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務工作實用規章(1979-1998)--總類篇.律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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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湖南人民齣版社
作者:中華人民共和
出品人:
頁數:556
译者:
出版時間:1999-06
價格:96.00
裝幀:精裝
isbn號碼:9787543820074
叢書系列:
圖書標籤:
  • 法律服務
  • 律師
  • 規章
  • 1979-1998
  • 法律工作
  • 實務
  • 總類
  • 法律製度
  • 中國法律
  • 檔案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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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描述

《法律服務工作實用規章(1979-1998)--總類篇》作為一本詳盡而權威的法律文獻集,主要聚焦於中國司法實踐中法律服務領域的規範與操作指引。該書係統地整理瞭從宏觀政策到具體案例的豐富內容,旨在為法律工作者、司法人員及相關從業人員提供全麵的指導。其中,律師篇尤為重要,它深入探討瞭律師作為法律服務核心角色的重要性,並詳細介紹瞭當時中國律師職業的曆史發展和現狀。書中不僅涵蓋瞭律師在法律援助、代理工作、辯護與訴訟中的具體職責,還對律師需麵對的倫理問題、職業道德規範以及實際操作中的挑戰進行瞭深入分析。這些內容幫助讀者全麵理解律師在司法體係中的地位和使命。 在本書中,詳細描述瞭律師的基本職責和權利,以及法律服務的流程與程序。作者通過大量實證資料和案例剖析,展示瞭律師在法律援助過程中所承擔的重要任務,如協調客戶利益、提供法律谘詢、參與司法審判以及維護訴訟權益等。這些章節不僅為當時律師的日常工作提供瞭有價值的參考,也為現代法律服務模式的建設奠定瞭堅實基礎。此外,書中還詳細討論瞭律師與其他相關人員(如檢察官、法院、客戶)之間的協作關係,強調瞭溝通和閤作在法律服務中的關鍵作用。 通過對律師角色的深入剖析,本書不僅為讀者提供瞭理論支撐,還結閤具體實例展現瞭律師在不同司法場景下的實際操作經驗。這些內容不僅體現瞭當時中國法律環境的復雜性和變遷,也反映齣律師專業發展的曆史脈絡。對於研究者、教育工作者以及法律從業人員來說,這本書提供瞭一個寶貴的學習資源,有助於係統理解法律服務體係中的關鍵環節。 書中還特彆注重對法律服務工作中的現實問題進行探討,如律師資源配置不均、專業能力提升需求等。這些內容不僅幫助讀者更好地把握當時的司法環境,還為未來的政策製定和製度改進提供瞭寶貴的思路。通過這些細緻入微的內容展示,讀者能夠深刻感受到律師在法律服務係統中的核心地位以及其對社會公正與穩定的重要貢獻。這本書不僅是一個學術文獻,更是一部關於法律職業實踐的實用指南,具有重要的現實參考價值。 總體而言,《法律服務工作實用規章(1979-1998)--總類篇》以其詳盡和權威的內容,為讀者全麵瞭解律師在司法體係中的角色與作用提供瞭堅實基礎。無論是法律學界,還是法律從業者,都應深入學習這些細緻而係統的信息,以更好地服務於社會正義和公平。

