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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背叛国家罪
第二节 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三节 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四节 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五节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六节 投敌叛变罪
第七节 叛逃罪
第八节 间谍罪
第九节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十节 资敌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节 失火罪 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节 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四节 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五节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六节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七节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第八节 劫持航空器罪
第九节 劫持船只、汽车罪
第十节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十一节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十二节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十三节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第十四节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十五节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十六节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十七节 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十八节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十九节 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二十节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二十一节 交通肇事罪
第二十二节 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二十三节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二十四节 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二十五节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二十六节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二十七节 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三章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二节 生产、销售假药罪
第三节 生产、销售劣药罪
第四节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第五节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六节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第七节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八节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第九节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四章 走私罪
第一节 走私武器、弹药罪
第二节 走私核材料罪
第三节 走私假币罪
第四节 走私文物罪
第五节 走私贵重金属罪
第六节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第七节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第八节 走私淫秽物品罪
第九节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十节 走私固体废物罪
第五章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二节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第三节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第四节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第五节 妨害清算罪
第六节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第七节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第八节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九节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十节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十一节 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
第十二节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第六章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伪造货币罪
第二节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第三节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
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第四节 持有、使用假币罪
第五节 变造货币罪
第六节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第七节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
第八节 高利转贷罪
第九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十节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第十一节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第十二节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十三节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十四节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第十五节 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
第十六节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
第十七节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第十八节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第十九节 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二十节 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第二十一节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第二十二节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第二十三节 逃汇罪
第二十四节 洗钱罪
第七章 金融诈骗罪
第一节 集资诈骗罪
第二节 贷款诈骗罪
第三节 票据诈骗罪
第四节 金融凭证诈骗罪
第五节 信用证诈骗罪
第六节 信用卡诈骗罪
第七节 有价证券诈骗罪
第八节 保险诈骗罪
第八章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一节 偷税罪
第二节 抗税罪
第三节 逃避追缴欠税罪
第四节 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五节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六节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七节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八节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九节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出售发票罪
