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新公司法根据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最新要求,借鉴各国公司法改革的最新成果,对现实中的许多重要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论证,修改或取消了脱离现实需要的原有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行之有效的制度和规则。
新公司法的变革和创新之处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资本制度上,体现了从片面强调资本信用到兼顾资本信用和资产信用的立法理念的调整,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放松了对公司的过度管制,大幅度地降低了公司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放宽了股东出资方式的限制,允许出资的分期缴纳、取消了公司转投资的限制,扩大了公司回购自己股份的情形。
第二,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完善了股东会和董事会制度,充实了股东会、董事会召集和议事程序的规定;增加了监事会的职权,完善了监事会会议制度,强化了监事会作用;增加了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责任,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第三,还进一步明确了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享有股权的基本产权结构和产权关系;允许公司在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经理之间任意确定一人为法定代表人;确立了有限公司股权变动时以股东名册记载为生效要件、以变更登记为对抗要件的股权认定标准;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和职工对公司管理的参与,规定了1/3的职工监事的最低比例和职工董事的自愿设置;利用公司法与证券法两部法律同时修改的难得机遇,科学地划分了两者的合理分
工,消除了原有的立法冲突和交叉。
第四,最为突出的修改则是对一人公司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全承认和采纳,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公布后,正确理解和全面落实该法的新内容。继续对与该部法律有关的法律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和认真研究,积极研究探讨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改、废问题,继续关注该部法律的实施情况,为相关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积累经验等等,就成为相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共同任务。有鉴于此,我社组织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
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等部门和单位的专家和学者共同撰写了这套《最新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实务丛书》。
本套丛书作者既有我国公司法修改专家小组重要成员和最高立法机关的专家,又有参与公司法修改、司法解释、行政解释起草工作的最高人民法院资深法官和中央部委有关专家,还有致力于公司法研究和参加公司法修改讨论的院校学者等。他们在具体编撰工作中依据立法原
意,结合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根据不同领域特点、不同专业要求对新公司法的具体制度(尤其是本次修订新增设的制度)与适用,从不同视角、不同层面做了全面系统和深入细致的诠释与解读。我们相信本套丛书的出版对新公司法的宣传学习和贯彻实施将起到积极的独特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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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完这本关于公司法疑难问题的著作,最大的感受是它打破了我对“法条即一切”的固有观念。作者的叙述风格非常具有感染力,仿佛在娓娓道来一个个精彩的法庭辩论场景,而不是枯燥地阐述法律条文。我特别关注了关于“股东派生诉讼的程序启动与诉讼时效”这一部分。这本书没有止步于对《公司法》第151条的字面解读,而是花了大量篇幅去解析不同法院系统对“故意不予提起”这一要件的主观认定差异,并详细梳理了近年来几个关键的上诉庭裁决是如何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和防止恶意诉讼之间寻求平衡的。书中甚至附带了一些作者为客户准备的内部备忘录的节选,展示了如何根据不同司法辖区的具体要求,精准地构建启动诉讼的证据链条。这种将理论高度与实务操作细节紧密结合的方式,极大地提升了这本书的实用价值。它教会了我如何“阅读”判例背后的潜台词,理解法官在适用僵硬法条时所体现出的价值取向,这对于提升我解决复杂公司治理冲突的能力至关重要。
评分这本专业著作最让我赞赏的地方在于,它对“公司自治”与“外部强制规制”之间永恒的张力,进行了非常富有洞察力的探讨。它不回避冲突,反而将这些冲突作为研究的切入点。例如,在讨论董事的“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的边界时,作者巧妙地结合了最新的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标准,探讨了这些非传统义务如何逐渐被纳入司法审查的范畴。书中对“董事会决策的程序正当性”的论述尤为精彩,它不仅引用了程序法的规定,还分析了如何通过完善公司章程和内部议事规则,构建一个能有效抵御外部挑战的“程序防御壁垒”。这种将传统公司法理论与新兴治理趋势相结合的学术视野,使得全书内容既有深厚的法律根基,又不失时代的前瞻性。它不是一本只供参考的旧书,而是一本伴随企业成长不断需要重新审视的活的法律工具集,确保我们的决策不仅符合现行法律,更能适应未来监管的方向。
评分这本书的视角相当独特,它不像是那种教科书式的、对法条进行机械性罗列和解释的传统法律书籍。相反,它更像是一场与资深法务专家的深度对话,专门聚焦于那些在实际操作中让人挠头的“灰色地带”。我尤其欣赏作者在处理“关联交易的实质认定”这一章节时的细腻笔触。他们没有简单地引用《公司法》的某一条款,而是通过引入一系列最新的司法判例和监管机构的非正式指导意见,构建了一个动态的分析框架。比如,书中对“商业实质”的探讨,超越了传统的形式要件,深入剖析了交易背后的真实商业目的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关系。这对于我们这些处理日常并购或股权激励事务的律师来说,简直是雪中送炭。以往,面对复杂的结构设计,我们常常需要在合规性和效率之间走钢丝,而这本书提供了一套基于风险预判和前瞻性治理的思维工具,帮助我们预见潜在的法律风险点,而不是仅仅在事后进行补救。它强调的不仅仅是“合规”,更是如何构建一个“有生命力的、可持续发展的”公司架构。这种实践导向和前瞻性的分析,是其他同类书籍难以企及的深度。
评分我发现这本书在处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这一经典难题时,展现出了非同寻常的穿透力。它没有陷入以往文献中那种对“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进行抽象的道德批判,而是聚焦于如何构建一个可操作的、量化的“穿透测试”标准。作者引入了多个跨法域的案例,对比了欧美成熟市场在认定“实质控制”和“财产混同”时所依赖的证据类型和证明力度要求。尤其让我印象深刻的是,书中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治理结构所带来的风险点进行了深入剖析,并提出了一套基于内部审计和决策流程透明化的风险对冲策略。这本书的论述节奏明快,逻辑链条清晰,它迫使读者去思考,在公司治理的边界模糊地带,我们到底应该优先保护谁的利益,以及如何通过事前设计来有效隔离风险。对于那些致力于在复杂企业集团内部优化合规架构的人士而言,这本书提供的不仅仅是理论指导,更是一种结构性的风险管理思维框架。
评分这本书的行文架构非常精妙,它不像传统教材那样按章节顺序进行线性阅读,而更像是一本“问题清单式”的工具书,你可以根据自己当前面临的具体业务挑战,快速定位到对应的疑难点。我最近在处理一个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限制与退出机制”的争议案件,书中关于“僵局处置机制”的论述为我提供了全新的思路。作者详尽地分析了不同司法体系下,法院强制解散公司的门槛,并重点论述了中国语境下,如何通过精巧的“估值方法约定”和“强制回购条款”来提前规避陷入僵局的风险。他们对几种主流估值模型(如DCF、可比公司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偏好进行了细致的对比分析,指出了每种方法在特定股权结构下的内在缺陷。这种细致到“如何写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估值条款”的程度,体现了作者深厚的实务功底和对法律文件起草艺术的深刻理解。对于任何需要设计复杂股权退出机制的公司法从业者来说,这本书都是一本不可多得的参考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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