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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27
證券投資損害訴訟救濟論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本書的中心主題是:因他人違法或嚴重失職行為而遭受損失的證券投資者,應當享有嚮違法或失職行為人提起民事訴訟,獲得經濟賠償的權利。本書的研究意義在於:在我國現有法律規定不完善,司法實踐缺乏指引的情況下,為證券投資者尋求訴訟救濟提供法律上的理論支持。本書運用比較研究和綜閤分析的方法,取得瞭如下成果:構建瞭追究董事和高級職員個人民事責任的理論框架,並分彆從證券法和公司法的角度,在法律解釋和立法層麵上,提齣瞭相應的建議和設想,填補瞭國內在這一領域的研究空白。
證券投資損害訴訟救濟涉及的內容非常廣泛,本書選擇從上市公司股東起訴董事和高級職員的角度展開討論。這主要是基於以下兩點考慮:一、社會公眾購買股票後,從證券法上講,他是投資者,可能在因證券欺詐和其他違法行為所導緻的股價變化中遭受直接的交易損失;從公司法上講,他是股東,可能因公司財産被非法侵害而使其在公司內部的投資利益遭受間接的損害。研究證券投資者(股東)訴訟救濟機製,應同時融閤證券法和公司法為投資者/股東提供的法律保障。二、從根本上講,公司畢竟是一種法律擬製的産物,其行為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董事和高級職員的個人錶現,這兩類人員的作為或不作為,對證券投資者的權益有著至關重要的潛在影響。國外的經驗錶明,讓董事和高級職員承擔個人賠償責任有利於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和證券市場的建設。
除第一章導論和最後的結束語外,本書主體可分為兩大部分。第二、三、四章為第一部分,主要討論瞭投資者在證券法體係下的訴訟救濟,是圍繞實體責任展開討論的;第五、六章為第二部分,主要討論瞭投資者在公司法體係下的訴訟方式及相關法律問題。在第一部分中,作者針對我國目前對證券市場的法律調控手段中重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嚴重忽視民事責任的現實,提齣瞭強化當事人,特彆是董事和高級職員的個人賠償責任的主張,並詳細分析瞭追究這兩類人員個人責任的訴因、責任構成及相關法律問題。我國《證券法》關於民事責任的規定存在著非常明顯的缺陷,在沒有當事人從事證券欺詐或其他違法行為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原則性規定的前提下,又特彆提及瞭擅自發行證券、進行虛假信息披露和違背客戶委托買賣證券等有限的幾種具體賠償責任,在客觀上造成瞭其他欺詐和違法行為不産生民事責任的假(真)相,或者說使其他情形下的民事責任失去瞭直接的法內依據。鑒於《證券法》階段性立法的特徵,作者認為在現階段可以適度鼓勵投資者提起私人民事訴訟,通過司法實踐和學理的互動,來逐步完善我國的證券民事責任製度。
在這方麵,美國證券法中的默示民事訴權理論和10b-5規則項下的訴訟實踐,給我們提供瞭如下有益的啓示:1.在符閤保護投資者、阻卻證券欺詐行為的立法目的的前提下,從一般侵權法原理齣發,可以認為,違反證券法禁止性規範而給他人造成損失時,即使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當事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也是默示存在的;2.為便於實際操作和阻卻惡意訴訟,隻賦予那些實際購買或者齣售瞭證券的投資者原告資格;3.對於在公開交易市場中發生的欺詐行為,可援用“欺詐市場理論”來推定該違法行為和原告損失之間的(交易方麵的)因果關氛個采用“直接損失法”來計算投資者的交易損失,並根據情況,由原告自行選擇依“恒差法”或“真實價值不變法”來確定股票在交易達成當時的真實價值。在藉鑒國外先進經驗的基礎上,本書進一步詳細分析瞭追究董事和高級職員證券民事責任的主要訴因。這兩類人員承擔個人責任,要麼是因為直接從事瞭帶有欺詐性質的證券交易活動,如短錢交易、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等;要麼是因為雖未直接從事證券交易,但實施瞭與交易有關的違法行為,如以其個人或公司名義進行虛假信息披露。由於初次信息披露和持續信息披露對投資者的不同影響和它們各自不同的特點,這兩種披露中的虛假陳述民事責任,在責任主體、責任屬性、歸麥原則、因果關條的界定、賠償數額的計算以及原告資格等諸多方麵都是有所區彆的;兼之在同一性質的披露下,不同類型的責任人的賠償責任,在責任屬性和歸責原則等問題上也可能有不同之處,因此,應當區分不同性質的披露和不同類型的責任人,分彆規定其虛假陳述責任。基於此,作者對《證券法》第63條對該問題的不科學規定進行瞭—一剖析,並提齣瞭相應改進之策。另外,委托投票徵集書中應披露的信息如果有虛假或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錶決結果不滿的股東可以提起訴訟尋求相應的救濟。由於董事和高級職員有機會比其他人更早獲知更多關於本公司的重大信息;實有必要對其買賣本公司股票的行為予以適當規製。作者認為,應當將董事等內部人的短綫交易收益歸入公司,這與《公司法》第147條的規定並不矛盾。內幕交易行為人在行政或刑事責任之外,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落實該賠償責任的關鍵問題在於正確界定原告資格和賠償範圍。實施操縱市場行為者,應當賠償受其行為影響而從事股票買賣的善意投資者所遭受的經濟損失。
在第二部分中,作者指齣,雖然《公司法》通過少量條款初步確立瞭董事對公司(間接對投資者)的賠償責任,但由於我國迄今尚未導人股東派生訴訟製度,緻使上述賠償責任在事實上難以落到實處。而賦予股東在董事和高級職員侵害公司利益時的派生訴訟提起權,已是法製發達國傢的普遍做法。在第五章的小結中,作者設計瞭十條關於派生訴訟法律製度的立法建議案,基本涵蓋瞭該製度的主要內容,包括:原告資格及公司和其他股東在訴訟中的地位,起訴前的請求程序,被告訴訟費用之擔保,訴訟的和解及撤訴,董事經營判斷原則和派生訴訟的駁迴,當事人費用的補償,訴訟賠償的支付及分配,訴訟時效,訴訟結果的既判力,案件受理費的確定,訴訟管轄權等。關於股東派生訴訟製度的法律,要兼顧股東權益的保護和公司人格的獨立。在通過立法正式導人該製度之前,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詳細規定股東的派生訴訟提起權,以此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
訴權、錶決權、知情極為股東的三大權利,而賬簿記錄查閱權為股東知情極的重要內容之一。股東通過行使該查閱權,一方麵,可監督董事和高級職員對公司事務的管理,另一方麵,與本書的研究主題密切相關的是,打算積極行使訴權的股東可藉此獲取有利的訴訟證據。目前,對於股東賬簿記錄查閱權,《公司法》的規定和國內學界的研究都少得可憐。針對這一現狀,作者提齣瞭完善我國股東賬簿記錄查閱權製度的具體設想。其基本理念就是,在保護股東知情權和維持公司業務管理的獨立性不使其受到外界不當乾擾之間尋求適當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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