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判决与法律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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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时事出版社
作者:王洪
出品人:
页数:198
译者:
出版时间:2002-6-1
价格:18.00
装帧:简裝本
isbn号码:9787800097218
丛书系列:
图书标签:
  • 司法判决
  • 法律推理
  • 法律适用
  • 案例分析
  • 法官思维
  • 判决写作
  • 法律论证
  • 证据规则
  • 法律解释学
  • 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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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重点科研项目《法律逻辑系统》成果之一 。本书内容包括:解释推导、还原推导、演绎与类比推导、辩证推导、衡平推导及结语等。

王洪先生在其力作《司法判决和法律推理》中所展示的———那就是法律不是仅仅诉诸逻辑理性的单线条开展,而是一种以逻辑理性为轴,以事实理性为纬,以价值理性为经的立体空间;法官所作的推理,不仅仅是“概念计算”,不仅仅追求法律的一贯性、确定性和安定性;而且应是强调在当前时代的具体条件、情境和价值烛照下解读法律,强调发展法律,创造法律;而且应是重视对法律的目的或价值重构,追求法律对社会的适应性,法律和社会价值的契合。

法官遇到的第一种情况是法律概念或术语、法律规定或规则模糊不清、含混歧义和笼统抽象。作者例证之后,运用现代逻辑学和语言学的成果论证了这种情况是必然的。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工具是解释推导———进行明确化、确定化或者具体化的解释或推论,发掘其含义,消除模糊、含混或疑义,从而获得法律理由建立起裁判大前提。

法官面临的第二种情况是法律文字与立法本意、法律意图、法律目的和法律精神存在反差或者有相悖之处。这时法官需要运用的工具是还原推导———对法律规定或规则进行解释或推论,发掘法律规定或规则的真实意图或目的、精神,消除表达和目的、意图、精神之间的反差。

法官遇到的第三种情况就是法律未规定。这种情况下法官需要的工具首先是演绎推导。作者批判了冯·莱特———安德森道义逻辑系统,建立起了完全弥补上述形式系统缺陷的O—P法律推理形式系统,从而为演绎推导的进行提供了基础。其次是类比推导———从相关法律规定或规则推出“类似的具体规则”。

法官遇到的第四种情况是法律冲突。作者从人的理性的有限、法哲学的成果、现代逻辑学的成果、经济学成果论证了这种情况的不可避免。这种情况下法官需要用到的工具是辩证推导———对相互冲突的法律目的和价值取向作出选择,对相互抵触的法律规定或规则做出选择,消除法律的冲突与抵触,从而获得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定或者规则。

法官遇到的第五种情况是“恶法”。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所要运用的工具是衡平推导———对法律的有关规定或规则制定一个例外,或者说为拒绝适用、背离该规定或规则寻找一个正当理由,对法律规定或规则加以补救,从而建立起裁判大前提。在结语中,作者将法律推理从推理的依据和理由的角度分成了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详细比照了两者的性质,从而使我们坚信法律从来都不是单线条的,而是由逻辑、事实和价值形成的一个立体空间。

该著作的意义体现在:

第一,该书运用多个学科的成果,通过系统的论证摧毁了人们对于自己理性的幻想———人们不能够制定出完美的、没有缺陷的、完善的、自足的法律。从这一前提出发有两个引申结论:法官不应是逻辑的机器,而应是也只能是沿着多种路线探寻法律的人———这是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提供充分的依据;法官所动用的推理资源只能是逻辑理性、实践理性和价值理性———这三个概念的提出是对人类理性的整理和建构,厘清了不同的理性,在实践和理论上都意义深远。“三理性说”对于法官自由裁量和规则客观性的互动关系具有极强的解释能力,同时也使人们在对法官行为做出预期时有了宏观和总体的规则可循。就法官而言,这一观念的植入将使法官产生思想上的变革:裁判并不是一种黑暗中的无序摸索,而是一种在多种线路中选择并决断的艺术,从而有助于法官裁判从自发走向自觉。

第二,该书将事实推理和法律推理明确区分开来,澄清了法律推理研究领域一个长久以来模糊不清的问题。事实推理和法律推理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推理,其研究方法,研究领域,研究对象等是根本不同的。如果将两者混为一谈,那就无法对法官的活动进行学理上的归类,无法进行深入的研究。这也正是我国法律推理领域的理论研究发展缓慢的原因之一。

第三,该书将法律解释和漏洞补充看作法律推理的一部分,为解决法律解释、漏洞补充和法律推理的关系问题提供了新思路。法律解释、漏洞补充和法律推理之间是什么关系,学者们意见不一。法律解释、漏洞补充和法律推理的界限始终模糊不清。而作者认为,无论法律解释,还是漏洞补充,或是法律推理,它们都是法官寻找法律理由的活动,都是法官诉诸逻辑理性、实践理性或者价值理性而获得解决的,从这个角度上看,将三者熔于一炉比较合适。

