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目录
译者前言
德国股份法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
德国公司改组法
德国参与决定法
目录
德国股份法
(1965年 9月6日)
第一编 股份有限公司(第1条至第277条)
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第1条至第22条)
第二部分 公司的设立(第23条至第53条)
第三部分 公司和股东的法律关系(第53a条至第75条)
第四部分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第76条至第147条)
第一章 董事会(第76条至第94条)
第二章 监事会(第95条至第116条)
第三章 对公司的影响的利用(第117条)
第四章 股东大会(第118条至第147条)
第一节 股东大会的权利(第118条至第120条)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121条至第128条)
第三节 讨论笔录,受告知权(第129条至第132条)
第四节 表决权(第133条至第137条)
第五节 特别决议(第138条)
第六节 无表决权的优先股(第139条至第141条)
第七节 特别审查,赔偿请求权的主张(第142条至第147条)
第五部分 账目的提出,盈余的使用(第150条至第176条)
第一章 年度决算和局状报告(第150条至第160条)
第二章 年度决算的审查(第170条、第171条)
第一节 由决算审查人审查(废止)(第170条、第171条)
第二节 由监事会审查(第170条、第171条)
第三章 年度决算的确认,盈余的使用(第172条至第176条)
第一节 年度决算的确认(第172条、第173条)
第二节 盈余的使用(第174条)
第三节 股东常会(第175条、第176条)
第四章 年度决算的公告(废止)
第六部分 章程的变更,筹资和减资措施(第179条至第240条)
第一章 章程的变更(第179条至181条)
第二章 筹资措施(第182条至第221条)
第一节 以出资为条件的增资(第182条至191条)
第二节 附条件增资(第192条至第201条)
第三节 授权资本(第202条至第206条)
第四节 由公司资金增资(第207条至第220条)
第五节 转换公司债,分红公司债(第221条)
第三章 减资措施(第222条至第240条)
第一节 普通减资(第222条至第228条)
第二节 简易减资(第229条至第236条)
第三节 收回股票减资(第237条至第239条)
第四节 减资的列示(第240条)
第七部分 股东大会决议和确认的年度决算的无效,
不法低估的特别审查(第241条至第261条)
第一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无效(第241条至第255条)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241条至第249条)
第二节 某些股东大会决议的无效(第250条至第255条)
第二章 确认的年度决算的无效(第256条、第257条)
第三章 不法低估的特别审查(第258条至第261条)
第八部分 公司的解散和宣告无效(第262条至第277条)
第一章 解散(第262条至第274条)
第一节 解散的原因和申报(第262条、第263条)
第二节 清算(第264条至第274条)
第二章 公司的宣告无效(第275条至第277条)
第二编 股份两合公司(第278条至第290条)
第三编 关联企业(第291条至第337条)
第一部分 关系企业合同(第291条至第307条)
第一章 关系企业合同的种类(第291条、第292条)
第二章 关系企业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293条至第299条)
第三章 公司和债权人利益的保障(第300)条至第303条)
第四章 在支配和盈余移转合同中在外股东利益的保障(第304条至第307条)
第二部分 企业从属时的管理权和责任(第308条至第318条)
第一章 存在支配合同时的管理权和责任(第308条至第310条)
第二章 欠缺支配合同时的责任(第311条至第318条)
第三部分 加入的公司(第319条至第327条)
第四部分 相互参与的企业(第328条)
第五部分 康采恩内账目的提出(第337条)第329条至第336条、第338条至第393条(废止)
第四编 特别规定、罚则和附则(第394条至第410条)
第一部分 地域团体参与时的特别规定(第394条、第395条)
第二部分 由法院解散(第396条至第398条)
第三部分 罚则和罚锾规定,附则(第399条至第410条)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1892年4月20日)
第一章 公司的设立(第1条至第11条)
第二章 公司和股东的法律关系(第13条至第34条)
第三章 代表与业务执行(第35条至第52条)
第四章 公司合同的变更(第53条至第59条)
第五章 公司的解散与无效(第60条至第77条)
第六章 附则(第78条至第86条)
德国公司改组法
(1994年10月28日)
第一编 改组的可能(第1条)
第二编 合并(第2条至第122条)
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第2条至第38条)
第一章 合并的可能(第2条、第3条)
第二章 吸收合并(第4条至第35条)
第三章 新设合并(第36条至第38条)
第二部分 特别规定(第39条至第122条)
