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描述
在烟波浩渺的南太平洋上,有一个不大为国人所知的萨摩亚群岛。这里地处热带,气候温润,终年棕榈如冠,椰树如旗,鸟语花香,人闲气静,素以“太平洋上的天堂”著称,也是太平洋三大文化之一的波利尼西亚文化的发祥地。
在将近两个世纪的历史时期里,面对来自太平洋彼岸的欧美文明浪潮的强烈冲击,萨摩亚人的文化尤其是宗教信仰和法律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尽管如此,萨摩亚至今依然是一个保留了杰出的波利尼西亚文化遗产的传统与现代融会的社会。一方面是个体价值被普遍忽视;另一方面人们又非常自由,因为选择是多种多样的(你可以选择到其他的村子居住,甚至可以选择自己赖以寄身的家庭),人们却很少面对不得不做出的选择。一方面有着悠久的民主与协商传统,家族首领和村社(部落)酋长基本上是民主选举产生的,重大事项也都是集体协商议决;另一方面又等级森严、集体的暴政时有所见。一方面男女两性关系上非常开放,未婚先孕和私生子女不会受到任何的歧视;另一方面男女之间却又壁垒森严、禁忌重重。一方面是国家机构完全按照英式议会制度组织和运作;另一方面地方社区却又根据传统方式充分自治。在这里,我们不仅可以看到宗教与法律、本土法和外来法、习惯法和成文法的冲突与协调,更为重要的是,许多原来被普遍忽视的理论命题,比如对抗性文化传统与平衡观念对于宪政的意义等,得到了凸显;而一些原先遭到广泛质疑的提法,如法律不一定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习惯法不一定要得到国家或政府的认可才能具有法律效力等等,则可能得到新的支持。至于宪政语境下的习惯法与地方自治等话语实践,则可能给广大的第三世界国家提供有益的参照与多方面的启迪。
作者简介
胡平仁,男,汉族,1962年10月出生,湖南省嘉禾县人,法学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湘潭大学诉讼法学专业在职博士生,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理事,湖南省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南省社会学学会常务理事,湖南省省情专家,主要从事法理学与法社会学方面的教学与研究。出版有《法理学基础问题研究》、《在权利与权力之间》等法学专著,主编(含副主编)《法学序论》、《法理学》等面向全国或全省的法学教材多部。在《法制与社会发展》、《当代法学》等核心期刊上发表法学论文近二十篇。
目录信息
第一章 早期历史与传统政体
第一节 萨摩亚的地理环境
第二节 萨摩亚的早期居民
第三节 萨摩亚的古典时代
一、萨摩亚最早的政治组织
二、萨一汤之战与政治中心西移
三、西方人发现萨摩亚
四、欧洲人定居萨摩亚
第四节 传统政体与习惯法
一、家族制度
二、马沓伊头衔
三、政治单位
四、马沓伊委员会
五、图穆阿一普雷
第二章 本土信仰与习惯法
第一节 本土信仰
一、复杂的多神信仰
二、天堂之神
三、阴间之神
四、地上之神
五、人与神的较量
第二节 风俗与习惯法
一、“法阿萨摩亚”
二、住房与村庄
三、饮食传统
四、席子、服饰与礼品
五、卡瓦仪式
六、成年礼与文身
第三节 两性关系与习惯法
一、婚嫁
二、纳妾与一夫多妻
三、离婚与寡妇
四、贞洁与通奸
第四节 私力救济与有组织的惩罚
一、诅咒与禁忌
二、复仇与道歉
三、审判与惩罚
第三章 萨摩亚的宪政历程
第一节 早期成文法与联邦政府的流产
一、萨摩亚最早的成文法与社会司法
二、联邦政府的流产
第二节 早期中央政府的成立和萨摩亚第一部宪法
一、早期中央政府的成立
二、萨摩亚第一部宪法
第三节 西方的殖民竞争与萨摩亚人的大国庇护幻想
一、西方的殖民竞争
二、萨摩亚人的大国庇护幻想
三、《柏林总条例》
四、《三方条约》
第四节 德国对西萨摩亚的殖民统治
一、德国殖民统治与萨摩亚传统的冲突
二、“马乌普雷”运动
第五节 新西兰管理下的西萨摩亚
一、新西兰军政府与托管立法
二、新西兰的民政统治
三、马乌运动
第六节 萨摩亚宪政的最终确立
一、继续托管还是自治
二、独立前的宪政热身
三、萨摩亚宪政的分娩
第四章 萨摩亚的宪政框架
第一节 国体与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国体、国名、国旗、国徽和国歌
