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新编

外国法制史新编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2026

出版者:群众出版社
作者:林榕年
出品人:
页数:505
译者:
出版时间:2003-7
价格:23.00元
装帧:
isbn号码:9787501410712
丛书系列:
图书标签:
  • 法制史
  • 外国法制史
  • 法律史
  • 历史学
  • 法学
  • 编纂
  • 新编
  • 法律思想史
  • 比较法学
  • 西方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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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外国法制史新编》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力求正确阐述外国法制史的产生和发展规律,介绍这门学科的基本原理、基础知识和基本资料。注意到内容的系统性、科学性、和逻辑性,体系新颖、内容丰富、概念明确、文学流畅并把重点放在近代现代,这是《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外国法制史新编》的特色。全书分上下两篇连序言共二十章。下篇十六章,对古代楔形文字法、古印度法、古希腊法、古罗马法、日耳曼法、城市法和海商法、教会法、伊斯兰法分章论述;并以英、美、法、德、日、欧洲共同体法为代表,作国别法制史的系统论述。苏联虽然解体但数十年的社会主义苏联法制史是客观存在,为此特作一章论述。

好的,这是一份关于《外国法制史新编》一书的详细图书简介,旨在介绍该书未涵盖的内容,同时保持信息密度和专业性,避免任何明显的AI痕迹。 --- 图书简介:一部未涉足的法律史景深——《外国法制史新编》之外的广阔天地 导言:法制史图景中的“留白” 《外国法制史新编》作为一部权威性的教材或专著,必然对特定历史时期、特定地域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入的梳理与阐释。然而,任何一部著作的完成都受限于其研究的侧重、篇幅的约束以及学科发展的阶段性。因此,在全面研读了《外国法制史新编》所构建的法律史脉络后,我们必须认识到其叙事边界之外,仍有大片广袤而亟待探索的法制史领域,这些领域构成了理解世界法律文明的另一重关键维度。 本简介旨在描绘出那些通常不会被纳入标准“新编”体例之中的法律史专题,它们或因时间跨度过于早期、或因地域归属较为边缘、或因其研究方法与传统史学路径相悖,但其重要性绝不亚于被详述的经典篇章。 第一部分:前国家形态与早期法传统的深度挖掘 《外国法制史新编》可能将重点放在了成文法典的诞生与国家机器的成熟时期(如罗马法、中世纪晚期至近代早期)。然而,在这些宏大叙事之前,存在着一个充满活力的史前与早期文明的习惯法阶段,这部分内容往往在教材中被简略带过,但其研究价值极高。 1. 美索不达米亚的碎片化法典群之外的研究: 虽然《汉谟拉比法典》是焦点,但未被详述的包括苏美尔早期的乌尔第三王朝法典(如《乌尔纳姆法典》)的“衡平原则”探讨。这些早期法典中对土地所有权、契约履行中体现的部落自治色彩的残留,以及它们如何与当时的宗教祭司权力体系相互作用,是研究法与权力起源的关键。此外,对非国家性纠纷解决机制(如长老裁决、氏族内部仲裁)的社会学人类学式研究,揭示了法律规则在被国家收编前的自然演化轨迹。 2. 古代地中海世界边缘的法律互动: 《新编》通常聚焦于雅典民主法制或罗马共和国的成熟。但对于腓尼基、迦太基等商业城邦的海洋贸易法的构建,特别是其在无中央权威下如何通过契约精神和商业惯例形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体系,是一个重要的空白。这些“软法”的生命力与跨国传播机制,远比固定的成文法典更具研究的复杂性。 3. 古代东方王权统治下的法律“隐形结构”: 相较于中原王朝的官方法典研究,被忽略的是古代印度河流域或波斯阿契美尼德帝国统治下,地方行政体系中地方自治团体(如村社)所遵循的民间法(Folk Law)的残存形态。这些规则往往通过口头传统流传,其对社会秩序的维系作用,构成了上层法律权威的有效性基础。 第二部分:近代早期转型期的“非主流”法律思潮与实践 近代转型期是西方法制史的核心,但《新编》的重点可能集中于自然法、市民法典的编纂(如《法国民法典》)。然而,许多影响深远的法律实践和学说并未进入主流叙事: 1. 早期海洋殖民地的“边疆法”研究: 在17至18世纪,欧洲列强在北美、南美、非洲沿海建立殖民据点时,形成了一种混合性、实用主义的法律体系,即“边疆法”(Frontier Law)。这种法律体系混合了宗主国法律、当地土著习惯以及海盗法(Piracy Law)的影子,其法律适用冲突解决机制与欧洲大陆内部的成熟法律体系截然不同。对这些快速、粗放、充满法律真空的治理模式的研究,展现了法律适应环境的极限张力。 2. “法律与经济学”的先驱性萌芽: 现代法律经济学理论通常被认为是20世纪的产物,但在17、18世纪的重商主义思潮中,一些思想家(如托马斯·孟、魁奈)对价格管制、垄断许可以及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后果进行的早期分析,构成了法制史中“经济理性”影响法律制定的先声。这些分析往往被归入经济史,而非法制史,从而被切割开来。 3. 中世纪晚期行会法的衰亡与遗产: 《新编》可能会提及市民法的发展,但对行会(Guilds)在城市经济生活中的内部规章制度的深入分析常被忽视。这些行会法不仅是经济组织规范,更是早期劳动合同法、质量标准法的雏形,它们在城市内部形成了与封建领主法、教会法并行的“第三套法律秩序”。研究它们如何被君主制国家权力体系逐步吸纳或压制,对于理解现代劳动法规的起源至关重要。 第三部分:非欧洲法系的“平行发展”与互动细节 标准的外国法制史通常以欧洲为中心辐射。然而,在同一历史时期,其他文明圈内部的法制演变提供了宝贵的对比视角,这些内容在以“外国法”为名的研究中往往因篇幅限制而被弱化: 1. 伊斯兰法(Sharia)在特定历史阶段的世俗化倾向: 虽然伊斯兰法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但重点往往放在教法学(Fiqh)的理论构建上。被忽视的是奥斯曼帝国(特别是坦齐马特改革前)行政机构如何通过卡农法(Kanun,苏丹的世俗法令)来规制和限制沙里亚法官的权力边界,这是一种法权内部的政教分立(或权力制衡)的实践,而非简单的宗教法适用。 2. 东亚法律传统的“本土化”与“再发明”: 在对唐律、大明律的宏观介绍之外,对日本德川幕府时期的地方性藩法(Hō)的研究是缺失的。藩法在形式上承袭了中国法典,但在具体执行中,对于身份关系、土地租佃等领域,发展出了大量具有强烈地方特色的补充规范,这些地方性规范构成了日本近代化前夕法律社会的基础。 3. 拉丁美洲的继承与断裂: 在殖民体系瓦解后,拉丁美洲国家继承了西班牙和葡萄牙的法律遗产,但其在19世纪自由主义法律思潮冲击下,如何处理原住民土地权利与教会财产法之间的冲突,以及在法律移植过程中发生的“在地化”变异,是理解当代拉美法律制度复杂性的关键。 结语:超越“新编”的视野 《外国法制史新编》提供了坚实的骨架,但上述这些侧重于早期、边缘、民间、经济互动以及非核心区域的法律史议题,构成了理解世界法律文明动态演变所需的血肉与肌理。对这些“留白”的探索,要求研究者采用跨学科的方法,深入挖掘考古学、社会人类学、经济史和比较法学的交叉成果,才能真正描绘出一部立体、多维的外国法制史全景。这些未被详述的领域,正是未来法制史研究的深水区和新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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