第一章 有人合公司参加的合并(第39条至第45条)
第二章 有有限责任公司参加的合并(第46条至第59条)
第一节 吸收合并(第46条至第55条)
第二节 新设合并(第56条至第59条)
第三章 有股份有限公司参加的合并(第60条至第77条)
第一节 吸收合并(第60条至第72条)
第二节 新设合并(第73条至第77条)
第四章 有股份两合公司参加的合并(第78条)
第五章 有登记合作社参加的合并(第79条至第98条)
第一节 吸收合并(第79条至第95条)
第二节 新设合并(第96条至第98条)
第六章 有有权利能力的社团参加的合并(第99条至第104a条)
第七章 合作社审查协会的合并(第105条至第108条)
第八章 相互保险社的合并(第109条至第119条)
第一节 合并的可能(第109条)
第二节 吸收合并(第110条至第113条)
第三节 新设合并(第114条至第117条)
第四节 较小社团的合并(第118条、第119条)
第九章 资合公司与一名单一股东财产的合并(第120条至第122条)
第三编 分立(第123条至第173条)
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第123条至第137条)
第一章 分立的可能(第123条至第125条)
第二章 吸收分立(第126条至第134条)
第三章 新设分立(第135条至第137条)
第二部分 特别规定(第138条至第173条)
第一章 有有限责任公司参与的分立(第138条至第140条)
第二章 有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参与的分立(第141条至第146条)
第三章 有登记合作社参与的分立(第147条、第148条)
第四章 有有权利能力的社团参与的分立(第149条)
第五章 有合作社审查协会参与的分立(第150条)
第六章 有相互保险社参与的分立(第151条)
第七章 由独资商人的财产划出(第152条至第160条)
第一节 划出的可能(第152条)
第二节 吸收划出(第153条至第157条)
第三节 新设划出(第158条至第160条)
第八章 由有权利能力的财团的财产划出(第161条至第167条)
第九章 由地域团体或地域团体联合体的财产划出
(第168条至第173条)
第四编 财产的移转(第174条至第189条)
第一部分 财产移转的可能(第174条、第175条)
第二部分 一个资合公司的财产或部分财产向国家的移转(第176条、第177条)
第一章 全部移转(第176条)
第二章 部分移转(第177条)
第三部分 保险企业相互间的财产移转(第178条至第189条)
第一章 一个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向相互保险社或公法保险企业的移转(第178条、第179条)
第一节 全部移转(第178条)
第二节 部分移转(第179条)
第二章 一个相互保险社的财产向股份有限公司或公法保险企业的移转(第180条至第184条)
第一节 全部移转(第180条至第183条)
第二节 部分移转(第184条)
第三章 一个较小的相互保险社的财产向一个股份有限公司或向一个公法保险企业的移转(第185条至第187条)
第四章 一个公法保险企业的财产向股份有限公司或相互保险社的移转(第188条、第189条)
第一节 全部移转(第188条)
第二节 部分移转(第189条)
第五编 形式的变更(第190条至第304条)
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第190条至第213条)
第二部分 特别规定(第214条至第304条)
第一章 人合公司的形式变更(第214条至第225条)
第二章 资合公司的形式变更(第226条至第257条)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226条、第227条)
第二节 形式变更为一个人合公司(第228条至第237条)
第三节 形式变更为一个其他法律形式的资合公司(第238条至第250条)
第四节 形式变更为一个登记合作社(第251条至第257条)
第三章 登记合作社的形式变更(第258条至第271条)
第四章 有权利能力的社团的形式变更(第272条至第290条)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272条)
第二节 形式变更为一个资合公司(第273条至第282条)
第三节 形式变更为一个登记合作社(第283条至第290条)
第五章 相互保险社的形式变更(第291条至第300条)
第六章 公法团体和机构的形式变更(第301条至第304条)
第六编 裁判程序(第305条至312条)
第七编 处罚规定和罚款(第313条至第316条)
第八编 过渡规定和附则(第317条至第325条)
德国参与决定法股份法
(1976年 5月4日)
第一部分 效力范围(第1条至第5条)
第二部分 监事会(第6条至第29条)
第一章 设置和组成(第6条至第7条)
第二章 监事会成员的选任(第8条至第24条)
第一节 资方监事会成员(第8条)
第二节 劳方监事会成员,原则(第9条)
第三节 由代表人选举劳方监事会成员(第10条至第17条)
第四节 劳方监事会成员的直接选举(第18条)
第五节 关于选举程序以及关于监事会成员选任和解任的其他规定(第19条至第24条)
第三章 监事会的内部规则、权利和义务(第25条至第29条)
第三部分 法定代表机关(第30条至第33条)
第四部分 海上航运(第34条)
第五部分 过渡规定和附则(第35条至第41条)
· · · · · · (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