第四,该书基本上穷尽了法官所遇到的疑难情形。法律的模糊不清、含混歧义和笼统抽象,法律文字背离,法律未规定,法律冲突,“恶法”的五种疑难情况的概括,是目前相关著作中比较全面的。作者以此为背景对原有法律推理理论中的一些工具进行了整合,同时也进行了重大创新。纵观一些理论著作,对法律情境的研究日趋细化,解释方法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但是由于在情境分类时没有严格遵循逻辑上划分的规则,引起解释方法适用范围界定的困难。解释方法的适用范围有交叉重合的部分。解释技术也存在着很多缺陷。有必要反思这种解释技术的建构是否在理论上是合理的。本书对工具的整合和创新正是这种反思的体现。这里的整合和创新意味着对法律情境的再划分,对解释工具的再归类,对工具有效性和完备性的提升。

第五,该书在研究方法上采用了自然科学和思维科学的一些研究方法,这在法学著作中还是比较少见的。如对数学归纳法的运用、形式系统的建立等等。特别值得提出的,作者凭借其深厚的逻辑学和数学的专业背景对冯·莱特—安德森道义逻辑系统进行了深入的批判,同时借助对于法律规则的深刻体验和逻辑分析,在命题逻辑系统的基础上建立起了完全弥补上述形式系统缺陷的O—P法律推理形式系统,从而为演绎推导的进行提供了基础。这一成果在目前的相关著作中是独创性的。

掩卷沉思,一种强大的、浸透了法律尊严和人类理性的空间感如此宏大地袭上心头,一句先哲的话如此自然地跳了出来:作为一个法官,我的义务也许是将什么东西———但不是我自己的追求、信念和哲学,而是将我的时代的男人和女人的追求、信念和哲学———客观化并使之进入法律。