二、宪法中的公民基本权利
第二节 政体与国家权力的配置
一、萨摩亚政体概述
二、萨摩亚的议会制度
三、萨摩亚的行政机构
四、萨摩亚的司法体制
第三节 政党政治与议会选举
第四节 地方自治与社会权力
一、萨摩亚宪政的二元体制
二、萨摩亚的家族自治
三、萨摩亚的村级自治
第五章 宪政体制与宗教信仰
第一节 萨摩亚预言与基督教的传人
一、寻找新宗教的努力及纳法努阿的预言
二、约翰·威廉斯与萨摩亚宗教的新纪元
第二节 纷至沓来的其他西方教派
一、卫理公会教
二、罗马天主教
三、摩门教
第三节 西方宗教对萨摩亚法文化的影响
一、当代萨摩亚宗教信仰的总体状况
二、宗教信仰对萨摩亚习惯法的影响
三、宪政体制内宗教信仰与马沓伊体制的冲突
第六章 宪政精神与宪法危机
第一节 萨摩亚的宪政精神
一、对抗性文化传统
二、平衡与相关性观念
三、萨摩亚式的民主与自由
第二节 萨摩亚的法律渊源
一、独立前的法律渊源
二、独立后的法律渊源
第三节 传统马沓伊制度与宪政体制的冲突
一、与习俗和传统有关的法律条款
二、宪政体制对传统马沓伊制度的效应
三、世纪年代初的宪法危机
四、新世纪伊始的宪政危机
第四节 新世纪萨摩亚宪政的可能进路
一、世纪初的萨摩亚法律改革
二、萨摩亚宪政今后的可能进路
附录一:社会制约权力的理论基础和现实途径
附录二:关于村民自治问题
附录三:村民直选·村民自治·权力的社会制衡——由村民民主选举村委会说开去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 · · · · · (收起)
读后感
用户评价
《宪政语境下的习惯法与地方自治》这个书名,让我对“地方性”的智慧与“普遍性”的原则如何在现代中国展开对话充满期待。习惯法,作为一种在特定地域、特定社群中长期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范,它往往带有鲜明的地域文化特色,蕴含着基层社会独特的治理经验。而“宪政语境”则为这种地方性智慧提供了一个审视和整合的平台。我好奇的是,作者是如何在宪政的框架下,去理解和评价习惯法的价值和局限性的。它是否是在强调,地方自治的制度,为习惯法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空间,从而使得宪政的实践,能够更加贴近基层社会的真实需求,并且更加富有生命力?我期待书中能够提供一些生动的案例,展示在中国的具体实践中,地方政府在行使自治权时,是如何去认识、尊重和运用那些在当地社会中长期被遵循的习惯性规则的。这些习惯法,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有效地解决基层社会面临的实际问题,又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与国家法律相协调,从而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更重要的是,当习惯法的某些内容与宪政的基本原则(如公平、正义、人权)发生冲突时,作者将如何分析这种冲突,并提出可行的解决之道?这本书是否会探讨,如何在追求法治统一的同时,也需要尊重和包容地方的特殊性,从而实现一种更为多元和包容的宪政实践?我非常看重的是,这本书能否为我们提供一种理解中国基层治理的独特视角,一种能够将抽象的宪政原则与鲜活的社会实践有机结合起来的分析框架。
《宪政语境下的习惯法与地方自治》这个书名,对我而言,是一个关于“地方性”与“普遍性”如何在中国当下语境下进行对话的诱人话题。习惯法,往往带有鲜明的地方色彩,它是根植于特定地域文化土壤的产物。而宪政,则普遍追求的是一种超越地域限制的、普适性的法治原则。我好奇的是,作者是如何在这样的张力之下,去构建他的论证的。他是否会探讨,地方自治的制度,如何能够成为习惯法得以存在和发展的空间,从而使得宪政的实践,能够更加贴近基层社会的真实需求?我期待书中能够提供一些生动的案例,展示在地方自治的框架下,习惯法是如何在具体的社会治理实践中发挥作用的。比如,在一些农村地区,关于土地承包、继承、邻里纠纷等问题,是否仍然有大量案例是通过习惯法来解决的?这些解决方式,在多大程度上与国家的法律相协调,又在多大程度上保持了其独立性?更重要的是,当习惯法的某些内容与宪政的基本精神(如公平、正义、人权)发生冲突时,作者将如何分析这种冲突,并提出可行的解决之道?这本书是否会强调,在追求法治统一的同时,也需要尊重和包容地方的特殊性,从而实现一种更为多元和包容的宪政实践?我非常看重的是,这本书能否为我们提供一种理解中国基层治理的独特视角,一种能够将抽象的宪政原则与鲜活的社会实践有机结合起来的分析框架。