作者簡介

目錄資訊

目 錄
基層法律服務篇
一、 綜 閤
司法部關於不得在鄉鎮法律服務站設立公證員、兼職律師的函
(1989年1月30日)
民間糾紛處理辦法
(1990年4月19日)
司法部關於司法所和司法助理員必須嚴格依法辦事的通知
(1997年9月2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1998年11月4日)
二、基層法律服務機構
司法部印發《關於鄉鎮法律服務所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1987年5月30日)
司法部關於鄉鎮法律服務機構要為實施沿海地區經濟發展戰
略積極提供法律服務的意見
(1988年7月9日)
司法部關於嚴禁鄉鎮法律服務所直接以公證名義辦證的通知
(1989年10月6日)
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鄉鎮法律服務所組織建設的若乾意見
(1989年11月10日)
司法部關於鄉鎮法律服務所是否需要嚮當地工商行政管
理機關進行工商登記的批復
(1991年3月1日)
司法部關於印發《鄉鎮法律服務所業務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1991年4月22日)
鄉鎮法律服務業務工作細則
(1991年9月20日)
司法部關於印發《鄉鎮法律服務業務專用文書格式》的通知
(1992年10月6日)
司法部關於基層法律服務所有限製地開展見證工作的通知
(1992年10月16日)
司法部關於發揮鄉鎮法律服務機構作用,切實保障《中華
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實施的通知
(1993年7月27日)
司法部關於不同意江西省省、地兩級團委建立青少年法
律事務所的批復
(1995年7月24日)
司法部關於基層法律服務機構不應進行事業法人資格登
記的批復
(1995年10月23日)
司法部關於加強司法所建設的意見
(1996年6月24日)
三、基層法律服務人員
司法部關於印發《司法助理員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
(1981年11月18日)
司法部關於司法助理員不宜擔任人民陪審員的復函
(1984年3月28日)
司法部關於司法助理員編製問題的答復
(1986年10月27日)
司法部關於司法助理員佩戴臂章的通知
(1989年9月5日)
司法部關於印發《鄉鎮法律工作者守則》的通知
(1989年9月18日)
司法部關於司法助理員佩戴臂章有關事宜的通知
(1989年11月2日)
司法部關於鄉鎮法律服務所內取得律師資格的人員可以
擔任兼職律師的通知
(1992年12月14日)
四、人民調解
司法部關於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不應嚮當事人收費問
題的復函
(1983年12月6日)
司法部關於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積極推進社會治安綜閤治
理的意見
(1984年9月28日)
司法部關於人民調解組織接待來祖國大陸探親的颱灣同胞,
涉及傢庭、婚姻、財産糾紛的處理意見的通知
(1987年12月9日)
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
(1989年6月17日)
司法部關於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費等問
題的批復
(1989年10月25日)
司法部關於調解委員補貼問題的批復
(1989年10月25日)
司法部關於企業、事業單位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組織的
幾點意見
(1990年3月31日)
人民調解委員會及調解員奬勵辦法
(1991年7月12日)
司法部關於適用《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九條第二
款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1年12月2日)
跨地區跨單位民間糾紛調解辦法
(1994年5月9日)
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員協會建設的通知
(1996年6月6日)
五、基層法律服務財務與收費
司法部、財政部關於印發《鄉鎮法律服務所財務管理辦法》
的通知
(1990年9月1日)
國傢計委、司法部關於印發《鄉鎮法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的通知
(1997年3月3日)
六、地方規章
北京市基層法律服務執照管理辦法
(1994年6月21日)
北京市基層法律工作者懲戒辦法
(1994年8月16日)
北京市標準化人民調解委員會若乾規定
(1995年5月22日)
天津市司法局《人民調解委員會及調解員奬勵辦法》實施細則
(1992年11月6日)
天津市實施《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細則
(1995年8月14日)
河北省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程序(試行)
(1992年10月15日)
山西省鄉鎮法律服務所財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1992年1月7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奬勵防止民間糾紛激化有功
人員和組織的規定》的通知
(1993年12月6日)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山西省司法廳關於基層法律服務
所工作人員參加訴訟代理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5年11月27日)
遼寜省基層法律服務所見證工作暫行實施辦法
(1993年2月2日)
遼寜省法律服務所執業證書年審和法律服務執照注冊暫行
管理辦法
(1996年1月18日)
吉林省司法廳關於鄉鎮法律服務工作者取得律師資格後執
業問題的通知
(1995年5月11日)
吉林省司法廳、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吉林省個體勞
動者私營企業協會關於建立、健全個體勞動者人
民調解組織的意見
(1996年12月13日)
吉林省司法廳關於對《法律服務執照》注冊和加強管理的
暫行辦法
(1996年12月18日)
上海市鄉鎮法律服務所見證業務暫行規定
(1993年1月12日)
江蘇省司法助理員崗位職務規範
(1993年2月15日)
江蘇省司法廳關於鄉鎮(街道)法律服務所協助辦理公證業務
暫行辦法
(1993年3月10日)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司法廳關於基層法律工作
者參加訴訟代理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5年4月2日)
浙江省司法廳關於深化基層法律服務所改革若乾問題的規定
(1994年9月5日)
安徽省鄉鎮法律服務所財務管理辦法
(1992年12月18日)
安徽省鄉鎮法律服務所機構編製標準(試行)
(1994年11月16日)
山東省鄉鎮(街道)法律服務所業務收費標準
(1994年6月10日)
河南省物價局、財政廳、司法廳關於修訂鄉鎮法律服務所
法律服務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的通知
(1995年6月1日)
河南省基層司法所管理暫行辦法
(1996年9月19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基層法律服務機構業務收費和財物管理辦法
(1995年7月31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司法廳
關於整頓法律服務市場,提高基層法律服務質量的通知
(1996年5月31日)
海南省物價局、司法廳關於印發《海南省鄉鎮法律服務收
費標準》的通知
(1997年8月12日)
四川省司法助理員管理暫行辦法
(1992年2月18日)
四川省區鄉(鎮)街道法律服務所人員管理辦法
(1992年8月7日)
四川省《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實施細則
(1993年9月10日)
四川省基層法律服務條例
(1995年12月20日)
重慶市司法局關於印發《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年檢和法律
工作者注冊暫行辦法》的通知
(1997年7月7日)
重慶市基層法律服務條例
(1997年10月17日)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貴州省司法廳關於加強對人民調
解工作的指導和基層法律工作者參加訴訟代理的有
關問題的通知
(1994年6月12日)
陝西省《人民調解委員會及調解員奬勵辦法》實施細則
(1992年7月24日)
西安市基層法律服務所條例
(1996年8月30日)
青海省司法廳關於“鄉鎮法律工作者證”和“街道法律工作
者證”頒發注冊管理暫行辦法
(1992年8月26日)
青海省司法廳民間糾紛處理辦法實施細則
(1995年11月16日)
寜夏迴族自治區司法廳貫徹《人民調解委員會及調解員奬
勵辦法》和《寜夏迴族自治區防止民間糾紛激化有功
集體和個人奬勵辦法》的實施細則
(1992年4月28日)
寜夏迴族自治區基層法律工作者注冊管理辦法
(1995年5月1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企事業單位執行《人民調解委員會組
織條例》的若乾規定
(1992年3月9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司法廳
關於鄉鎮法律工作者履行職務時必須齣示法律服務執照
的通知
(1996年5月16日)
法律援助篇
一、部頒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節錄)
(1996年3月17日修正)
司法部、中國殘疾人聯閤會關於加強殘疾人閤法權益保
障,做好殘疾人法律服務工作的通知
(1996年2月27日)
司法部關於迅速建立法律援助機構,開展法律援助工作
的通知
(1996年6月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節錄)
(1996年8月29日)
司法部民政部關於保障老年人閤法權益,做好老年人
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1996年10月23日)
司法部、中國殘疾人聯閤會關於做好殘疾人法律援助工
作的通知
(1996年11月5日)
司法部、共青團中央關於保障未成年人閤法權益,做好
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1996年11月12日)
司法部、全國婦聯關於保障婦女閤法權益,做好婦女法
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1996年11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聯閤通知
(1997年4月9日)
司法部關於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1997年5月10日)
司法部關於開展公證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1997年11月26日)
二、地方規章
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會章程
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會基金管理辦法
上海市楊浦區法律援助基金管理委員會章程
上海市浦東新區法律援助計劃(暫行)
上海市司法局關於法律援助的若乾規定(試行)
(1997年8月28日)
江蘇省律師法律援助實施辦法(試行)
(1996年6月13日)
無锡市法律援助基金徵集、使用、管理暫行規定
(1995年6月28日)
廣州市司法局法律援助試行辦法
(1995年11月10日)
青島市律師法律援助試行辦法
德陽市法律援助試行辦法
鄭州市律師事務所法律援助規定(試行)
(1995年12月1日)
武漢市律師法律援助辦法
(1995年5月5日)
江西省樂平市法律援助中心實行法律援助製度的試行規定
南通市律師法律援助辦法
(1996年4月1日)
西寜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試行辦法
株洲市南區律師法律援助中心章程(試行)
(1995年12月22日)
株洲市南區律師法律援助中心援助案件受理規則
株洲市南區律師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基金管理辦法
後 記
· · · · · · (收起)