法律的边界与重塑:一部关于国际法、环境正义与科技伦理的探索 图书名称:法律的边界与重塑:一部关于国际法、环境正义与科技伦理的探索 作者:[此处填写作者姓名或留空] 出版社:[此处填写出版社名称或留空] 出版日期:[此处填写出版日期或留空] --- 内容提要 本书是一部深入剖析当代法律前沿与未来挑战的综合性研究。它跳脱出传统法律文本的窠臼,将目光投向全球化、气候危机和数字革命带来的结构性冲击。我们探讨的不是既有法律体系的内部运作逻辑,而是这些逻辑在面对跨国界权力、生态崩溃的紧迫性以及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崛起时,所暴露出的局限性与重塑的必要性。全书结构严谨,论证深刻,旨在为法律学者、政策制定者以及关心人类社会未来走向的读者提供一个批判性的思考框架。 本书的核心叙事围绕三个相互关联的支柱展开:重构国际法秩序、确立环境正义的法律基础,以及界定科技时代的伦理与责任。 --- 第一部分:全球化浪潮下的主权让渡与国际法重构 在全球化加速的背景下,国家主权的概念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稀释与重塑。本部分深入剖析了国际法在处理跨国界治理难题时的有效性与困境。我们不再关注传统的条约解释或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而是聚焦于权力结构的变化如何挑战既有的国际法体系。 第一章:超越“国家中心主义”的国际法理论 本章批判性地审视了自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以来形成的国际法基础,探讨在全球供应链、金融流动和信息传输日益无国界的今天,这种“国家中心”的视角如何无法有效约束非国家行为体——如跨国公司、数字平台乃至恐怖组织。我们引入了“全球治理法”的概念,探讨那些不成文的、软性的、但具有强大约束力的规范是如何在传统国际法之外悄然形成的,以及它们对主权国家法律体系的渗透。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中的权力不平等与发展权 本书对现行的国际贸易和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如ISDS)进行了深入的解剖。重点不在于分析仲裁裁决的具体内容,而在于揭示这些机制如何固化了南北国家之间的经济权力鸿沟。我们探讨了发展中国家在面对知识产权壁垒、强制技术转让限制时,其“发展权”如何在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过程中被系统性地边缘化。同时,本章还分析了在公共卫生危机(如全球疫情)中,国际贸易规则与国家保障国民健康权之间的内在冲突点,并探讨了构建更具包容性的国际经济法律框架的可能性。 第三章:人道主义干预的合法性危机与新的干预逻辑 本章考察了在21世纪,基于人权保护的“保护责任”(R2P)原则所引发的实践困境。我们分析了从利比亚到叙利亚等一系列事件中,干预行动的启动标准、授权的模糊性以及干预行为本身对国际法秩序造成的冲击。研究的焦点在于,当国际社会基于人道主义理由采取行动时,其行动的合法性基础究竟是建立在强权政治的默许之上,还是真正建立在稳固的国际法原则之上?我们提出了对“选择性干预”现象的法律批判,并探讨了建立一个更具透明度和问责制的国际安全法律框架的迫切性。 --- 第二部分:环境危机下的法律责任与生态正义 面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和资源枯竭的严峻现实,本部分的核心议题是如何将环境议题从一个“外在性”问题,转化为当代法律体系的核心结构性问题。我们关注的焦点是建立具有约束力的环境责任机制,并保障受环境损害影响最深的群体的权利。 第四章:从“污染者付费”到“生态恢复义务”的范式转移 本章认为,传统的环境损害赔偿法律框架已不足以应对不可逆转的生态破坏。我们聚焦于探讨一种新的法律义务——“生态恢复义务”。这不仅要求对已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更要求行为主体承担主动修复生态系统的法律责任。研究深入分析了在跨国界河流污染、海洋塑料污染等案例中,如何确定主体责任以及如何量化“生态服务价值”以支持恢复性司法的要求。 第五章:气候难民与代际公平的法律困境 气候变化带来的大规模人口迁移(气候难民问题)是国际法体系面临的重大挑战。本部分探讨了现有难民法框架(特别是《日内瓦公约》)为何无法有效地保护因气候灾难而流离失所的人群。我们分析了“代际公平”原则在环境法律语境下的法律化尝试,探讨了当代人是否有法律义务为后代维护一个适宜居住的地球环境,并尝试在国际人权法和环境法之间搭建起新的法律桥梁,以应对未来的大规模环境迁徙。 第六章:原住民知识与生态治理的法律整合 本章探讨了全球范围内原住民社区在维护生物多样性和地方生态平衡方面所扮演的关键角色。我们的研究重点在于,如何将被视为“非正式知识”的原住民生态知识体系,有效地整合进国家和国际的环境法律决策流程中。这包括对“共同决定权”原则在生物遗传资源利用和传统领地管理中的法律应用进行深入分析,以及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对抗“生态殖民主义”的再现。 --- 第三部分:科技伦理的法律前沿:人工智能、数据主权与人权 随着人工智能、生物技术和数据经济的爆炸式发展,法律体系正面临着如何界定“主体性”、“责任”和“自由”的新一轮挑战。本部分着眼于这些技术如何重塑个人权利和权力结构,并呼吁建立一套适应数字时代的伦理与法律规范。 第七章:算法决策的“黑箱”与法律问责制的重建 本书审视了日益广泛的算法应用(如信贷审批、司法辅助决策)对公民权利构成的隐性威胁。我们的分析核心在于,当决策过程被复杂的、不透明的机器学习模型主导时,传统的程序正义和司法审查原则如何失效。本章探讨了建立“可解释性”(Explainability)的法律要求、设计技术审计机制,以及如何在算法偏见导致的歧视性后果面前,有效追究设计者、部署者和拥有者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数据主权与个人信息壁垒的建构 在全球数据流动的今天,数据被视为新的生产要素,但其所有权和使用权界限模糊。本部分探讨了“数据主权”概念的法律内涵,并分析了从“用户授权”模式到“数据信托”模式的法律转型潜力。我们重点分析了如何在全球范围内建立有效的“信息壁垒”,以对抗过度的数据集中化和跨境监控的风险,保障个人对其数字身份的实质控制权。 第九章:人机交互的法律前沿:自主系统与伦理边界 本书最后探讨了高度自主的机器人和人工智能系统可能带来的法律真空。我们不聚焦于探讨人工智能是否应具有“人格”,而是着重于分析在系统可以独立做出危及生命或财产的决策时,法律应如何预先设定伦理红线。这包括对自动驾驶致人伤亡事故的归责难题、机器辅助战争的国际人道法适用,以及如何通过立法手段确立“人类最终控制权”的不可让渡原则,以确保技术发展始终服从于人类的伦理价值。 --- 结语:法律的适应性与未来的规范 本书结论部分总结了在国际秩序、生态危机和技术革命这三大力量的共同驱动下,当代法律体系必须具备的适应性与自我批判能力。它呼吁法律界超越对既有法律条文的固守,积极投身于构建面向未来的、具有高度伦理敏感性和全球视野的新型规范体系。本书旨在提供一个深入的分析工具,助力读者理解并参与到这场塑造人类社会法律边界的深刻变革之中。