《宪政语境下的习惯法与地方自治》这本书名,让我立即联想到的是一种“活的法律”,一种超越书本、存在于人们日常互动之中的法律。习惯法,正是这种“活的法律”的生动体现。而地方自治,则为这种“活的法律”在现代社会中寻找安身立命之处提供了可能性。我期待书中能够深入剖析,在宪政这个现代法治的宏大叙事中,习惯法如何作为一种补充、一种修正,甚至是某种程度的制衡力量,来丰富和完善地方治理的实践。它是否会探讨,地方政府在行使自治权的过程中,是如何去识别、理解和运用那些在当地社会中长期被遵循的习惯性规则的?这种运用,是为了提升治理的效率,还是为了回应基层民众的现实需求,抑或是为了维护地方的文化独特性?我尤其关注书中是否会涉及具体的案例分析,比如在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纠纷等领域,习惯法是如何在地方自治的实践中,扮演着重要的调解和裁决角色的。同时,我也好奇,当习惯法与宪政的基本原则(如平等、自由、人权)之间存在张力时,作者将如何分析这种张力,以及如何在宪政的指导下,对习惯法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规范,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现代社会的整体利益。这本书的价值,或许就在于它能够为我们提供一种理解“中国式”基层治理的独特视角,一种能够将古老的智慧与现代的法治相结合的治理智慧。
《宪政语境下的习惯法与地方自治》这个书名,让我联想到的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治理逻辑,它挑战了我们惯常的、从中央到地方的权力分配模型。习惯法,本身就源自于社会成员的长期共识和行为实践,它不是由某个权力机构颁布的,而是自然生长出来的。而地方自治,则是将治理的权力下放到地方,让地方能够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求来管理自己。我好奇的是,这本书将如何阐释习惯法在地方自治中的“嵌入”与“互动”过程。它是否会展示,地方政府在制定政策、处理纠纷时,是如何主动地去了解、吸收甚至借鉴当地的习惯法的?这种借鉴,是为了提高政策的接受度和执行效率,还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地方的文化传统和社区认同?我特别期待书中能够出现一些具体的案例研究,比如某个地方政府是如何通过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规章制度,来整合当地的习惯法资源的,或者是在处理某一类社会问题时,是如何在成文法和习惯法之间找到一种平衡点的。同时,我也担心,在现代化的浪潮中,习惯法是否会逐渐被边缘化,甚至消失。这本书是否会关注到这种挑战,并探讨如何在宪政框架下,保护和传承那些有益的习惯法,使其能够与现代法律体系和谐共存?我希望这本书能够超越纯粹的理论思辨,为我们提供一种理解地方治理的新思路,一种能够兼顾效率与公平、普遍性与特殊性的治理模式。
《宪政语境下的习惯法与地方自治》这个书名,在我看来,是一个充满挑战和探索的领域。习惯法,它往往与传统、地方性、不成文性紧密相连,而宪政则象征着现代、理性、成文、普遍性。如何在这样的“语境”下理解和运用习惯法,本身就是一个极具价值的研究课题。我特别想知道,作者是如何处理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它是否是在强调,在宪政的大框架下,地方自治的实践,为习惯法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新的空间和可能性?或者说,地方自治的有效性,在一定程度上,恰恰依赖于对当地习惯法的尊重和适度运用?我期待书中能够深入分析,在具体的政治实践中,地方自治的制度设计是如何与习惯法的运作机制相互作用的。例如,在一些欠发达地区,国家法律的执行可能面临诸多困难,而当地居民长期遵循的习惯法,是否能在基层治理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成为一种有效的社会控制和规范力量?