第九章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一节 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二节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三节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四节 假冒专利罪
第五节 侵犯著作权罪
第六节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七节 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十章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一节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二节 虚假广告罪
第三节 串通投标罪
第四节 合同诈骗罪
第五节 非法经营罪
第六节 强迫交易罪
第七节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第八节 倒卖车票、船票罪
第九节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第十节 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第十一节 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第十二节 逃避商检罪
第十一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故意杀人罪
第二节 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三节 故意伤害罪
第四节 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五节 强奸罪
第六节 奸淫幼女罪
第七节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第八节 猥亵儿童罪
第九节 非法拘禁罪
第十节 绑架罪
第十一节 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十二节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第十三节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第十四节 诬告陷害罪
第十五节 强迫职工劳动罪
第十六节 非法搜查罪
第十七节 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十八节 侮辱罪
第十九节 诽谤罪
第二十节 刑讯逼供罪
第二十一节 暴力取证罪
第二十二节 虐待被监管人罪
第二十三节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第二十四节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第二十五节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第二十六节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第二十七节 侵犯通信自由罪
第二十八节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第二十九节 报复陷害罪
第三十节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第三十一节 破坏选举罪
第三十二节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三十三节 重婚罪
第三十四节 破坏军婚罪
第三十五节 虐待罪
第三十六节 遗弃罪
第三十七节 拐骗儿童罪
第十二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抢劫罪
第二节 盗窃罪
第三节 诈骗罪
第四节 抢夺罪
第五节 聚众哄抢罪
第六节 抢劫罪(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
第七节 侵占罪
第八节 职务侵占罪
第九节 挪用资金罪
第十节 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十一节 敲诈勒索罪
第十二节 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十三节 破坏生产经营罪
· · · · · · (收起)
读后感
用户评价
接触《施刑范典》纯属偶然,我当时是在一个旧书摊上被它那略显神秘感的封皮所吸引。我原以为这会是一本关于古代社会管理或司法制度的专业研究,可能涉及一些我们现在已经难以想象的社会控制手段的演变过程。这本书给我的第一印象是,它在“形式感”上做得非常用力,比如使用了大量的斜体、上下标,试图营造出一种“学术性”的氛围。但是,当你深入阅读后,你会发现这种形式感只是空中楼阁。内容本身非常空泛,很多描述都是那种“大家都知道”的常识性论述,换了几个古代的词汇包装了一下,就试图冒充深刻。真正涉及到“范式”核心的那部分,往往语焉不详,含糊其辞。例如,当涉及到具体操作流程时,作者总是倾向于使用大量形容词来渲染气氛,而避开技术细节的探讨。这让我不禁怀疑,作者自己是否真的完全理解他所描述的这些“范式”,还是仅仅在转述一些二手信息。读完之后,我除了对书页上那些生僻字有了更深的印象外,对于标题所承诺的知识领域,我并没有获得任何实质性的增益,感觉就像是经历了一场华丽的空转。
我手里拿着这本《施刑范典》,说实话,它的装帧和纸质完全对不起它这个标题所暗示的庄重感。封面设计得过于花哨,印着一些我看不懂的、像是某种图腾的符号,拿到手里感觉更像是一本廉价的奇幻小说道具,而不是一本严肃的“范典”。我一开始还抱有期待,想着也许内容会很硬核,能够提供一些冷门的史料研究价值。结果呢?阅读体验简直是一场灾难。文本排版极其不合理,段落之间留白少得可怜,字体又小得让人费眼,读上几页就感觉眼睛酸涩得厉害。内容上,它给我的感觉是,作者似乎在极力炫耀他所掌握的那些旁人罕知的“秘辛”,但这些秘辛的阐述却缺乏必要的背景铺垫和考据支撑。很多地方读起来像是作者的个人臆想,或者至少是建立在非常片面的一手资料之上。我尝试去寻找一些可以交叉验证的史料来印证书中的某些论断,但收效甚微。这本书给我的感觉就像是,一个业余的收藏家,好不容易淘到了一堆零碎的、意义不明的物件,然后兴冲冲地按照自己的理解强行拼凑成一个“体系”,但这个体系在专业人士看来,可能漏洞百出。它更像是一种“猎奇”文学,而不是严谨的学术探索。
这本《施刑范典》,光是听名字就让人心里咯噔一下,感觉像是走进了一个晦涩难懂的古代律法或刑罚术语的迷宫。我本来是抱着一种严肃的学习态度去翻阅的,想看看古代对于“刑”这种概念是如何界定和实践的,尤其是在那些史书上只是一笔带过的地方,这本书会不会有更详尽的记录。然而,当我真正开始阅读时,我发现它完全不是我想象中的那种冰冷、教条的教科书。首先,它的语言风格极其古典,仿佛是从泛黄的竹简上直接拓印下来的,充满了拗口的文言和罕见的词汇组合,这对于习惯了现代白话文的读者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门槛。我得一遍遍地查阅注释,甚至需要结合古代的社会背景知识才能勉强跟上作者的思路。更让我感到困惑的是,书中对于各种“范式”的描述,常常是跳跃性的,一个段落里可能从对某种仪式的强调,突然转到对某种器械的结构解析,中间缺乏明确的逻辑过渡。这使得读者很难构建出一个清晰的知识体系。它更像是一部私人笔记的汇编,而非系统性的著作。我花了大量时间试图理清那些繁复的图表和晦涩的文字背后的真实意图,但最终,我还是觉得我只触及到了冰山一角,很多内容仍然像蒙着一层厚厚的纱,让人看不真切。
我花了整整一个周末的时间,试图从《施刑范典》中挖掘出一点点可供引用的信息,但最终我的耐心被彻底耗尽了。这本书的语言风格是我遇到的最具有挑战性的。它不是那种晦涩的古汉语,而是一种混合了多地俚语、生僻专业术语和自创词汇的“怪语”。阅读它需要极强的上下文推断能力,就像是拿到了一份未经校对的、由多个口音和方言背景的人合作完成的会议记录。而且,书中的结构完全是散乱的,没有清晰的章节划分,更没有引言和结论的概念。你翻到哪里就是哪里,内容之间的联系全靠读者自己去强行建立。我试着用思维导图的方式来梳理其中的概念,但很快就发现这是徒劳的,因为作者似乎并没有构建任何内在的逻辑网格。这不像是一本经过编辑和出版流程的作品,更像是一位作者在不同心境下,随机记录下的心血来潮的想法集合。它缺乏一种“公共性”,完全是作者个人的内心独白,对于任何希望从中学习到规范化知识的人来说,这都是一本令人沮丧的读物。
说实话,我买下《施刑范典》纯粹是出于一种对“边缘知识”的探索欲。我总觉得,那些被主流历史叙事刻意忽略或淡化的领域,往往隐藏着更真实的人性侧面。这本书的标题无疑具有极强的吸引力,它承诺揭示某种“范式”——一种被规范化的、制度化的行为准则。然而,当我翻开书页,那种期待感很快就被一种强烈的“失真感”所取代。这本书的叙事逻辑就像是喝醉了酒的人在胡言乱语,前言不搭后语,主题飘忽不定。它一会儿谈论某个古代机构的组织架构,下一页可能就跳到对某种器物材料特性的非科学描述上,中间没有任何平滑的过渡。我感觉作者的知识体系是极其碎片化的,他似乎对很多领域都有所涉猎,但没有一个地方能深入下去。更令人不安的是,书中充斥着一种居高临下的说教口吻,仿佛作者就是那个制定规则的人,在对后世进行训诫。这种说教式的语气,使得很多本应客观描述的内容,被染上了强烈的个人情感色彩,让人很难相信其描述的客观性与完整性。它更像是一部充满个人情绪的日记,而非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范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