作者简介

王洪,男,汉族,生于1966年8月,四川江油人。1988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1年4月于西南政法学院民法专业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1991年4月留校在民商法教研室任教,从事民法、婚姻法教学及科研工作。1996年10月至1997年9月,受国家教委选派在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TOR VERGATA)“法的历史与理论部”作访问学者。2001年9月考取西南政法大学民法专业博士生,师从李开国教授攻读博士学位。2002年2月至2003年2月,经意大利大使馆文化处选拔,作为高级访问学者参加意大利特伦托大学(TRENTO)举办的欧盟法和跨国家法高级研讨课程。现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民法研究所副教授、副所长,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2002年被重庆市聘为民商法学科学术科研带头人后备人选。主要研究经历:我的学术之路大致经历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2002年之前主要致力于婚姻家庭法的研究,参加中国法学会“八五”期间重点课题《走向21世纪的中国婚姻家庭》、参加承担国家“八五”社会科学重点课题《少数民族人口与计划生育》(主要参加人)、独立承担中国?加拿大妇女法婚姻法实证项目研究课题《中外婚姻法比较》、独立承担西南政法大学校级重点课题《社会变迁与婚姻家庭法》等课题,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独著或合著专著、教材8本,在学界小有影响。现在主要侧重于民法学,尤其是合同法、人身权、比较民法的研究,对国际统一私法、欧盟私法整合倾注的心血甚多。参加国家社会科学资金资助项目《罗马契约制度与现代合同法研究》、承担西南政法大学校级重点课题《现代科技法律创新制度》(项目负责人)、参加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项目《中国农村地权改革研究》等课题。喜欢博览群书,思考多于写作,虽全身心投入,但成果欠丰。时常喜以“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自诫,为成为名副其实的真正学者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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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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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念王洪老师的L、N不分啊。 但是,"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曾经非常质疑这句话,但是现在相信了。生活有时候是反逻辑,有时候是超逻辑的。以我现在的智商,很难理解上苍安排给我的事情的意义,很多东西,都是在3、5年之后才能理解它的意义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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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念王洪老师的L、N不分啊。 但是,"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曾经非常质疑这句话,但是现在相信了。生活有时候是反逻辑,有时候是超逻辑的。以我现在的智商,很难理解上苍安排给我的事情的意义,很多东西,都是在3、5年之后才能理解它的意义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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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决的三段论是法律、事实和判决;作者本书主要讲的是找法律过程中的逻辑推理。理由是事实推理需要证据,结果是大前提和小前提的必然结论,所以最为关键的就是法律推理。 几种方法:解释推理、还原推理、辩证推理、衡平推理和演绎类推。 解释推理,讲的是对法条进行字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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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念王洪老师的L、N不分啊。 但是,"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曾经非常质疑这句话,但是现在相信了。生活有时候是反逻辑,有时候是超逻辑的。以我现在的智商,很难理解上苍安排给我的事情的意义,很多东西,都是在3、5年之后才能理解它的意义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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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念王洪老师的L、N不分啊。 但是,"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曾经非常质疑这句话,但是现在相信了。生活有时候是反逻辑,有时候是超逻辑的。以我现在的智商,很难理解上苍安排给我的事情的意义,很多东西,都是在3、5年之后才能理解它的意义和价值。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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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整体上穿插案例说明中外法律法规中的法律条文模糊,法律缺位,法官们不仅是学会怎样看待法条,要学会真正地明白法条的真实含义,真正的目的,立法者的预见性有限,同时立法大部分都是针对当时社会存在的突出的问题而设立的.个人觉得这本书不是那么好,逻辑安排尚好.可惜分析中过多引用他人的观点,自己的分析占很少的一部分,同时有些案例均是以当时的判决为结果,均是以其作为一个正确的分析,带有很大的片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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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整体上穿插案例说明中外法律法规中的法律条文模糊,法律缺位,法官们不仅是学会怎样看待法条,要学会真正地明白法条的真实含义,真正的目的,立法者的预见性有限,同时立法大部分都是针对当时社会存在的突出的问题而设立的.个人觉得这本书不是那么好,逻辑安排尚好.可惜分析中过多引用他人的观点,自己的分析占很少的一部分,同时有些案例均是以当时的判决为结果,均是以其作为一个正确的分析,带有很大的片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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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整体上穿插案例说明中外法律法规中的法律条文模糊,法律缺位,法官们不仅是学会怎样看待法条,要学会真正地明白法条的真实含义,真正的目的,立法者的预见性有限,同时立法大部分都是针对当时社会存在的突出的问题而设立的.个人觉得这本书不是那么好,逻辑安排尚好.可惜分析中过多引用他人的观点,自己的分析占很少的一部分,同时有些案例均是以当时的判决为结果,均是以其作为一个正确的分析,带有很大的片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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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整体上穿插案例说明中外法律法规中的法律条文模糊,法律缺位,法官们不仅是学会怎样看待法条,要学会真正地明白法条的真实含义,真正的目的,立法者的预见性有限,同时立法大部分都是针对当时社会存在的突出的问题而设立的.个人觉得这本书不是那么好,逻辑安排尚好.可惜分析中过多引用他人的观点,自己的分析占很少的一部分,同时有些案例均是以当时的判决为结果,均是以其作为一个正确的分析,带有很大的片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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