这本书是否会提供一些实证性的研究,来支持这些论断?我更关心的是,当习惯法的规则与宪政的基本原则(例如平等、公平、人权)发生冲突时,这本书将如何给出分析和解决方案。是否会探讨如何对习惯法进行“宪法化”的改造,使其在保留其适应性和本土性的同时,也能符合现代宪政的要求?作者是否会关注到,一些地方性的习惯法,可能包含着对特定群体(如妇女、少数民族)的歧视性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宪政原则又将如何发挥其纠偏作用?这本书的价值,或许就在于它能够为我们提供一个理解国家治理与地方实践之间复杂互动的独特视角。
《宪政语境下的习惯法与地方自治》这个书名,对我来说,是一个关于“基层韧性”与“制度设计”如何巧妙融合的迷人命题。习惯法,作为一种源自社会成员长期实践的非正式规则,往往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和适应性,尤其是在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时。而“宪政语境”则将这种非正式的规则置于一个现代、理性的法治框架之下进行审视,这本身就充满了学术的张力。我期待书中能够深入分析,“地方自治”的制度设计,是如何为习惯法的存在和发挥作用提供空间和可能性的。它是否是在揭示,地方政府在行使自治权时,如何能够巧妙地将那些在当地社会中根深蒂固的习惯性规范,融入到具体的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从而提升治理的有效性和民众的参与度?我特别想知道,书中是否会提供一些具体的案例研究,展示在某些地方,习惯法是如何在处理邻里纠纷、土地分配、婚丧嫁娶等问题时,扮演着比国家法律更具决定性的角色,并且这种角色的发挥,并没有与宪政原则产生根本性的冲突?同时,我也关心,当习惯法的某些内容与现代宪政的核心价值(如平等、自由、人权)产生矛盾时,作者将如何分析这种矛盾,并提出在宪政框架下,如何对习惯法进行引导和规范,使其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整体的进步。这本书的价值,或许就在于它能够为我们提供一种理解中国基层治理的独特视角,一种能够将古老的智慧与现代的法治相结合的治理智慧。
《宪政语境下的习惯法与地方自治》这个名字,听起来就充满了学术探索的野心,它将两个看似距离遥远的概念——历史悠久的习惯法和现代政治的基石——宪政——放置在一起,并聚焦于地方自治这个具体的实践层面。我非常好奇,作者是如何在“宪政语境”这个框架下,去审视和解读“习惯法”的。它是否是在强调,在现代宪政秩序下,习惯法并非被完全否定,而是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作为一种有益的社会规范存在?而“地方自治”,又是如何为习惯法的这种存在提供制度保障的?我期待书中能够深入挖掘,在中国的具体实践中,地方自治是如何为习惯法的传承和发展创造条件的。例如,在一些农村地区,是否存在一些地方性的习俗和规则,虽然没有被写入国家法律,但在基层治理中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些习惯法,在多大程度上与国家法律相协调,又在多大程度上保持了其独特性?我更想知道的是,当习惯法的内容与宪政的基本原则(如公民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发生冲突时,这本书将如何分析这种冲突,以及如何提出在宪政框架下解决问题的思路。它是否会探讨,如何通过地方自治的实践,引导习惯法朝着更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方向发展,同时又不丧失其本土的文化根基?这本书的意义,或许在于它能够为我们提供一个理解中国基层治理的独特视角,一种能够将抽象的宪政原则与鲜活的社会实践有机结合起来的分析框架。