讀後感

評分☆☆☆☆☆

評分☆☆☆☆☆

評分☆☆☆☆☆

評分☆☆☆☆☆

評分☆☆☆☆☆

用戶評價

评分☆☆☆☆☆

這本厚重的法律文集甫一入手,便散發著一股曆史的沉澱感,那種油墨的微酸和紙張的泛黃,仿佛能將人瞬間拉迴那個充滿變革與探索的年代。我原以為這會是一本枯燥的法規匯編,然而深入閱讀後,卻被其中展現齣的時代脈絡和職業精神深深吸引。它不像現代的法律條文那樣追求極緻的精確和冰冷的邏輯,而是帶著那個特定曆史時期特有的“人情味”和探索性。比如,對於律師執業權限的界定,充滿瞭對新舊體製衝突的摺射,讀起來像是在看一部關於中國法律體係如何摸索著前行的紀錄片。那些關於“服務規範”的細節,比如接待當事人的基本禮儀、捲宗的初步整理要求,放在今天看來或許已顯得有些過時,但它們無疑是那一代法律工作者集體記憶的基石。透過這些規章的字裏行間,我仿佛能看見無數法律人在那個相對簡陋的環境中,如何兢兢業業地構建起現代法律服務的最初框架。這種“追本溯源”的閱讀體驗,遠比單純學習現行法律條文來得更加震撼人心,它讓我對法律職業的嚴肅性和曆史厚重感有瞭全新的認識,理解瞭今日之繁榮並非空中樓閣,而是建立在前輩們無數次摸索、修正與堅持之上的。

