再审查作为基本的内容,并把其同对事实裁判者的监督相提并论。这样,我国民事诉讼中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就表现为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再审程序也称为审判监督程序。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与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共同点在于,法律没有对某种特定的证据形式的证明力作强制规定。更直接地说,我国的实事求是证据制度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均属于与法定证明相对应的自由证明模式。这与自由心证和法定证明之间的势不两立不同,我国的实事求是证据制度就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有较大的相融性,这种相融性也使我国的证据制度容易实现向自由心证制度的转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一转化。《证据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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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民事推定及其适用机制研究》的书名,一下子就抓住了我对法律中“逻辑”和“程序”的兴趣点。我一直觉得,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其严密的逻辑体系和高效的程序设计。而“推定”这个词,本身就带有一种逻辑上的跳跃,它是基于已知事实推导未知事实的桥梁。那么,在民事法律体系中,是如何构建这样一座桥梁的呢?我想这本书会深入探讨民事推定所依赖的哲学基础和逻辑原理。 更具体地说,我特别想了解的是,是什么样的“已知事实”才能作为推定的基础?这些基础事实的证明标准是什么?以及,当法律做出一个“推定”之后,它给社会公众,特别是案件当事人,带来了什么样的具体影响?比如,是否意味着某一方的举证责任被大大减轻,甚至完全转移?或者,这种推定是否会改变案件的举证倒置关系?我脑海中设想了无数种可能的场景,比如在继承纠纷中,对于失踪人员的生死推定,或者在产品责任案件中,对于损害与产品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这些在实际操作中是如何实现的?这本书会不会为这些问题提供系统性的解答?
评分这本书的书名,《民事推定及其适用机制研究》,让我觉得它一定是一本非常深入探究法律理论和实践结合的书。我一直对法律条文背后的逻辑感到着迷,特别是“推定”这个概念,它似乎是在证据链不够完整的情况下,法律为了实现公平正义而设定的一种“假定”。这种“假定”是如何产生的?它是基于普遍的经验法则,还是特定行业的惯例? 我非常期待这本书能够详细阐述民事推定在不同法律领域中的具体应用。比如,在侵权责任中,推定过失和推定因果关系是如何实现的?在合同法中,对于格式合同的解释,是否存在一些推定性的原则?在物权法中,例如善意取得、占有推定等,是否也属于民事推定的范畴?我希望这本书能够提供一些具体的案例分析,通过真实案件来展示民事推定是如何在实践中发挥作用的,从而加深我的理解。同时,我也希望作者能够探讨一下民事推定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比如过度推定是否会导致不公,如何平衡推定与实质正义?
评分这本书的书名听起来就充满了理论的深度,让人不禁联想到那些严谨的学术著作。我作为一个法律爱好者,平时会关注一些法律新闻和社会热点,常常会遇到一些由于事实认定不清而导致判决出现争议的情况。这时候,我就在想,如果法律能够有一种机制,在某些情况下能够“推定”某个事实的成立,从而简化证明过程,提高审判效率,那该有多好。例如,在产品质量问题上,如果消费者能够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并且该缺陷导致了损害,那么是否可以推定是制造商的责任?或者在合同纠纷中,如果一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大部分义务,但却因为一些小瑕疵而无法完全证明,是否可以通过某种推定来认定其已经尽到了主要义务? 我非常期待这本书能够详细阐述民事推定在不同法律领域的具体适用。比如,在侵权责任中,推定过失和推定因果关系是如何实现的?在合同法中,对于格式合同的解释,是否存在一些推定性的原则?在物权法中,对于善意取得、占有推定等概念,是否也属于民事推定的范畴?我对这本书能够提供一些具体的案例分析,通过真实案件来展示民事推定是如何在实践中发挥作用的,从而加深我的理解。同时,我也希望作者能够探讨一下民事推定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比如过度推定是否会导致不公,如何平衡推定与实质正义?
评分看到《民事推定及其适用机制研究》这个书名,我立刻就被吸引了。虽然我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但我对法律如何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矛盾和纠纷一直抱有浓厚的兴趣。尤其是“推定”这个概念,在我看来,它似乎是一种能够弥合证据鸿沟、简化法律程序的智慧。比如,在很多交通事故的判定中,如果车辆超速,是否就可以推定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又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绝大部分款项,却因为一些细节问题未能完全证明,是否法律可以“推定”其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 我非常期待这本书能够深入剖析民事推定在不同民事法律部门的适用情况。比如,在侵权法中,推定过失、推定因果关系是如何应用的?在合同法中,对于不安抗辩权、撤销权等权利的行使,是否会涉及到某种推定?在物权法中,例如占有推定、善意取得等,它们与民事推定之间又有着怎样的联系?我希望这本书能够通过具体的案例,来展示这些推定机制是如何在实践中发挥作用的,以及它们在平衡各方利益、实现司法公正方面扮演了怎样的角色。同时,我也好奇,当推定被反证推翻后,法律程序又会如何发展,这其中的界限在哪里?