拿到《宪政语境下的习惯法与地方自治》这本书,我立刻被它标题中蕴含的复杂议题所吸引。习惯法,这个词语本身就带有一种历史的沉淀感,它代表着一种自然而然的社会秩序,一种在漫长岁月中沉淀下来的集体智慧。而“宪政语境”则将它置于一个现代、理性的框架之下,这本身就构成了一种有趣的张力。我非常好奇,作者是如何界定和理解在这个特定语境下的“习惯法”的。它是否仅仅指代那种未被明确写入法律条文的、长期被社会遵循的行为规范,还是包含着更广泛的、与社群认同、文化传统紧密相连的非正式规则?尤其是在地方自治的背景下,习惯法的作用又会如何体现?地方自治,意味着权力向基层倾斜,而地方的特性往往也与当地的习惯、风俗紧密相连。这本书是否会深入探讨,地方政府在行使自治权时,如何在尊重和运用当地习惯法的过程中,实现更有效的治理?例如,在土地纠纷、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等日常生活中,习惯法是否依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比国家制定的法律更具权威性?我设想,书中可能会分析一些具体的案例,展示习惯法是如何在地方自治的实践中,为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区稳定提供独特路径的。同时,我也关注,当习惯法与宪政原则发生冲突时,作者将如何分析这种冲突,以及如何在宪政框架下对习惯法进行规范和引导,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现代社会的需求,而非成为阻碍发展的因素。这其中的平衡之道,定然是这本书探讨的重中之重。
这本书的名字《宪政语境下的习惯法与地方自治》光是听起来就充满了学术的厚重感,让人好奇它究竟会如何剖析这两个看似古老又同时充满现代生命力的概念。我尤其期待作者如何在“宪政语境”这个框架下,将“习惯法”的非正式性与“地方自治”的实践性融为一体。习惯法,在很多人的印象里,更多的是传统社会里的习俗、不成文的规则,它如何能在现代宪政秩序中找到自己的位置,甚至发挥作用?是作为一种补充,一种制衡,还是一种挑战?书中是否会深入探讨习惯法与成文法之间的张力,以及它们在不同地区、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互动模式?例如,在一些原住民社群,他们的传统法律体系与国家宪法之间存在怎样的共存与冲突?而地方自治,这更是直接关系到公民权利和政治参与的重要议题。它不仅仅是权力下放,更是一种治理的智慧,一种对地方特殊性的尊重。地方自治的边界在哪里?如何才能确保地方自治的活力不被中央集权所侵蚀,同时又不会导致地方分裂或不平等?这本书或许能为我们勾勒出一幅清晰的图景,说明习惯法如何在具体的地域治理中,通过地方自治的机制,为基层社会提供更具适应性、更贴近民情的解决方案。这种结合,在我看来,是理解当下中国乃至全球许多国家治理难题的关键视角。它不仅仅是理论的探讨,更可能包含着丰富的案例分析,让抽象的概念变得鲜活起来。我非常想知道,作者是如何平衡对习惯法的理论梳理和对地方自治实践的观察,是否能通过深入的田野调查或文献研究,揭示出一些鲜为人知的细节,为我们展现出习惯法在地方自治实践中的真实面貌,以及这种实践又如何反过来影响和塑造着宪政的形态。
这本书名,《宪政语境下的习惯法与地方自治》,立刻勾起了我对于“地方性知识”和“基层治理”的浓厚兴趣。习惯法,在我看来,正是地方性知识的一种重要载体,它承载着一个社群的集体记忆、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而地方自治,则是让这种地方性知识有机会在实际的治理过程中发挥作用。我特别想了解,作者是如何在“宪政”这个宏大的叙事框架下,去解读和分析习惯法与地方自治之间复杂的互动关系。它是否是在强调,宪政并非意味着对一切地方性传统的否定,而是提供了一个允许不同治理模式共存的平台?我期待书中能够深入探讨,地方自治的具体实践,是如何为习惯法的延续和发展提供土壤的。例如,在一些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地方自治的制度是否能够保护他们独特的习惯法,并在与国家法律并行的情况下,为社区的和谐稳定做出贡献?作者是否会关注到,习惯法中可能存在的与现代人权观念相悖的内容,以及如何在宪政原则的指引下,对这些内容进行修正或替代?我希望这本书能够展示出,习惯法并非只是历史的遗迹,而是能够在现代社会中,通过地方自治的渠道,焕发出新的生命力,为构建更具韧性、更富人情味的社会提供智慧和力量。这种对地方性智慧的尊重和运用,在我看来,是现代治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