评分☆☆☆☆☆

坦率地說,對於追求即時、實用操作指南的讀者來說,這本成書的直接“實操價值”可能有限,因為它畢竟是三十年前的産物,許多具體流程已被新的司法解釋所取代。然而,它的曆史價值和理論啓示卻是無可替代的。這本書並非教你如何“做”今天的案子,而是教你如何“理解”我們今天的法律服務體係是如何“形成”的。特彆是關於“行業自律”和“專業責任界定”的早期探索,為我們審視當前律師行業的痛點和發展方嚮提供瞭寶貴的縱深感。比如,早期規章中對“維護社會穩定”與“個體法律援助”之間關係的微妙處理,是理解當代律師職責邊界時不可繞開的一環。通過閱讀這些奠基性的文本,我獲得瞭對律師職業的更深層次的敬畏感——這種敬畏源於對曆史演進的清晰認知,明白我們所擁有的專業尊嚴,是無數先行者在製度真空與社會轉型期,用血汗和智慧一點點搭建起來的,其意義遠超任何一本最新的實務手冊。

评分☆☆☆☆☆

這本書的語言風格是其最大的特點之一,它不像當代法律文件那樣力求簡潔和麵嚮大眾,反而有一種濃厚的“行政公文”色彩,用詞考究,邏輯層層遞進,仿佛每一個詞語的選取都經過瞭反復斟酌,以求在當時復雜的社會環境下達到最大的“規範效力”。對於不熟悉那個年代語境的讀者,初讀可能會感到晦澀,但一旦沉浸其中,便能體會到這種規範背後蘊含的深刻政治和社會背景。例如,對於“法律服務收費標準”的討論,清晰地勾勒齣瞭當時經濟體製下,專業服務的價值是如何被社會所定位和接受的。我發現,它更像是一部研究社會治理史的文獻,通過法律服務的微觀視角,摺射齣整個社會對“秩序建立”的迫切需求。細讀之下,我甚至能想象齣當年起草這些規章的官員和律師們,在會議室裏激烈討論這些措辭的場景,那份對未來法治的期許和對現實睏境的妥協,都凝固在瞭泛黃的紙張上。

评分☆☆☆☆☆

如果以一個正在執業的年輕律師的視角來看,這本《律師篇》無疑是一麵有趣的鏡子,映照齣我們如今享有的一切便利,是多麼來之不易。那些關於“會見人身自由限製對象”的細緻規定,讀起來充滿瞭那個年代特有的謹慎與小心翼翼,字裏行間透露齣對個體權利邊界的試探與確認。我注意到,有些章節對律師與公檢法人員之間的溝通原則,措辭極其講究,既要維護委托人的閤法權益,又要體現對國傢機關的必要尊重,這種微妙的平衡藝術,是現代法律教育中較少被如此直白闡述的。對我個人而言,這不僅僅是學習曆史,更是一種職業道德的再教育。它強迫我跳齣當前高效便捷的工作環境,去思考,在資源匱乏、製度尚在完善的時期,一位律師是如何憑著對法治精神的堅守,來爭取代理權的,這種堅韌和智慧,是任何現代化的信息係統都無法替代的核心競爭力。

评分☆☆☆☆☆

這本書的價值,很大程度上體現在它對特定曆史時期“工作方法論”的係統記錄上。我尤其關注的是其中關於“總類篇”的部分,它所揭示的,是一種特定社會環境下,法律服務機構的組織架構和日常運行邏輯。讀來頗有一種“考古”的快感,因為今天的律所管理模式已經經曆瞭翻天覆地的變化,但早期的那些關於內部分工、財務核算基礎規範的描述,卻為我們理解當代法律服務業的結構性演變提供瞭絕佳的參照係。我發現,許多看似理所當然的現代管理機製,其萌芽可以追溯到這些早期規章中對“效率”和“保密性”的初步嘗試。例如,其中關於文件流轉和信息歸檔的某些規定,雖然措辭迂迴,但其核心精神——即確保業務的連續性和信息的可追溯性——至今依然是任何專業服務機構的生命綫。這種跨越三十年的對比,讓我對“製度”的力量有瞭更深層次的體會,它不再是冷冰冰的教條,而是凝結瞭特定曆史時期人們對“規範化運作”的集體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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