评分《民事推定及其适用机制研究》的书名,听起来就有一种严谨的学术探究的味道。作为一名普通读者,我对“推定”这个词在法律语境中的具体含义和操作方式,一直充满好奇。我常常在思考,法律在面对证据不足的案件时,是如何确保公正的?“推定”是否就是一种重要的工具?它是否能帮助填补证据上的空白,从而让案件得以顺利推进? 我特别关注的是“适用机制”这一部分。我想知道,当法律进行“推定”时,是基于什么样的原则?这种推定是绝对的,还是可以被推翻的?如果可以被推翻,那么推翻它的标准是什么?例如,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中,如果车辆超速,是否会被推定为对事故负有责任?那么,如果驾驶员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超速并非事故原因,又该如何处理?我希望这本书能够提供一些具体的案例,用生动的方式解释这些“推定”是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被运用,以及它们在保障公平与效率之间是如何进行权衡的。
评分这本书的书名,光是看名字就觉得很专业,非常有学术深度。作为一名普通读者,我对“民事推定”这个概念其实很模糊,只知道它可能在法律条文中出现,但具体是什么意思,又是如何运作的,我一点概念都没有。我一直对法律领域抱有好奇,但往往那些晦涩难懂的术语和复杂的案例分析,让我望而却步。我常常在想,法律其实离我们很近,很多生活中的纠纷,比如邻里之间的侵权、合同的履行问题、甚至一些家庭财产的分割,都可能涉及到民事法律的调整。而“推定”这个词,又带着一种“假定”的意味,是不是说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会先假设某些事实存在,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审判?这对于解决一些证据不足或者证明难度很大的案件,应该会非常有帮助吧。 我特别好奇的是,这本书在“适用机制”这个部分会详细阐述什么。法律的条文再多,如果没有一个清晰有效的适用机制,那也只是纸上谈兵。我希望这本书能用比较易懂的方式,解释清楚在不同的民事案件类型中,民事推定是如何被引入、如何被运用,以及它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比如,是不是在某些案件中,一旦满足了某个条件,法院就会自动推定某个事实存在,而不需要原告或被告去额外举证?这种“推定”的效力有多大?它会不会被反证推翻?如果会被反证推翻,那么反证的门槛又在哪里?这些都是我非常感兴趣的问题。
评分《民事推定及其适用机制研究》这个书名,对我而言,不仅是学术的代名词,更是一种对法律智慧的期待。我常常在想,法律体系是如何在复杂多变的现实世界中,保持其有效性和公正性的?而“推定”,在我看来,就像是一种让法律能够更灵活、更有效运转的“润滑剂”。它似乎允许在某些条件下,基于已知的、可信的事实,去推断出未知的、需要证明的事实,从而避免陷入僵局。 我特别想从这本书中了解的是,法律是如何构建这些“推定”的“机制”的。是基于统计学上的概率,还是基于社会普遍的认知和经验?例如,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中,法律是否会推定某些财产是共同的?又或者,在继承案件中,对于遗嘱的真实性,是否存在某种推定?我期待这本书能用清晰的语言,结合具体的案例,来解释这些“适用机制”是如何运作的,它们又是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被运用,以实现更快的审判效率和更公正的判决结果。我希望作者能够深入浅出地剖析其中的法理,让我这个非专业人士也能领略到法律的精妙之处。
评分《民事推定及其适用机制研究》这个书名,立刻就吸引了我,因为我一直对法律条文背后所蕴含的逻辑和智慧非常感兴趣。虽然我对法律的了解非常有限,但“推定”这个词,总让我联想到一种在证据链不够完整的情况下,法律为了追求公正或者效率而采取的一种“假设”。我常常在想,这种“假设”是如何建立的?它是否基于某种普遍的经验法则,或者特定的社会认知? 我特别好奇的是,这本书会如何阐述“适用机制”这一部分。因为在我看来,再好的理论,如果缺乏有效的实践机制,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价值。比如,在民事案件中,什么情况下可以启动“推定”程序?是需要当事人主动提出,还是法院依职权启动?当法律作出推定后,另一方是否有反证的机会?反证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又是怎样的?这些细节决定了“推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性和公正性。我希望这本书能够通过深入的理论分析和翔实的案例研究,为我揭示这些“适用机制”的奥秘。
评分这本书的书名,《民事推定及其适用机制研究》,听起来就非常具有学术性和理论性。我作为一个对法律领域保持关注的普通读者,常常会在新闻报道或者法律相关的讨论中,听到“推定”这个词。它似乎是一种在证据不完全确凿的情况下,法律为了实现公平正义、提高效率而设定的一种“假定”。我一直在思考,这种“假定”是如何产生的?它的逻辑基础是什么?又如何在实际的民事审判中得到应用? 我想,这本书一定会对民事推定的概念进行详细的界定和解释,比如区分“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以及不同推定之间的效力差异。我特别想知道的是,在不同的民事案件类型中,有哪些常见的推定规则,以及这些规则是如何在实践中被法院采纳和运用的。例如,在产品质量纠纷中,消费者如何利用推定来证明产品的缺陷?在合同纠纷中,一方如何通过推定来证明对方的违约行为?我期待这本书能够提供一些具体的司法实践案例,通过生动的案例分析,来展示民事推定在解决实际问题中的作用。
评分这本书的书名《民事推定及其适用机制研究》,听起来就非常厚重,充满了学术的严谨性。我虽然不是法律专业出身,但对法律如何解决社会矛盾和保障公民权利一直怀有浓厚的兴趣。尤其“推定”这个概念,在我理解来,是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允许法官或当事人基于已知事实,推断出未知事实的一种规则。这在很多证据相对模糊的案件中,似乎是非常有用的。 我非常好奇的是,在不同的民事法律领域,例如侵权法、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等等,民事推定是如何被应用的?它有哪些常见的形式?比如,举证责任的倒置,是不是就是一种推定?或者,在某些案件中,因为存在某种特定的关系,就推定一方有过错?我希望这本书能够提供一些具体的案例,通过分析真实的判例,来让我更直观地理解民事推定是如何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作用的。此外,我也想了解,这种“推定”是否可以被反驳,如果可以,那么反驳的门槛又有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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