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言
第一章 民國時期西藏法製概況
第一節 民國時期西藏地方法製概況
第二節 民國時期中央政府治藏法律製定的概況
一、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時期的治藏法律
二、北洋軍閥政府時期的治藏法律
三、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的治藏法律
第二章 強化國傢對西藏行使主權的民國憲政
第一節 以憲法確立民國政府對西藏的主權
一、以根本大法確立西藏的法律地位
二、《西藏全體僧俗大眾今後取捨條例》的製定及其性質
第二節 以政權組織法確立西藏地方的參政議政權
一、參加國會,製定《參議院法》
二、參加約法會議,製定《中華民國約法》
三、參加善後會議,製頒《中華民國憲法案》
四、參加國民會議,製定《訓政時期約法》
五、參加國民參政會,製定治藏的單行法律
六、參加國民大會,製定《中華民國憲法》
第三節 中央治藏機構和西藏地方駐內地辦事機構管理的法製化
一、中央治藏機構管理的法製化
二、中央派駐西藏地方機構管理的法製化
三、西藏地方駐內地派齣機構管理的法製化
第四節 拒簽不平等條約
一、民國時期的反帝和對待不平等條約的政策
二、抵製不平等條約的簽訂與維護主權的統一
第五節 反對西藏分裂的規約和規章
一、《停戰閤同十三款》與續議藏約
二、《解決中藏問題條件》的提齣
三、康藏糾紛善後辦法的簽訂
四、爭取班禪迴藏與製定《班禪行轅善後辦法》
五、國民黨政府為維護國傢主權所作的努力
第三章 民國治藏宗教管理法規
第一節 對清代宗教管理法規的援引
一、援引前清宗教管理法規的法律依據
二、理藩部則例
第二節 民國宗教管理法規的具體內容
一、寺廟管理製度
二、喇嘛管理製度
三、喇嘛印信管理
第四章 民國治藏行政管理法規
第一節 對西藏王公待遇的規定
第二節 西藏人員進京展覲管理製度
一、《邊疆宗教領袖來京展覲辦法》
二、《達賴班禪代錶來京展覲辦法》
三、《濛藏迴疆各地方長官及各宗教領袖人員來京展覲節單》
四、《濛藏新疆迴部來京展覲人員招待規則》
五、《濛藏迴疆各地方長官及各宗教領袖人員來京晉謁頒贈辦法》
第三節 對西藏人員的奬敘任用製度
一、西藏武職官銜敘授製度
二、西藏人員派赴各機關服務製度
三、西藏地區人員任用製度
第四節 失業救濟法律製度
一、主管機關
二、救濟的條件
三、救濟登記審核
四、不予登記和取消登記的情節
五、救濟費的核發
六、被救濟人員的安置
第五章 民國西藏教育管理法規
第一節 民國時期教育立法與民國初期西藏學校教育概況
一、教育部組織法
二、各類學校組織法
三、民國初年西藏教育狀況
第二節 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的西藏教育管理法律製度
一、國民政府西藏教育總體規劃
二、西藏的黨治人纔教育製度
三、西藏的政治人纔教育製度
四、寺廟教育製度
五、捐資興學褒奬製度
六、教育補助製度
七、西藏學生保送製度
八、西藏學生待遇製度
九、貫徹《實施濛藏教育計劃》的其他規章
十、民國時期西藏教育狀況
第六章 西藏地方法律製度
第一節 清朝法律在民國西藏的持續效力
一、《欽定藏內善後章程二十九條》在民國的持續效力
二、《水牛年決定》的持續效力
三、《鐵虎清冊》的持續效力
四、《欽定理藩院則例》的持續效力
五、《新治藏政策大綱十九條》的持續效力
第二節 西藏地方法律的持續效力
一、《十三法典》存續的必然性
二、《十三法典》的主要內容
三、《十三法典》存續的意義
第三節 西藏地方法律的其他形式
一、十三世達賴喇嘛的封文、訓令
二、攝政文告
三、噶廈令
四、地方官員令
五、寺廟寺規
第四節 從熱振案件看西藏地方司法審判
一、監獄設置
二、刑事處罰
三、財産處罰
四、行政處罰
五、宗教處罰
六、涉外案件的處理
結論
一、民國西藏法製的特點
二、民國西藏法製建設的經驗和教訓
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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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